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同的履行是指项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项目合同的规定在适当的时间、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自己所承担的义务。
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是项目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因此,项目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共同按计划履行合同,实现项目合同所要达到的各类预定的目标。项目合同的履行分为实际履行和适当履行两种形式。
1.项目合同的实际履行
项目合同的实际履行,就是要求项目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目标来履行。实际履行已经成为我国合同法规的一个基本原则,采用该原则对项目合同的履行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由于项目合同的标的物大都为指定物,因此不得以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来免除项目合同一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如果允许合同当事人一方可用货币代偿合同规定的标的,那么,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另一方可能在经济上蒙受更大的损失或无法计算的间接损失。此外,即使项目合同当事人一方在经济上没有遭受损失,但是,预定的项目目标或任务,或某些涉及到国计民生、社会公益项目不能得到实现,实际上的损失很大。所以,实际履行的正确涵义只能是按照项目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
当然,在贯彻以上原则时,还应从实际出发。在某些情况下,过于强调实际履行,不仅在客观上不可能,而且还会给项目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和社会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失。这样,应当允许用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办法,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www.xing528.com)
2.项目合同的适当履行
项目合同的适当履行,即项目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和项目合同条款规定的标的,按质、按量、按时地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否则,项目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接受。所以,在签订项目合同时,必须对标的物的规格、数量、质量等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以便当事人按规定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在项目结束时也能按规定验收,这对提高项目的质量,满足另一方当事人的需求,甚至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合同履行的期限,是指义务人向权利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或时间范围。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年、月、日,不能明确规定的,也必须注明某年、某季或某年的上半年或下半年等。
明确规定合同履行的地点也是十分重要的。合同履行的方法,应当符合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也应当有利于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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