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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以及解除操作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必须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行政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要求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在相对方不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时,行政主体可以基于行政优益性在不经同相对方协商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追究相对方的法律责任。行政合同的签订,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履行各自义务的能力。单方解除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终止以及解除操作优化方案

(一)行政合同的订立

行政合同的订立必须是出于行政管理的需要,同时还要遵守相应的规则。行政主体订立行政合同必须是在其法定职权范围之内,内容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

行政合同的订立可以采取招标、拍卖、邀请发价和协议等方式。

1.招标是指行政主体事先设定行政合同的标底,相对方依照程序进行竞标后,行政主体选择最优者订立合同的方式。

2.拍卖是指行政主体通过事先安排好的拍卖程序,在竞拍人竞拍后选择与提出条件最优的相对方订立合同的方式。

3.邀请发价是指行政主体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需要的考虑,在招标时不一定与要价最优的相对人订立合同,而是邀请选择其认为最恰当的相对人签订合同。

4.协议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合同的内容,与事先选择好的行政相对方就行政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一致后订立行政合同的一种方式,一般适用于专业性较强的事务

(二)行政合同的履行

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1.全面履行规则。行政合同成立后,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应当根据合同的要求认真全面地履行合同。全面履行是行政合同的主要规则。因为行政合同订立目的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如果不全面履行必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相对方不全面履行合同内容时,行政主体可以基于行政优益性在不经同相对方协商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追究相对方的法律责任。

2.亲自履行规则。行政合同的签订,表明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履行各自义务的能力。也就说,在行政合同成立后,相对方在没有经行政主体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转给其他人代为履行。

(三)行政合同的变更

已订立的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或法律事实,行政主体在不改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可以对合同的标的、内容以及合同主体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和限制。合同变更主要基于两种理由:(1)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2)某种法律事实如不可抗力情况的出现。(www.xing528.com)

(四)行政合同解除

行政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全面履行,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的行为。合同的解除分为单方解除和协议解除。单方解除主要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解除合同的行为。协议解除是指行政主体同相对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合同的行为。

(五)行政合同的终止

行政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合同履行完毕或期限届满;(2)双方当事人协议解除合同;(3)行政主体单方解除合同;(4)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出现导致合同不能履行;(5)因一方或双方有过错被有权机关决定解除合同。

【注释】

[1]罗传贤:《行政程序法基础理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3年版,第65页。

[2]劳动教养简称“劳教”,是将违法尚不够刑罚处罚的人员,送进劳动教养管理所(场)进行强制性劳动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措施。与劳动改造不同,劳动教养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刑罚,而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庭审讯定罪,即可对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4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同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劳教制度被依法废止。

[3]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4]违法行为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经过地、实施(发生)地和危害结果发生地。违法行为发现地的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一般应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行政机关管辖。

[5]杨小君:《行政处罚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55页。

[6]过去由于没有统一的行政强制法,立法法也没有对行政强制的设定权作出明确划分,行政强制设定权不明确,不仅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行政强制,甚至个别规范性文件也设定行政强制。其后果是,行政机关在实施管理过程中“滥”用行政强制,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也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7]该规定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2004年4月30日发布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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