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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通知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保证首批中央补助项目圆满完成和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安全鉴定现场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各地要积极配合。我部将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稽察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部下达的稽察整改意见。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通知

(2004年3月15日 水利部 水建管〔2004〕68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原国家计划委员会与我部联合发布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计投资〔2001〕2345号)及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前期工作、项目申报、建设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和建后管理等均提出了具体要求,有效地规范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但通过我部对部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最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八一水库垮坝事故的调查,暴露出一些地方、一些项目还存在着前期工作深度不够、三项制度落实不规范及资金、质量管理不严等诸多问题,有些地方的个别项目问题还相当突出。为保证首批中央补助项目圆满完成和第二批中央补助项目的顺利实施,现就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的组织领导。要认真按照我部《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制的通报》(水建管〔2001〕258号)精神和全国首批729座大型和重点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人的落实办法,把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行政首长负责制落到实处,明确地方政府责任人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我部将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签订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责任书。各地也要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签订责任书,将责任落实到人。

二、加强前期工作

切实加强前期工作,重点做好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和设计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单位承担安全鉴定和设计任务,承担单位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各个环节的技术责任,确保成果质量。各流域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对固定一批专家专门负责设计审查和前期工作复核。建立设计审查和复核责任人制度,每个项目要落实一个设计审查与复核主要责任人,同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把设计审查与复核关,提高设计成果审查与复核质量。我部将组织有关单位对中央补助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安全鉴定现场核查和初步设计指导巡查,各地要积极配合。

三、认真落实三项制度

针对三项制度落实中存在的项目法人职责不明确、责任不到位,招标投标不规范、违规分包,项目监理人员素质低、监理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汛前对在建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检查,重点检查三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度汛方案。

我部将继续组织开展项目法人培训工作,对所有中央补助的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法人单位的行政和技术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项目法人单位负责人的培训,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培训,不得上岗。

四、加强资金和质量管理

各地要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绝不允许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工程质量,要严肃查处偷工减料行为。要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挪用。对于资金管理混乱的项目,将暂停中央资金补助,限期整改;对于虚报瞒报、套取中央补助资金的项目,一经查实,将核减或取消中央补助资金,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及其他参建单位,要按基本建设项目的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进度和质量。各级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严格按照质量监督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参建单位的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对重要的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进行认真的监督并提出质量鉴定报告,确保工程建设质量。(www.xing528.com)

五、加大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的稽察和监督检查力度,除配合我部做好各种检查和稽察外,要组织力量,成立专门稽察、检查组,以前期工作、三项制度落实、资金管理、质量管理、工程验收等环节为重点,大力开展稽察和检查工作。我部将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稽察力度,各地要认真落实部下达的稽察整改意见。

六、做好验收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规计〔2003〕545号)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工程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确保验收工作质量。大型及重点中型水库、投资规模在3000万元以上的一般中型水库、省直管工程的除险加固项目,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流域机构验收其直管工程项目;其他项目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由省级或地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竣工验收报告汇总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七、确保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期间的安全运行

对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要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正确处理除险加固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进度、质量与水库运用、安全度汛的关系,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制定好除险加固期间水库的调度运用方案。

尚未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要科学确定汛限水位和调度运用方案,水库运行管理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运用方案,对病险部位要加强日常巡视检查。

八、切实落实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报表制度

我部《关于建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报表制度的通知》(建管函〔2001〕7号)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信息报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务必于每年2月28日、8月31日之前,分别将前半年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进展情况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我部将进一步完善有关信息报送制度,并建立在线报送系统。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按时、准确地将有关情况汇总上报我部。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信息报送情况。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采取切实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于2004年6月30日前报我部建设与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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