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法人,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部分暂停资金拨付。

项目法人质量管理违规处罚规定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部分暂停资金拨付。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4)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 第81号)第十六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 第81号)第十六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6)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7)由于项目法人责任酿成质量事故单位未构成犯罪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 第9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流域机构(其中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或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令其立即整改;造成较大以上质量事故的进行通报批评、调整项目法人;对有关责任人处以行政处分

(8)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未按规定选择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规定及时进行已完工程验收就进行下一阶段施工和未经竣工或阶段验收,而将工程交付使用的;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没有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依据《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 第7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由其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