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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项目法人职责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型、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监理单位,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以县为单位打捆集中选择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监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承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及技术含量繁简程度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数量是否与监理合同承诺的数量相等,是否持有上岗资格证书。项目法人应对监理单位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监理中的监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中的项目法人职责

项目法人应依据监理合同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应支持监理单位独立开展监理业务,应当向监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应按照监理合同,及时、足额支付监理报酬,对工程建设中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当监理违约时,解除监理合同。

(一)确定监理单位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具有时间紧、任务重等特点,项目法人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主席令 第21号)的规定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委托手续,选择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杜绝“同体”监理。大型、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以选择一家或多家监理单位,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可以县为单位打捆集中选择一家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选择监理单位时,要对其素质和能力进行严格审核,要充分考虑监理单位的人员配备和全过程监理能力,应重点对监理单位选派到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来源、数量和质量进行检查、审核。监理人员数量是否满足承担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工程项目规模大小及技术含量繁简程度要求,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监理人员数量是否与监理合同承诺的数量相等,是否持有上岗资格证书。查看监理人员是否来源于承担本工程监理任务的监理单位,有无冒充或其他顶替人员,监理人员具备的专业知识是否能满足本工程的专业需要。禁止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禁止监理人员以次充好、滥竽充数。

项目法人应制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单位,联系方式均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有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形式通知,然后在48h之内补书面通知。

(二)检查监理程序

监理工作程序流程:接收监理任务签订监理合同→成立监理项目部→接收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材料→按合同编制监理规划→组织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监理工作交底→分段编制各阶段监理实施细则→检查施工准备情况→满足要求下达开工令→进入工程施工阶段监理→工程验收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工程保修阶段监理→签发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结清监理费用→编制监理总结→组织资料归档→监理合同结束。

项目法人应对监理单位在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监理中的监理程序进行监督、检查。监理程序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选派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建项目监理机构,进驻现场;是否按照监理的工程项目内容,编制监理规划,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内容、目标和依据,确定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是否上报项目法人备案;是否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分专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是否按照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开展监理工作,编制并提交监理报告;监理业务完成后,是否按照监理合同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工作报告、移交档案资料。

(三)检查监理制度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项目法人应监督、检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有关监理工作制度。监理工作制度主要包括:《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原材料和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检验制度》、《工程质量检验制度》、《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会议制度》、《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制度》、《工程验收制度》。

1.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

所有技术文件均需经过监理机构的审核、审批、核查后才能实施。监理机构应审批对承包人提交的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开工申请、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等;应审核、核查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或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等文件,如果承包人或项目法人(发包人)对技术文件进行调整的,监理机构应当对于调整后的技术文件重新进行审核、审批、核查。

2.原材料和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检验制度

所有需要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均需得到监理机构的检验、认可,监理机构对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有权下令禁止进场使用,对于可以考虑降级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等,监理机构进行批准和认可。

3.工程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建设任何一道工序完工、施工单位“三检”合格后,报请监理机构检验,监理机构对“三检”资料不完善的工序或“三检”不合格的工序应予以拒绝检验。

4.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

施工单位提出工程款支付申请,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计量、核实、确认,并将完成工程量与图纸工程量进行比较,对于超出图纸设计工程量的额外工程量,应分析超出原因,判断合理程度,最终确定支付工程量,签署支付凭证。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项目法人不应支付工程款。

5.会议制度

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由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的会议,会后将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的会议纪要分发与会各方。

(1)第一次工地会议。在开工令下达之前召开,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与项目法人(发包人)联合主持,会议具体内容可由有关各方会前约定。主要包括:介绍各方负责人及其授权代理人和授权内容;沟通相关信息;进行监理工作交底。

(2)监理例会。监理例会在施工过程中每月或每旬召开一次,是交流情况、协调关系、解决问题、处理纠纷的一种重要途径。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工程师主持,参建各方负责人参加,主要内容:检查上次例会议定的事项完成情况;检查、总结项目进展及下步进度计划和措施;检查工程质量状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商议解决有关需要议定的事项;解决需要解决的有关事项。

(3)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

6.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

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包括自然灾害、各种事故等。项目法人应检查监理机构对这些紧急情况是否编制了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紧急情况发生时,指令施工单位采取的防护、处理措施是否得当,是否及时向项目法人或主管部门报告。

7.工作报告制度

施工单位应向监理机构提交月进度报告;监理机构应向项目法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向验收部门提交监理报告。

