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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流程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流程

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察、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相关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

(一)事故分类

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及对工程正确使用的影响,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表4-4)。

表4-4 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1)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和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2)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时间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3)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长时间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4)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

(二)事故申报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必须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1.事故报告报向部门

(1)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

(2)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

(3)重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并抄报水利部

(4)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报告时限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在48h内向上述主管单位写出书面报告。

突发性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要在4h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

3.事故报告内容

(1)工程名称、建设规模、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3)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5)事故发生后采用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三)事故调查

1.调查组组成

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事故管理权限组成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并实行回避制度)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3)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

(4)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

2.事故调查组主要任务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财产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www.xing528.com)

(2)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3)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应负的责任。

(4)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5)提出对责任单位和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四)事故处理

工程建设中未执行国家和水利部有关建设程序、质量管理、技术标准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和水利部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理管理制及其他有关规定,而发生质量事故的,依法严肃查处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有关单位或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尤其加大对个人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处罚力度,起到惩罚、警戒作用。

1.事故处理原则

对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项目法人要积极配合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调查、报告。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处理,即:

一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

二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人员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三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及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四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现场处置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要严格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作出书面记录,妥善保管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进行拍照或录像。

3.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发生质量事故,必须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工程处理方案,经有关单位审定后实施。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事故部位处理完成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1)一般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2)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制定处理方案,经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备案。

(3)重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

(4)特大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单位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事故调查组意见后,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定后实施,并报水利部备案。

(五)事故责任行政处罚有关规定

1.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由于监理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水利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监理从业资格、收缴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岗位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由于咨询、勘察、设计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水利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4.由于施工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令其立即自筹资金进行事故处理,并处以罚款;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处以通报批评、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对主要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由于设备、原材料等供应单位责任造成质量事故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对其进行通报批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6.对隐瞒不报或阻碍调查组进行调查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由主管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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