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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立工作监护制度?

时间:2023-06-1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2)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4)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1)设备或线路全部停电作业时,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

如何建立工作监护制度?

(1)工作监护制度是保证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操作正确的主要措施。监护人员一般由工作负责人担任,多岗设置监护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委任,但监护人的安全技术等级及技术级别应高于操作人。监护主要是防止操作程序、操作活动范围及安全距离上、工器具使用上违反规程或误操作而导致出现事故。

(2)工作许可手续完成后,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向工作班成员交代工作内容、人员分工、带电部位和现场安全措施,进行危险点告知,并履行确认手续,工作班方可开始工作。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应始终在工作现场,对工作班人员的安全认真监护,及时纠正不安全的行为。

(3)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工作负责人)不许单独进入、滞留在高压室和室外高压设备区内。

若工作需要(如测量极性、回路导通试验、光纤回路检查等),而且现场设备允许时,可以准许工作班中有实际经验的一个人或几人同时在它室进行工作,但工作负责人应在事前将有关安全注意事项予以详尽告知。

(4)工作监护人的离开与变更。

1)工作负责人在全部停电时,可以参加工作班工作。在部分停电时,只有在安全措施可靠,人员集中在一个工作地点,不致误碰有电部分的情况下,方能参加工作。

2)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应根据现场的安全条件、施工范围、工作需要等具体情况,增设专责监护人和确定被监护的人员。

3)专责监护人不得兼做其他工作。

4)专责监护人临时离开时,应通知被监护人员停止工作或离开工作现场,待专责监护人回来后方可恢复工作。

5)若专责监护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工作负责人变更专责监护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被监护人员。

(5)工作负责人的离开与变更。

1)工作期间,工作负责人若因故暂时离开工作现场时,应指定能胜任的人员临时代替,离开前应将工作现场交代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员。原工作负责人返回工作现场时,也应履行同样的交接手续。

2)若工作负责人必须长时间离开工作现场时,应由原工作票签发人变更工作负责人,履行变更手续,并告知全体工作人员及工作许可人。原、现工作负责人应做好必要的交接。

(6)监护工作的内容。(www.xing528.com)

1)部分停电时,必须始终对所有作业人员的活动范围进行监护,使其身体各个部位及所用工具与带电设备、带电体至少保持最小安全距离。

2)带电作业时,必须监护所有作业人员的身体各个部位及所用工具的活动范围不得小于与接地部位的最小安全距离,监护工具使用是否正确、作业位置是否安全以及操作方法是否正确。

3)监护人员发现某些作业人员有不正确的动作或有减小安全距离的趋向时,必须立即提出纠正警告,必要时可令其停止作业。

(7)监护人允许同时监护的人数。

1)设备或线路全部停电作业时,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予限制。

2)在部分停电并且不是全部设有可靠遮栏时,一个监护人所监护的人数不应超过两人。

3)非电气专业的作业人员,如机修工、油漆工建筑工等,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进入总降室内作业时,一个监护人在室内最多可监护三人,室外不超过五人。

4)在部分停电的情况下,总降敷设电缆作业,在采取安全措施后,一个监护人在室内最多可监护六人,室外不超过十人。

5)进行较为复杂的作业时,若安全条件较差,需增设专人监护,对专一的地点、专一的作业和专门作业人员进行特殊监护。一般为一对一监护。

(8)监护人允许参加班组作业的条件。

1)全部停电情况下。

2)总降内部分停电时,安全措施可靠、作业人员集中于一个作业点,作业人员连同监护人不超过三人情况下。

3)室外带电部分均有可靠的安全遮栏,没有触电危险时,作业人员不致误碰导电部分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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