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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水文相关法律的实施管理措施

时间:2026-01-23 理论教育 Jonker 版权反馈
【摘要】:要根本改变目前状况,必须使水文部门提前介入,取得当地政府、计划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审批部门的支持。

4.1.1 划定水文测验保护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文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律对保护水文测验设施、设备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依据这些法律,浙江省水文主管部门商请当地政府,划定水文测验保护区,规定在保护区内不得修建对水文工作有影响的工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加强水文测站设施、标志、场地、照明设备和通信等设施的保护。

4.1.2 严格涉水工程建设项目的报批程序和审批手续

确因重点工程需要修建,又影响水文测验工作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立项之前与省水文机构协商处理。需要拆迁水文站或对水文站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当。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水文部门不参与项目审批,工程建设单位基本上没有在工程立项之前与水文部门进行协商。因此,对受工程影响的水文站开展补救工作,往往具有严重的滞后性,严重影响水文资料的一致性、连续性;同时,对工程影响水文站的补偿标准也偏低。要根本改变目前状况,必须使水文部门提前介入,取得当地政府、计划管理部门以及相关审批部门的支持。在工程建设之前,落实补偿资金,采取补救措施,争取主动性。设计部门应在编制项目建议书阶段,做好工程建设对水文测验的影响分析评价,负责审批工程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各项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阶段,应有对水文检测设施的影响评价、保护措施及相关方案,否则审批应不通过。凡无协商处理方案或未落实补救措施,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工程动工建设。(https://www.xing528.com)

4.1.3 建立水文测验受各类涉水工程影响情况的汇报制度

各级水文站发现有各类涉水工程对水文测验造成影响的,或规划建设各类工程影响水文测验的,且未经上级水文部门同意的,应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省水文部门报告,以便及时处理。对隐瞒不报或擅自自作主张者,应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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