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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缆敷设时的最大牵引强度应符合规定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1.10用机械敷设电缆时的最大牵引强度宜符合表5.1.10的规定,充油电缆总拉力不应超过27k N。

电缆敷设时的最大牵引强度应符合规定

5.1 一般规定

5.1.1 电缆敷设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1 电缆沟、电缆隧道、排管、交叉跨越管道及直埋电缆沟深度、宽度、弯曲半径等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电缆通道畅通,排水良好。金属部分的防腐层完整。隧道内照明、通风符合设计要求;

2 电缆型号、电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

3 电缆外观应无损伤,当对电缆的外观和密封状态有怀疑时,应进行潮湿判断;直埋电缆与水底电缆应试验并合格。外护套有导电层的电缆,应进行外护套绝缘电阻试验并合格;

4 充油电缆的油压不宜低于0.15MPa;供油阀门应在开启位置,动作应灵活;压力表指示应无异常;所有管接头应无渗漏油;油样应试验合格;

5 电缆放线架应放置稳妥,钢轴的强度和长度应与电缆盘重量和宽度相配合,敷设电缆的机具应检查并调试正常,电缆盘应有可靠的制动措施;

6 敷设前应按设计和实际路径计算每根电缆的长度,合理安排每盘电缆,减少电缆接头。中间接头位置应避免设置在交叉路口、建筑物门口、与其他管线交叉处或通道狭窄处;

7 在带电区域内敷设电缆,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8 采用机械敷设电缆时,牵引机和导向机构应调试完好。

5.1.2 电缆敷设时,不应损坏电缆沟、隧道、电缆井和人井的防水层

5.1.3 三相四线制系统中应采用四芯电力电缆,不应采用三芯电缆另加一根单芯电缆或以导线、电缆金属护套作中性线。

5.1.4 并联使用的电力电缆其长度、型号、规格应相同。

5.1.5 电力电缆在终端头与接头附近宜留有备用长度。

5.1.6 电缆各支持点间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规定。当设计无规定时,不应大于表5.1.6中所列数值。

表5.1.6 电缆各支持点间的距离(mm)

注:全塑型电力电缆水平敷设沿支架能把电缆固定时,支持点间的距离允许为800mm。

5.1.7 电缆的最小弯曲半径应符合表5.1.7的规定。

5.1.8 粘性油浸纸绝缘电缆最高点与最低点之间的最大位差,不应超过表5.1.8的规定;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适应于高位差的电缆。

5.1.9 电缆敷设时,电缆应从盘的上端引出,不应使电缆在支架上及地面摩擦拖拉。电缆上不得有铠装压扁、电缆绞拧、护层折裂等未消除的机械损伤。

5.1.10 用机械敷设电缆时的最大牵引强度宜符合表5.1.10的规定,充油电缆总拉力不应超过27k N。

表5.1.7 电缆最小弯曲半径

注:表中D为电缆外径。

表5.1.8 粘性油浸纸绝缘铅包电力电缆的最大允许敷设位差

表5.1.10 电缆最大牵引强度(N/mm2

5.1.11 机械敷设电缆的速度不宜超过15m/min,110kV及以上电缆或在较复杂路径上敷设时,其速度应适当放慢。

5.1.12 在使用机械敷设大截面电缆时,应在施工措施中确定敷设方法、线盘架设位置、电缆牵引方向,校核牵引力和侧压力(侧压力和牵引力的常用计算公式,参见附录A),配备敷设人员和机具。

5.1.13 机械敷设电缆时,应在牵引头或钢丝网套与牵引钢缆之间装设防捻器。

5.1.14 110kV及以上电缆敷设时,转弯处的侧压力应符合制造厂的规定;无规定时,不应大于3k N/m。

5.1.15 油浸纸绝缘电力电缆在切断后,应将端头立即铅封塑料绝缘电缆应有可靠的防潮封端;充油电缆在切断后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任何情况下,充油电缆的任一段都应有压力油箱保持油压;

2 连接油管路时,应排除管内空气,并采用喷油连接;

3 充油电缆的切断处必须高于邻近两侧的电缆;

4 切断电缆时不应有金属屑及污物进入电缆。

5.1.16 敷设电缆时,电缆允许敷设最低温度,在敷设前24h内的平均温度以及敷设现场的温度不应低于表5.1.16的规定;当温度低于表5.1.16规定值时,应采取措施(若厂家有要求,按厂家要求执行)。

表5.1.16 电缆允许敷设最低温度

5.1.17 电力电缆接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并列敷设的电缆,其接头的位置宜相互错开;

2 电缆明敷时的接头,应用托板托置固定;

3 直埋电缆接头应有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结构或外设保护盒。位于冻土层内的保护盒,盒内宜注入沥青

