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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法人工程验收违规处罚规定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项目法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项目法人工程验收违规处罚规定

(1)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项目法人(建设单位),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八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3)项目法人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六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www.xing528.com)

(4)工程竣工验收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279号)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由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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