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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时间:2023-06-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发达国家均有专门的风险研究报告或风险一览表,一些大型企业或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公司、项目咨询公司还制定自己的风险管理手册,这一切均为做好风险识别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为了避免这类成本的增加,一些项目业主即聘请外国风险管理专家完成风险识别工作。此外,风险识别阶段的误差也已经形成,即使评价做得再好,也可能会因主要风险源的漏列而前功尽弃。

我国项目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本来,风险管理技术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的现代项目管理中不可缺少的工具,但我国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引进项目管理理论与方法时,只借鉴、引进了项目管理的基本理论、方法与程序,未能同时引进风险管理,其中的原因不外乎是:

(1)当时我国经济发展水平较低,人们风险意识普遍较差,尚未认识到运用风险管理技术来抵御风险并转移风险的重要性。

(2)当时我国尚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国家是唯一(或主要的)投资主体,为了节省投资(只在账面上反映)而不愿增列风险管理费用

(3)风险管理的环境尚未形成,人民保险公司当时刚开始组建恢复,也无工程险等险种,风险管理人才奇缺。

由于上述原因,风险管理理论与方法未被及时评价引进是不足为奇的,但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外各种风险管理的理论与书籍被介绍到我国,同时也被应用到项目管理之中,尤其是大型土木工程项目。虽然风险管理已在我国逐渐被采用,并已在大型项目管理中显示了广阔的前景,但也仍然存在一些难点,比如:

1.淡薄的风险意识

在我国,风险意识依然淡薄,这是制约项目风险管理在我国发展的主要障碍,人们不愿在资金极度短缺的情况下增列风险管理费用。中国有句话:“少花钱,多办事。”在这种观念指导下,相当多数的企业领导在对待项目客观存在的风险时,宁愿采用风险自留和风险不合理转移的办法。应该指出,这种自留风险量已经大大超过了为风险而设置的储备,一旦风险发生,项目将不可能恢复财务稳定和经营的连续。此外,风险的转移也不是公平地以合理报酬为前提转移给利益的对立方,而是利用目前建筑市场为业主市场的情况下通过合同免责条款以及其他苛刻条件转移给承包商,这种情形虽然可以给业主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带来了合同双方利益的尖锐对立,一旦风险发生,承包商可能因无法承受而导致破产,也终将给业主带来损失。这种不公平的转移方式也将给我国建筑业带来损失——承包商为了承担这种不公平的风险转移责任,只好拼设备、拼人力、甚至偷工减料,最终造成企业技术投入不足、装备陈旧,导致整个建筑业的衰退。

虽然如此,从另一方面看,由于我国采取改革开放的政策,大量外资涌入,其他经济成分崛起,形成投资主体的多元化,也带来了新的经营观念和较高的风险意识,因而,有许多外商投资项目采取项目的风险管理技术,有许多非国有经济成分的企业在不断增强风险意识。此外,许多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吸纳了风险管理的思想,开始为风险管理的研究项目提供资助,这些都是令人鼓舞的进步。

2.风险管理的技术难点(www.xing528.com)

(1)风险管理困难。在发达国家均有专门的风险研究报告或风险一览表,一些大型企业或专业的保险经纪人公司、项目咨询公司还制定自己的风险管理手册,这一切均为做好风险识别提供了良好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尚无此类研究与报告,也很少总结过去已完成项目的风险。这样,要进行项目风险管理就只能自己从头开始识别风险与风险源,研究费用必将增大,风险管理成本也随之提高。为了避免这类成本的增加,一些项目业主即聘请外国风险管理专家完成风险识别工作。但因为外国专家本身工资与费用较高,并没有达到降低风险管理费用的目的,还可能因为我国与外国的实际情况不同造成风险源误列或漏列,并对以后的分析与评价造成影响。

(2)风险评价的误差大。由于基础工作不扎实,风险评价中无历史数据可借鉴,或者为了查找历史数据要花费巨大精力和时间。此外,风险识别阶段的误差也已经形成,即使评价做得再好,也可能会因主要风险源的漏列而前功尽弃。

(3)风险处理手段落后。一般风险处理手段有3种:风险控制、风险自留、风险转移。我国的项目经理或项目主管部门都愿意采用前两种手段,但是其弊端是明显的:

其一,风险控制的含义是采取一切手段避免风险、消灭风险或以应急措施将已发生风险造成的损失控制在最低限度。这一切,均需要在一定前提下才能实现,比如,回避风险意味着采取别的高成本技术方案,应急措施意味着更大的实际风险开支等。此外,一旦风险真的发生就将破坏项目财务的稳定。

其二,风险自留的前提是:风险评价表明该风险要么概率几乎接近于零,要么风险造成的损失在项目储备源限度之内。但是,我国的大多数项目要么不进行风险评价,要么设置少量的项目储备(如不可预见费)就认为可以包容全部风险。

产生上述弊病的经济根源在于:一切投资均由政府承担风险,企业或项目负责人无须承担因风险发生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这就造成了所谓的“三超”现象,即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投资主体多元化及其经济责任明朗化和具体化,如何处理项目的风险已成为重要考虑。

将风险转移给专业保险公司或其他风险投资机构,这是一种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并且公平的转移手段。但我国的实际情况是,保险的项目数量不多,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较昂贵,且保险合同条款明显不利于项目方。随着参加保险的项目增多,保险公司竞争日益激烈,保费和服务均会向有利于项目方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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