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施工索赔管理策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施工索赔管理策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化工程管理意识,索赔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要取得索赔的成功,必须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在工程管理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索赔管理工作,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由以上原因造成施工工期的拖期和费用的增加,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

施工索赔管理策略-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当今,建筑安装工程均是采用竞争式招标方式来挑选承包商的,由于竞争性招标固有的激烈竞争性,要想在竞争中求生存发展,承包商不得不以低报价为代价来获取中标。在这种情况下盈利是非常困难的。经过长期实践,许多承包商得出的经验是:他们要维持生存就必须扩大工作量,而这又可能进一步促使他们降低报价。比如,美国1950~1970年的21年间,承包商的施工合同总价值增加了90%,而总税前利润却下降了大约10%。在这种环境下,承包商如果不善于索赔、减少损失,就可能无法生存下去。所以有人说承包商“中标靠低价,盈利靠索赔”,这是有一定道理的。

索赔是承包商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重要手段。这是因为:建筑工程由于工期长、规模大、技术复杂、地下条件的不确定性、气候条件复杂多变及市场波动等,任何工程的设计都会有考虑不周之处,都会有与实际情况不符之处,任何招标(合同)文件中都会存在不同程度的差错或漏洞,所有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承包商实际成本超支(遭受实际损失),导致需要追加额外工作项目(发生额外费用)。因此,在由业主和承包商分担不确定性风险的合同条件下,索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是必然存在的。

从逻辑上来考察,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亦有其必然性。这是因为,在每项工程承包过程中,无论是合同形式的采用,还是合同中的具体条文都是业主方编写的,承包商一般很难有发言权。诚然,承包商在投标前可以详细研究招标文件,当认为招标文件的条款对自己极为不利时,可以不参加投标。但是,实际上由于固定单价合同或固定总价合同把实施项目的主要风险放在施工企业一方,稍遇不利条件,施工企业(承包商)即可能面临亏损的威胁,于是就迫使承包商要寻找一切可能的索赔机会,通过索赔来减轻自己的风险。

现代工程中的索赔额通常都很大,一般可达合同价的10%~20%,甚至在国际工程中超过合同价100%的索赔要求也不罕见。例如,日本大成公司承包的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引水隧洞工程的施工,虽中标价为8460万元,仅为标底价14958万元的56.6%,然而大成公司善于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索赔机会来取得经济补偿,施工期间,大成公司先后向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20余次,共获索赔款229余万元。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时间补偿的要求。工程索赔是双向的,包括施工索赔和业主索赔两个方面,一般习惯上将承包商向业主的施工索赔简称为“索赔”,将业主向承包商的索赔称为“反索赔”。

索赔是工程承包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对施工合同双方而言,索赔是维护双方合法利益的权利,它同合同条件中双方的合同责任一样,构成严密的合同制约关系。索赔工作是承发包双方之间经常发生的管理业务,所以,施工企业必须熟练掌握处理索赔的方法和技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在当前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承包商处于一种不利的环境,承包商要提高工程经济效益必须更加重视索赔问题,必须有索赔意识。

承包商要强化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同时提高履约的自觉性,自觉地避免侵害他人利益;强化市场经济意识,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合理合法地追求经济效益。不讲索赔,放弃索赔机会,是不讲经济效益的表现。强化工程管理意识,索赔工作涉及工程项目管理的各个方面,要取得索赔的成功,必须提高整个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管理机制。

在工程管理中,必须有专人负责索赔管理工作,将索赔管理贯穿于工程项目全过程、工程实施的各个环节和各个阶段。所以搞好索赔能带动施工企业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整体水平的提高。承包商有索赔意识,才能重视索赔,敢于索赔,善于索赔。施工企业为了取得经济效益,不能不重视和研究索赔。

在现代工程中,承包方的索赔要求通常有两个:一是工期的延长;二是费用的补偿。

2.2.1 索赔机会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非承包商责任引起的,而且承包商不能影响的干扰事件。如业主或他的代理人、工程师等有明显的违反合同,或未正确地履行合同责任的行为;业主和工程师作出变更指令,双方召开变更会议,双方签署了会谈纪要、备忘录、修正案、附加协议;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执,或发现合同缺陷、图纸出错;在合同履行中承包商发现工程实施偏离合同,如质量标准提高、工程量增加、施工计划被打乱、施工现场紊乱、实际的合同实施不符合合同事件表中的内容或存在差异等。

由以上原因造成施工工期的拖期和费用的增加,是承包商的索赔机会。承包商必须对索赔机会有敏锐的感觉。寻找和发现索赔机会是索赔的第一步。索赔机会常常表现为具体的干扰事件。干扰事件是索赔处理的对象,事态调查、索赔理由分析、影响分析、索赔值计算等都针对具体的干扰事件。在承包工程中,常见的可以提出索赔的干扰事件有:

