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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重点关注内容与措施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重点关注内容与措施

一、压力容器临检工作

由于压力容器工作状态下,有压力、液体、有毒等,世界各国都对压力容器有严格的设计、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是为了确保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1.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境外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2.接受监检的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持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对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

3.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

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有关内容。

5.受检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6.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出具“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7.受检企业应当对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8.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a.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b.从事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钢印代号等)一览表;e.从事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d.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e.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二、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为了规范压力容器产品监督检验工作,根据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按照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实际情况开展工作。

1.压力容器

(1)适用范围适用于除气瓶以外压力容器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2)监检内容

1)对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验。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a.检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b.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c.审查设计变更手续。

2)材料: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复检报告。

3)焊接:a.审查焊接工艺评定及记录,确认产品施焊所采用的焊接工艺符合相关标准、规范;b.确认焊接试板数量及制作方法。

4)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并记录。

5)无损检测:a.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检测报告,核实检测比例和位置,对局部检测产品的返修焊缝,应检查扩检情况;对超声检测和表面检测,除审查报告外,监检人员还应不定期到现场对产品进行实地监检;b.抽查底片,抽查数量不少于设备检测比例的30 010,且不少于10张(少于10张的全部检查),检查部位应包括T形焊缝、可疑部位及返修片。

6)热处理:耐压试验、安全附件、气密性试验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7)出厂技术资料:a.审查出厂技术资料;b.检查铭牌内容应符合有关规定,在铭牌上打监检钢印。

8)监检资料。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人员应当根据“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的要求及时汇总、审核见证资料,并由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

2.非金属压力容器

(1)适用范围适用于玻璃钢石墨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的监督检验。

(2)监检内容

1)对非金属容器产品制造过程中涉及产品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2)对受检企业质量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查。(www.xing528.com)

(3)监检项目和方法

1)图样资料:a.检查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设计资格印章,确认资格有效;b.审查压力容器制造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c.审查设计变更(含材料代用)手续。

2)材料:审查主体材料质量证明书。

3)工艺评定:a.审查玻璃钢产品工艺评定;b.审查石墨产品合格材料规范(CMS)评定和合格黏结剂规范(CCS)评定;对于浸渍不透性石墨产品,审查石墨浸渍工艺评定和黏接工艺评定;c.审查产品试板性能报告,确认试验结果:d.玻璃钢手工操作工或石墨黏接操作工,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

4)外观和几何尺寸:检查并记录。

5)耐压试验、安全附件、出厂资料、产品铭牌应当符合有关规范、标准及设计图样的要求。

3.医用氧舱

(1)适用范围适用于工作压力≤0.3 MPa的各种医用氧舱。

(2)监检内容

1)对医用氧舱制造和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包括制造过程监检和安装过程监检。

2)对医用氧舱制造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监督检验。

(3)监检项目

1)设计图样及相关资料:审查舱体设计图样和主要系统设计图样已按规定审批,图样上应有设计审批印章,确认资格有效和审查设计图样中所选用的制造、安装和检验标准的有效性等。

2)材料:a.检查舱体及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包括板材、供气、供氧、排氧管材)质量证明书:b.检查观察窗、照明窗和观察窗有机玻璃材料质量证明书,材料不得有明显划伤和机械损伤,不得有老化“银纹”;c.检查舱内装饰所用材料,应符合GB/T12130-2005《医用空气加压氧舱》或相关氧舱标准的有关规定。

3)制造与检验:审查氧舱焊接工艺评定和抽查焊工钢印及施焊焊工资格;c.检查焊接接头表面质量,重点检查观察窗与简体、递物简与筒体、舱门门框与封头连接处角焊缝;d.检查布片(排版)图和检测报告,核实检测比例、位置和评定结果。

4)舱内设施:检查快开式外开门结构的递物筒、舱门,是否设置了安全联锁装置和当电器进舱时,检查舱内导线接头连接情况及是否便于检验和修理等。

5)电气通信:确认氧舱照明采用冷光源、外照明,并备有应急照明系统,氧舱供电中断时,应急照明系统自动开启和氧舱控制台与舱室之间的通信对讲装置,且通话应清晰等

6)供、排气和供、排氧系统:控制台上测氧仪声、光报警功能和检查舱内排氧管路材质及排氧管与舱内连通情况等。

7)热处理、安全附件、舱内消防设施、产品铭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要求。

(4)监检方法

1)医用氧舱制造和安装监检,均使用“医用氧舱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能够在氧舱制造单位所在地监检的项目,应在制造过程中监检。

2)除本规则规定制造和安装过程均需监检的项目外,经制造过程监检合格的项目,在安装监检中,不得重复监检。

3)承担制造过程监检的单位,对监检合格的项目签字确认,并出具“制造过程监检证书”;承担氧舱安装过程监检的单位,对监检合格的项目签字确认,出具“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上打监检标志。

4.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我国压力容器和气瓶监督检验项目如下:

表1-3 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3]

续表

注:该项目可按A类项目监检,也可按B类项目监检。若按A类项目监检,则必须在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分割前,经监检确认,并在产品焊接试板上打临检钢印;若按B类项目监检,则必须有产品焊接试板与筒节纵向接头连接部位的射线检测底片。

表1-4 气瓶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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