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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包装进口法规要求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包装进口法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的需要,我国相继制定、修订并颁布实施了许多与食品包装相关的标准和法规,已形成了一套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包装法规和标准体系,为我国进入WTO后的规范管理奠定了基础。

(一)《食品卫生法》有关食品包装的限制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自1983年7月1日试行至1995年10月30日正式公布实施,历时12年。为更好地执行《食品卫生法》,卫生部于1997年正式颁布实施《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以加大执法力度,整顿规范食品市场。

1.《食品卫生法》对食品包装的卫生要求 在《食品卫生法》第八条食品生产经营过程必须符合的卫生要求中,(五)、(六)、(七)款分别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直接入口的食品应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禁止使用污秽不洁的包装容器包装食品”。

《食品卫生法规》第四章对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的卫生作了具体规定。

2.《食品卫生法》有关食品包装卫生管理 按在《食品卫生法》第六章食品卫生管理中规定:

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的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及其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列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准进口。海关凭检验合格证书放行。

3.违法责任 违反《食品卫生法》须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对应条款见《食品卫生法》第八章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七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 000元以下的罚款:

(1)未按规定获得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即擅自生产经营本条所列产品的;

(2)采用的原材料、助剂违反国家规定的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和使用量的;

(3)本条所列产品的有害物质,造成食品污染的;

(4)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违反《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不按规定标明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使用方法等;

(2)虚假标注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

(3)在国内市场销售的食品不标注中文标识,包装标识不清楚不易辨识的,按前款第一项查处。

(二)《产品质量法》有关包装的限制性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关于包装的条款同样也适用于食品包装,主要条款包括:(www.xing528.com)

第十四条规定: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十六条(四)规定: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二十六条(三)规定: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四十条(二)规定: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三)有关食品包装的管理办法

1.《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和中国包装总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而编制,共有八章。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贮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他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

2.有关食品包装材料及容器的卫生管理办法 这类管理办法有6种,由国家卫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3.有关食品包装容器的卫生管理办法 这类管理办法有3种,由国家卫生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4.其他管理办法和规定

(1)《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此办法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自1996年6月1日起施行。

(2)《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 此办法由农业部于1993年1月制定并施行。总则第二条说明:“绿色食品标志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质量证明商标,用以标识、证明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及与此类食品相关的事物。”第二章说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申请。第三章规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性条款等。

(3)《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此规定为国家技术监督局1995年6月20日发布的法令,同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为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食品生产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标准法》和《国家产品质量法》而制定,目的是为了使食品企业强制执行国家有关标签标准:《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94)、《饮料酒标签标准》(GB 10344—89)、《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B 134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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