1)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设计资料、设计图纸,使工程延期。例如推迟交付,提供的资料出错,合同规定一次性交付而实际上分批交付,业主提供的设备、材料不合格或业主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

2)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施工场地、交付行驶道路、接通水电等,使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和设备不能进场,工程不能及时开工,延误工期。

3)工程地质情况与合同规定的不一样,出现异常。如土质与勘探资料不同,发现未预见到的地下水,图纸上未标明的管线、古墓或其他文物,应按工程师指令进行特殊处理,采取加固地基的措施或采用新的开挖方案。

4)合同缺陷。如合同条款不全、错误,或文件之间矛盾、不一致;双方对合同理解发生争执;招标文件不完备,业主提供的信息有错误。

5)业主或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工程停建、缓建,指令改变原合同规定的施工顺序和施工部署。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超越合同规定的权力不适当干扰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和施工方案。

6)工程变更。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指令增加、减少或删除部分工程,指令提高工程质量标准,如提高装饰标准,提高建筑五金标准等。业主删除部分工程,而将它委托给其他承包商来完成。

7)附加工程。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项目,要求承包商提供合同责任以外的服务项目。

8)由于设计变更、设计错误,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作出错误的指令,提供错误的数据、资料等造成工程修改、报废、返工、停工、窝工等。

9)由于非承包商原因,工程师指令暂停工程施工。

10)业主和业主的工程师的特殊要求。例如合同规定以外的钻孔、勘探开挖;对材料、工程设备、工艺作合同规定以外的检查试验,造成工程损坏或费用增加,而最终证明承包商的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要求承包商完成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工程,为业主、为业主的其他承包商、工作人员、任何合法机构人员提供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和各种服务等。

11)业主拖延合同责任范围内的工作,如拖延图纸批准,拖延隐蔽工程验收,拖延对承包商问题的答复,不及时下达指令、决定,造成工程停工。

12)业主要求加快工程进度,指令承包商采取加速措施。这只有在如下两种情况下才能提出索赔;a.已发生的工期延长责任完全非承包商引起,业主已认可承包商的工期索赔;b.实际工期没有拖延,而业主希望工程提前竣工,及早投入使用。

13)非承包商责任引起进口材料海运时间过长或在港口停置时间过长,造成工程停工待料。

14)业主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5)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人工工资大幅度上涨。

16)国家法令的修改,如提高工资税、提高海关税、颁布新的外汇管制法等。

17)货币贬值,使承包商蒙受较大的汇率损失。

18)不可抗力因素,如反常的气候条件、洪水、革命、暴乱、内战、政局变化、战争、经济封锁、禁运、罢工和其他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任何自然力作用等使工程中断或合同终止。

19)在保修期间,由于业主使用不当或其他非承包商责任造成损坏,业主要求承包商予以修理;业主在验收前或交付使用前,擅自使用已完或未完工程,造成工程损坏。

2.2.2 施工索赔的分类

目前,对于施工索赔的分类,大致有如下几种:

2.2.3 施工索赔依据

任何索赔事件的成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具有正当的索赔理由。索赔必须有理有据,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完善。工程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注意在实际工作中收集和积累与索赔有关的资料,做到处理索赔时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

索赔依据包括:

1)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2)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变更施工指令等。

3)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答复等。

5)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6)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7)施工日报及工长工作日志、备忘录。

8)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及日期记录。

9)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等。

10)工程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11)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据。

12)国家、省、市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13)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和数量记录。

14)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15)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及日期记录。

16)工程现场气候记录,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

17)工程会计核算资料。

18)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2.2.4 施工索赔程序

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规定:

甲方未能按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甲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向乙方延期支付合同价款及乙方的其他经济损失,乙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索赔,见图4.4。

图4.4 施工索赔程序

2.2.5 费用索赔的计算

2.2.5.1 索赔可能包括的费用

索赔费用包含了施工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所有可索赔费用,具体哪些费用可以得到补偿,必须通过具体分析来决定。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其费用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有的可以列入索赔费用,有的则不能列入,这是承包商从事造价与合同管理必须熟悉的工作范围,必须针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熟练掌握有关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可能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人工费 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主要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用,法定的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工程延误导致的人工窝工费等。

(2)材料费 索赔费用中的材料费主要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由于非承包商原因致使材料运杂费、采购与储存费用的上涨等。

(3)施工机械使用费 索赔费用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主要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致使工效降低而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机械台班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台班租金加上每台班分摊的机械调进调出费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不能按全部台班费计算,因为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4)分包费用 索赔费用中的分包费用是指分包商的索赔款项,一般也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等。分包商的索赔款项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总额以内。