项目法人应随时检查监理报告,提出有关建议。

8.工程验收制度

工程验收包括合同项目验收和工程项目验收。监理机构在合同项目完成后,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提出合同项目验收申请,监理机构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监理机构应及时提请并参与、组织或协助项目法人组织验收。

合同项目验收包括单位工程验收、部分工程验收和完工验收。工程项目验收是针对整个工程项目或工程项目某一阶段的验收。

(四)监督监理行为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监理合同;应“以工序质量控制为基础、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和分部工程验收为手段”对原材料、工程设备、工艺试验、施工工艺、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全过程质量监督和控制。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不得更改总监理工程师指令。项目法人对监理行为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查监理单位工作原则

监理单位应严格遵守监理工作原则,监理工作原则主要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监理业务;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包人、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禁止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监理业务。

项目法人应主要检查监理机构在工程建设监理中,是否以“廉洁、守法、公正、诚信”为职业职责,尊重科学、尊重事实,积极组织工程建设各方协同配合并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是否做好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监理单位在项目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单、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有变化时,及在监理实施期间监理人员有变化时,是否及时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

2.检查监理机构对材料、设备把关情况

为保证监理活动的公平、公正,项目法人应对监理单位与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的关系进行检查,如果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承担监理业务。(www.xing528.com)

监理单位有权在材料和设备的制造地、装配地、储存地、工程现场及合同规定的任何地点,对工程使用的或施工单位负责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查、测量、检验和交货验收,并随时提出要求,随时发出指示对不合格的工程设备加以改正,并采取措施补救,直至彻底消除工程的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对各种工程观测设备的采购、运输、保存、率定、安装、埋设、观测、维护进行全面检查;对施工单位的工地实验室的试验设备、试验用品、试验人员数量和专业水平进行监督检查,并核定试验方法和试验程序。

项目法人经检查发现,监理人员将质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监理工程师未亲临工程观测仪器的率定、安装、埋设、观测,应要求监理单位及时对有关监理人员进行处理或更换。

3.检查监理机构对设计文件的审核情况

监理单位是否按照监理合同,组织设计等单位进行现场设计交底,核查并签发施工图。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的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4.检查监理工作方式、方法

监理单位主要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式,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水利建设工程实施监理,把工程质量控制要求落实到每一位监理人员身上,贯穿到每一项监理工作中去,对每一项监理工作都要把好关,不能出现丝毫差错,努力实现工程项目的总目标。项目法人应对监理单位的监理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监理方式、方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6种。

(1)现场记录。监理现场记录是施工现场的客观记载,是计量支付、索赔处理、合同争议解决、质量检验、工程变更等重要的原始记录资料,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施工现场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采用照相和摄像等手段记录重要隐蔽工程、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并妥善保管各类原始记录。

(2)监理指令。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主要以施工暂停令、复工令、警告通知、各种批复和签认、质量整改通知单、备忘录、情况纪要等指令性文件,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监理机构发布监理指令文件是监理机构进行监理工作的重要手段,是今后解决纠纷、处理合同有关问题的重要依据。项目法人应对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这些各种指令性文件应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使用及时、正确。

(3)旁站监理。监理单位在监理实施细则中,应进一步明确旁站监理的内容、程序和方法,并在施工过程中实施。

在工程开工前,监理机构应对施工放样和工程的几何尺寸(宽度、厚度、坡度)、高程控制等质量指标,按相关规范要求采取量测监理方式进行核查、验收。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根据工程施工难度、复杂性及稳定程度,对重要工序的施工过程,采用全过程旁站监理或部分时间旁站监理方式进行监理,把精力放在工程项目主要控制工序和关键点上,以重点质量控制带动整个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将监理规范要求深入落实到项目的每个实施环节中;对施工工序,特别是关键工序进行控制,应做到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4)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应对正在施工的一般工程项目部位或工序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督、管理等巡视检验。巡视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相关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工法施工;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检等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否在岗;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安全产生不利影响。

(5)跟踪检验。监理机构应对施工单位的检测人员、仪器设备、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施工单位进行试样检测时,监理机构跟踪监督,重点对其选择的试验样品采集部位、样品的采取和送达试验室过程进行跟踪,对其检测程序、方法的有效性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进行确认。

(6)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单位对试件自行检测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独立对各种材料和工程内在品质进行抽样检验,项目法人应支持监理机构平行检测工作,并支付平行检测费用。

5.检查监理单位与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配合情况

项目法人应随时关注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与项目法人、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等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的配合情况,及进行联合参加工程验收情况,发现存在配合不默契或矛盾突出的监理人员,应要求监理单位予以更换。

