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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状况评估与分析

时间:2023-06-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4.水质评价水质评价内容包括单项目水质类别、单项目水质超标倍数、监测断面水质类别、监测断面主要超标项目共四部分内容。

水质状况评估与分析

水质现状评价按照《地表水资源质量评价技术规程》(SL 395)[90]的要求进行,分为河流型水体评价和湖泊型水体评价。河流水体和河流型水库水体,均按河流型水体评价。湖泊水体和湖泊型水库中的水体,均按湖泊型水体评价,同时对营养状态评价。

8.4.2.1 监测断面水质现状评价

1.评价标准与评价时段

评价标准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水质评价时段分为旬、月、水期和年度。水期应分为汛期和非汛期。

2.评价项目

评价项目包括GB 3838规定的24项基本项目。常根据工程需要,选取其中的部分主要项目,如水温、p H值、溶解氧高锰酸钾指数、化学需氧量(COD)、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NH3—N)、总磷、总氮等项目。流量、水面面积常作为水质评价的参考项目。

当高锰酸盐指数值较高而COD值较低时,两个水质项目的评价结论常出现矛盾,因此在COD大于30mg/L的水域宜选用化学需氧量,在COD不大于30mg/L的水域宜选用高锰酸盐指数。

3.数据处理

月、旬评价可采用一次监测数据,有多次监测数据时应采用多次监测结果的算术平均值。水期评价应采用3次(含3次)以上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年度评价应采用6次(含6次)以上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

4.水质评价

水质评价内容包括单项目水质类别、单项目水质超标倍数、监测断面水质类别、监测断面主要超标项目共四部分内容。

单项目水质类别根据该项目实测浓度值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限值的比对结果确定。单项水质项目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Ⅲ类标准限值的称为超标项目,其超标倍数为监测浓度与相应Ⅲ类标准限值的比值再减去1。水温、p H值和溶解氧不计算超标倍数。

监测断面水质类别采用单项目评价法,即按所评价项目中水质最差项目的类别确定,也就是常说的一票否决制。

监测断面水质主要超标项目的判定方法,是将各单项水质项目的超标倍数由高至低排序,列前三位的项目应为水质站的主要超标项目。

5.评价成果的图示颜色

水质评价成果图的底图包括主要水系、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要素。不同的水质类别在成果图上用不同的颜色表示,其中Ⅰ类水质用蓝色,Ⅱ类水质用绿色,Ⅲ类水质用黄色,Ⅳ类水质用红色,Ⅴ类水质用紫色,劣Ⅴ类水质用黑色。

8.4.2.2 营养状态评价

湖泊型水体应进行营养状态评价,评价项目包括总磷、总氮、叶绿素(a)、高锰酸盐指数和透明度共5项,其中叶绿素(a)为必评项目。(www.xing528.com)

对照评价标准表8.4-4,将监测项目实测浓度值转换为赋分值,监测值处于表列值两者中间者采用相邻点内插。将几个评价项目赋分值取算术平均值。用平均值查表8.4-4得到营养状态指数,再确定营养状态等级。

8.4.2.3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

1.评价项目与评价标准

评价项目应根据水功能区功能要求确定。

评价标准以GB 3838为基本标准,同时根据水功能区功能要求综合考虑相应的专业标准和行业标准。单一功能水功能区,以其水质管理目标对应的水质标准为评价标准。多功能水功能区应以水质要求最高功能所规定的水质管理目标对应的水质标准为评价标准。

2.评价时段与监测频次

对于饮用水源区,按月或旬评价,评价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对于缓冲区,按月评价,评价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1次。对于保护区和保留区,按水期评价,评价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3次。对于其他水功能区的评价周期,可根据具体条件设置。

按年度评价的水功能区,评价期内监测次数不少于6次。

3.水质代表值

水功能区水质代表值应按以下方法确定:只有一个水质监测断面的水功能区,应以该断面的水质数据作为水功能区的水质代表值。有多个水质监测代表断面的缓冲区,应以省界控制断面监测数据作为水质代表值。有多个水质监测断面的饮用水源区,应以最差断面的水质数据作为水质代表值。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监测断面的其他水功能区,应以代表断面水质浓度的加权平均值或算术平均值作为水功能区的水质代表值;采用加权方法时,河流应以流量或河流长度权重,湖泊应以水面面积做权重。

4.单个水功能区达标评价

单个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内容包括单次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单次水功能区主要超标项目评价、水期或年度水功能区达标评价、水期或年度水功能区主要超标项目评价4部分。

(1)单次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参照水功能区管理目标(水质目标、营养状态目标或者同时具备两者),监测水质浓度代表值优于该目标标准限值的为达标,劣于的为不达标。不达标的项目为超标项目。取超标倍数为代表值与管理目标标准限值的比值减去1,将各超标项目按超标倍数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列前三位的超标项目为单次水功能区的主要超标项目。水温、p H值和溶解氧不计算超标倍数。

(2)水期或年度水功能区达标评价。在各水功能区单次达标评价成果基础上进行;在评价水期或年度内,达标率不小于80%的水功能区为达标水功能区。达标率为水期或年度水功能区达标次数与总评价次数的比值。

水期或年度水功能区超标项目为超标率大于20%的水质项目。超标率为水质项目水期或年度不达标次数与总评价次数的比值。按超标率由高至低排序,排序列前三位的超标项目为水期或年度水功能区的主要超标项目。

5.评价成果的图示颜色

水质评价成果图的底图包括主要水系、水资源分区和行政分区要素。水功能区的代表断面采用倒三角符号。达标的功能区用绿色,Ⅲ类水质用黄色,Ⅳ类水质用红色,Ⅴ类水质用紫色表示,不达标的功能区用红色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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