(5)工地管理费 索赔费用中的工地管理费主要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件工作及工期延长期间的工地管理费,包括工地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现场清理、进场道路费用、现场实验费、临时设施费、交通费、劳保用品费、保函手续费、保险费等。这些费用一般要根据工程情况、环境状况及施工组织状况分项独立预算,最后求和。

(6)总部管理费 索赔费用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是指由于工期延误所增加的管理费,包括企业总部管理人员的工资、办公费、财务费用、通信费用、交通费用等。对总部管理费的索赔,一般先计算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损失,然后单独计算管理费。按照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应将承包商总部的实际管理费开支,按一定的合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分摊到已计算好的工程直接费超支额或有争议的合同上。由于它以总部实际管理费开支为基础,所以其证实和计算都很困难。它的数额较大,争议也比较大。在这里,分摊方法极为重要,直接影响到索赔值的大小,关系到承包商利润。

(7)利息 索赔费用中的利息主要包括:业主拖期支付工程进度款或索赔款的利息。(www.xing528.com)

(8)利润 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利润索赔的成功率是不同的,关键在于索赔事项是否引起工程量的增加。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和施工条件变化引起的索赔,由于非承包方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由于工程被删减或业主原因放弃或承包商正当放弃时,承包商是可以索赔利润的。而对于一些不影响工程量变化的索赔事项,如工期延误的索赔,并未影响工程项目的实施内容,不会导致利润的减少,所以,一般工程师或业主很难同意此种情形的索赔额中加入利润。

J.Adrian在“施工索赔”一书中按照通用条款的条款规定,将施工中因风险导致的四大类索赔总结了索赔类型与索赔费用的组成关系,列于表4.8中以供参考。

表4.8 索赔类型与费用成分的关系

续表

注 √为应列入的项目;*为有时可列入的项目;×为不应列入的项目。

2.2.5.2 索赔费用计算方法

(1)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又称总成本法,就是计算出该项工程的总费用,再从这个已实际开支的总费用中减去投标报价时的成本费用,即为要求补偿的索赔费用额。

【例4.6】 某工程原合同报价如下:

工地成本:(直接费+工地管理费)为400万元,总部管理费费率取10%,则总部管理费=(工地成本×10%)为40万元;利润率取7%,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工地实际成本增加至420万元,试用总费用法计算索赔值。

解:1)利润(工地成本+总部管理费×7%)=30.8(万元)

合同价=400+40+30.8=470.8(万元)

2)工地成本增加量=420-400=20(万元)

总部管理费=(工地成本增量×10%)=20×10%=2(万元)

利润(工地成本增量+总部管理费增量×7%)=(20+2)×7%=1.54(万元)

利息(按实际时间和利率计算)=0.4(万元)

3)索赔值总额=20+2+1.54+0.4=23.90(万元)

(2)分项法 分项法是按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以及这事件所影响的各个费用项目分别计算索赔值的方法。

分项法计算索赔值,通常分三步进行:

1)分析每个或每类干扰事件所影响的费用项目。这些费用项目通常应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项目一致。

2)确定各费用项目索赔值的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计算每个费用项目受干扰事件影响后的实际成本或费用值,并与合同报价中的费用值对比,即可得到该项费用的索赔值。

3)将各费用项目的计算值列表汇总,得到总费用索赔值。

(3)注意事项

1)用分项法计算,重要的是不能遗漏。在实际工程中,许多现场管理者提交索赔报告时常常仅考虑直接成本,即现场材料、人员、设备的损耗,而忽略计算一些附加的成本,例如工地管理费分摊;由于完成工程量不足而没有获得企业管理费;人员在现场延长停滞时间所产生的附加费,如假期,差旅费、工地住宿补贴、平均工资的上涨;由于推迟支付而造成的财务损失;保险费和保函费用增加等。

2)现场管理费的计算。索赔中的直接费部分一般较容易计算,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补偿即可,而间接费部分则往往不容易准确确定。现场管理费索赔计算的方法一般为:

现场管理费补偿=索赔的直接成本费用×现场管理费率

现场管理费率可以选用下列之一的方法确定:a.合同百分比法。即管理费比率在合同中规定;b.行业平均水平法。即采用公开认可的行业标准费率;c.原始估价法。即采用投标报价时确定的费率;d.历史数据法。即采用以往相似工程的管理费率。

3)单价合同中的摊销项目不应重复取费。在单价合同中,由于工程量清单内承包人所报的单价是综合单价,将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分摊在工程量的单价内,因此索赔计算中不应将已经隐含在工程量内已经支付的费用再重复取费。