6.共同做好工程质量控制

监理机构应审查被监理单位的“质量控制体系”、“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详细分项工程进度计划”、“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和环境保护措施”,上述措施是否符合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技术标准、施工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并督促被监理单位实施;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各工序的质量自检报告,对施工全过程和各工序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监督;应参加工程质量检查,按照施工顺序、施工进度及时审核、签署有关质量文件、报表,以最快的速度判明质量状况,发现质量问题,并将质量问题信息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实验室的各种试验程序与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出工程质量方面的各种指令;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应要求被监理单位及时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安全事故隐患,监理单位应当要求被监理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报告。

项目法人应随时对上述质量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并对监理机构对工程质量控制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工程建设各阶段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7.共同做好工程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投资控制,严格支付制度,核定监理机构签发的工程计量、付款凭证,通过计量和支付手段进行费用控制,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工程投资控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

(1)组织措施。在监理机构中设立专门的投资控制人员,明确责任和职能分工;编制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图

(2)经济措施。监理单位应当协助项目法人编制整个工程、单项工程和各合同投资控制性目标,编制工程年、季、月投资计划和付款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量和年、季、月资金使用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资金提供情况不断修改上述投资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审核施工单位的支付申请,核定完成的工程量、计量单位、计算方法。

总监理工程师审核、把关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和完工付款证书,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项目法人不支付工程款;在施工过程中由监理工程师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对投资实际支出值与计划目标值进行比较,如发现偏差,分析原因及时采取纠偏措施;监理工程师对投资支出做好预测,定期向项目法人提交“投资控制和存在问题”报告。

(3)技术措施。监理工程师应严格控制设计变更,认真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对主要的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

8.共同做好工程进度控制

项目法人应与监理单位共同做好工程进度控制。施工阶段进度控制的方法有单位工程形象控制法、控制曲线法、网络计划控制法。进度控制的基础是监理工程师必须了解、检查现场施工进展情况,并对施工单位的日进度报表和作业状况表进行监督、检查和分析,确定工程进展;进驻施工现场实地察看工程进度并与计划进度相比较,如不一致,监理人员应查明原因对工程进度进行调整,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提出赶工措施,经监理同意后实施;对于超过合同工期的进度调整,监理机构应及时做好监理日志并整理存档。

符合进度要求,进度控制的通用做法是:不按年度施工进度要求,而按当月(或季)达到的或预计比较容易达到的进度,来安排下月(或下季)施工进度计划。

9.共同做好合同管理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对监理工程师充分授权,监理工程师应熟知合同规定,并以合同为准则,合理平衡并督促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分配合同双方的责任和风险。在项目法人授权范围内,公正监督管理施工合同,解决和报告合同实施中出现的各种情况,通过合同管理,严格控制索赔及其因素的发生,保证工程按合同正常进展,使合同目标得以最优实现。

10.监督监理机构做好信息管理工作

项目法人应对监理机构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检查,并及时收集监理机构上交的监理旬报、监理月报、监理季报和年报,及其他应归档资料。

监理资料归档范围:上级单位、有关领导、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的指示、规定、批复文件;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修改通知、施工技术要求、施工计划措施等资料;监理单位提出的方案、措施、意见和建议、及其发出的一切指令、通知、通报、报告、文件、会议纪要、备忘录和信函;监理合同和施工合同;监理月报;季报、年报、工作总结、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制定的各项制度、规定、办法;其他重要材料等。

11.共同做好费用索赔处理工作

索赔是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因对方不履行既定义务,或者由于对方的行为使权利人受到损失时,要求对方补偿损失的权利。发包人、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1)处理索赔方法。监理机构应以完全独立的身份,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审查索赔要求的公正性,项目法人应予以积极配合,支持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工作。

监理工程师处理索赔的基本方法:加强预见性,建议项目法人在签订合同时留有余地,尽量不违约或尽量少违约;对项目相互干扰,影响施工进度的,做好协调工作,避免停工索赔,如因项目法人造成的暂停、终止合同可能引起的索赔,应积极安排施工单位进行其他项目的施工,减少索赔量;监理工程师应积累一切可能涉及索赔论证的资料,包括建立严密的监理日志和业务往来的文件编号档案,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加强主动监理,尽量减少工程索赔;对必须赔偿的项目,监理工程师要严格审查,以合同为依据,按合同规定及时、合理处理索赔,尽量将单项索赔在执行过程中陆续加以解决,以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

(2)施工索赔处理程序。提出索赔要求,报送索赔材料→监理工程师审核→会议协商解决或邀请中间人调解,提出仲裁加以公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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