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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压供电系统的防雷保护措施优化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低压供电系统的防雷保护应采用三级防护。该处使用的电源防浪涌保护器要求的最大冲击容量为45kA/相以上,要求的限制电压应小于1.2kV,称为Ⅱ级电源防浪涌保护器。

低压供电系统的防雷保护措施优化

低压供电系统的防雷保护应采用三级防护。

1.第一级防护

在用户供电系统入口进线各相和大地之间的大容量电源上加装防浪涌保护器。一般要求该级电源保护器具备100kA/相以上的最大冲击容量,要求的限制电压应小于1.5kV,称为Ⅰ级电源防浪涌保护器。这些电源防浪涌保护器是专为承受雷电和感应雷击的大电流和高能量浪涌能量吸收而设计的,可将大量的浪涌电流分流到大地。它们仅提供限制电压(冲击电流流过SPD时,线路上出现的最大电压称为限制电压)为中等级别的保护,因为Ⅰ级的保护器主要是对大浪涌电流进行吸收,仅靠它们还不能完全保护供电系统内部的敏感用电设备。

2.第二级防护(www.xing528.com)

在向重要或敏感用电设备供电的分路配电设备处安装电源防浪涌保护器。这些SPD对于通过用户供电时浪涌放电器的剩余浪涌能量进行进一步的吸收,对于瞬态过电压具有极好的抑制作用。该处使用的电源防浪涌保护器要求的最大冲击容量为45kA/相以上,要求的限制电压应小于1.2kV,称为Ⅱ级电源防浪涌保护器。一般的用户供电系统做到第二级保护即可达到用电设备的运行要求(参见UL1449-C2的有关条款)。

3.第三级防护

可在用电设备内部电源部分使用一个内置式的电源防浪涌保护器,以达到完全消除微小瞬态过电压。该处使用的电源防浪涌保护器要求的最大冲击容量为20kA/相或更低一些,要求的限制电压应小于1kV。对于一些特别重要或特别敏感的电子设备,具备第三级的保护是必要的,同时它也可以保护用电设备免受系统内部产生的瞬态过电压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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