【例4.7】 试用分项法计算下列工程的索赔费用。

某大型商业中心大楼的建设工程,按照FIDIC合同条件进行招标和施工管理。中标合同价为18329500元人民币,工期18个月。工程内容包括场地平整、大楼土建施工、停车场、餐饮厅等。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地基条件较预计的要差,施工条件受交通的干扰大,以及设计多次修改,导致工期拖期、施工费用增加。根据业主的要求,承包商采取了加速施工的措施。承包商多次提出索赔要求,并经协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工期延长176天。各项干扰事件如下:

1)加速施工期间的生产效率降低费。承包商根据自己的施工记录,证明在业主正式通知采取加速措施以前,工人们的劳动生产率可以达到投标文件所列的生产效率。采取加速措施后,由于进行两班作业,夜班工作效率降低;由于改变了某些部位的施工顺序,工效也降低。这样导致技工多用工日9417个,普工多用工日16863个。技工的每工日平均工资为31.5元/工日,普工的每工日平均工资为21.5元/工日。

2)延期施工管理费增支。在中标的合同价18329500元中,包含施工现场管理费及总部管理费1270134元。原定工期18个月,547个日历天数,每日平均管理费为2322元。延长工期176天,承包商应当获得管理费款额为2322×176=408672(元)。但承包商已经完成的变更工程费中包含管理费287322元。

3)人工费调价增支。根据统计,后半年施工期间工人工资增长3.2%,按规定进行人工费调整,故应调增人工费。施工的第二年是加速施工期,对其后半年的人工费进行调整,故应对加速施工期的50%人工费进行调增。

4)材料费调价增支。根据材料价格上调的幅度,对施工期第二年内采购的钢材、水泥木材及其他建筑材料进行调价,上调5.5%。第二年度内使用的材料总价为1088182元。

5)增加的机构租赁费:65780元。

6)分包商装修工作增支:187550元。

7)履约保函延期开支。按照银行担保协议书规定的利率及延期天数计算,为52830元。

解:1)各项干扰事件所影响的费用计算(见表4.9计算结果):

表4.9 干扰费用计算表

2)索赔总额的计算见表4.9中的∑项,即126.95万元。

2.2.6 工期索赔的计算

工期索赔的计算有很多方法,网络图分析法和施工效率对比法是较为合理和常用的方法。

2.2.6.1 网络图分析法

被延误的工作应是处于施工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的施工,只有位于关键线路上工作内容的滞后,才会影响到竣工日期。但有时也应注意,既要看被延误的工作是否在批准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又要详细分析这一延误对后续工作的可能影响。因为若对非关键线路工作的影响时间较长,超过了该工作可用于自由支配的时间,也会导致进度计划中的非关键线路转化为关键线路,其滞后将影响总工期的拖延。此时,也应充分考虑该工作的自由时间后,给予相应的工期顺延,并要求承包人修改施工进度计划。

形成工程延误其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有时甚至是十分复杂的,此处所指的延误是指由各种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施工不能按原定时间要求进行而引起工程进度方面的拖延。

由于土木工程本身的复杂性,发生工程施工延误是比较常见的。延误实际上包括时间损失和经济损失两个方面的问题。一项延误是否可以由业主给予延长工期及经济补偿,这取决于引起该延误的原因是否可以预见,承包商或业主是否有过错,以及合同中的文字规定。通常可以把延误分为可原谅延误与不可原谅延误、可补偿延误与不可补偿延误、共同延误与非共同延误、关键延误与非关键延误等。其组成如下图4.5所示。

图4.5 工期延误分类图

在划分各种延误的界限时,应以FIDIC合同条件中相应条款为准。

在不同的索赔事件中可以索赔的工期和费用是不同的。如在FIDIC合同条件中,不同的索赔事件导致的索赔内容不同,大致有以下区别,见表4.10。

表4.10 可以合理补偿承包商索赔的条款

注 上表中“√”符号表示可补偿的内容。

2.2.6.2 施工效率对比法

通常用于对承包人的施工产生干扰影响、导致施工效率降低的工期索赔计算。

【例4.8】 某工程560m3的混凝土施工作业,按照监理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每天按8h工作,计算10天完成,预期效率为7m3/工时。施工到第6天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干扰,承包人13天才完成该项工作。为此承包人提出3天的工期索赔要求,并送交了施工现场记录和干扰证据。施工记录如表4.11中所示。试计算合理赔偿的工期天数。

表4.11 某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表

解:从施工记录来看,承包人前5天的平均施工效益为6.5m3/工时,由于自身原因已比进度计划滞后。受到干扰后的平均效率为4.69m3/工时,因此应批准承包人顺延的合理时间为:

而非承包商要求的3天。

2.2.6.3 比例计算法

比例计算法的公式为: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价格:

比例计算法简单方便,但有时不尽符合实际情况,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