5.1.18 电缆敷设时应排列整齐,不宜交叉,加以固定,并及时装设标志牌

5.1.19 标志牌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生产厂房及变电站内应在电缆终端头、电缆接头处装设电缆标志牌;

2 城市电网电缆线路应在下列部位装设电缆标志牌:

1)电缆终端及电缆接头处;

2)电缆管两端,人孔及工作井处;

3)电缆隧道内转弯处、电缆分支处、直线段每隔50~100m。

3 标志牌上应注明线路编号。当无编号时,应写明电缆型号、规格及起讫地点;并联使用的电缆应有顺序号。标志牌的字迹应清晰不易脱落;

4 标志牌规格宜统一。标志牌应能防腐,挂装应牢固。

5.1.20 电缆的固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下列地方应将电缆加以固定:

1)垂直敷设或超过45°倾斜敷设的电缆在每个支架上;

2)水平敷设的电缆,在电缆首末两端及转弯、电缆接头的两端处;当对电缆间距有要求时,每隔5~10m处。

2 单芯电缆的固定应符合设计要求;

3 交流系统的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分相铅套电缆的固定夹具不应构成闭合磁路。

5.1.21 沿电气铁路或有电气化铁路通过的桥梁上明敷电缆的金属护层或电缆金属管道,应沿其全长与金属支架或桥梁的金属构件绝缘。

5.1.22 电缆进入电缆沟、隧道、竖井、建筑物、盘(柜)以及穿入管子时,出入口应封闭,管口应密封。

5.1.23 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电缆敷设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的有关规定。

5.2 直埋电缆的敷设

5.2.1 在电缆线路路径上有可能使电缆受到机械性损伤、化学作用、地下电流、振动、热影响、腐蚀物质、虫鼠等危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措施。

5.2.2 电缆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缆表面距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7m。穿越农田或在车行道下敷设时不应小于1m;在引入建筑物、与地下建筑物交叉及绕过地下建筑物处,可浅埋,但应采取保护措施;

2 电缆应埋设于冻土层以下,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防止电缆受到损坏的措施。

5.2.3 电缆之间,电缆与其他管道、道路、建筑物等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2.3的规定。严禁将电缆平行敷设于管道的上方或下方。特殊情况应按下列规定执行:(www.xing528.com)

1 电力电缆间及其与控制电缆间或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当电缆穿管或用隔板隔开时,平行净距可降低为0.1m;

2 电力电缆间、控制电缆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不同使用部门的电缆间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当电缆穿入管中或用隔板隔开时,其交叉净距可降低为0.25m;

表5.2.3 电缆之间,电缆与管道、道路、建筑物之间平行和交叉时的最小净距 (m)

注:1 电缆与公路平行的净距,当情况特殊时可酌减。
2 当电缆穿管或者其他管道有保温层等防护设施时,表中净距应从管壁或防护设施的外壁算起。
3 电缆穿管敷设时,与公路、街道路面、杆塔基础、建筑物基础、排水沟等的平行最小间距可按表中数据减半。

3 电缆与热管道(沟)、油管道(沟)、可燃气体及易燃液体管道(沟)、热力设备或其他管道(沟)之间,虽净距能满足要求,但检修管路可能伤及电缆时,在交叉点前后1m范围内,尚应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缆穿入管中,其净距可降低为0.25m;

4 电缆与热管道(沟)及热力设备平行、交叉时,应采取隔热措施,使电缆周围土壤的温升不超过10℃;

5 当直流电缆与电气化铁路路轨平行、交叉其净距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取防电化腐蚀措施;

6 直埋电缆穿越城市街道、公路、铁路,或穿过有载重车辆通过的大门,进入建筑物的墙角处,进入隧道、人井,或从地下引出到地面时,应将电缆敷设在满足强度要求的管道内,并将管口封堵好;

7 高电压等级的电缆宜敷设在低电压等级电缆的下面。

5.2.4 电缆与铁路、公路、城市街道、厂区道路交叉时,应敷设于坚固的保护管或隧道内。电缆管的两端宜伸出道路路基两边0.5m以上;伸出排水沟0.5m;在城市街道应伸出车道路面。

5.2.5 直埋电缆的上、下部应铺以不小于100mm厚的软土砂层,并加盖保护板,其覆盖宽度应超过电缆两侧各50mm,保护板可采用混凝土盖板或砖块。

软土或砂子中不应有石块或其他硬质杂物。

5.2.6 直埋电缆在直线段每隔50~100m处、电缆接头处。转弯处、进入建筑物等处,应设置明显的方位标志或标桩。

5.2.7 直埋电缆回填土前,应经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并分层夯实。

5.3 电缆导管内电缆的敷设

5.3.1 在下列地点,电缆应有一定机械强度的保护管或加装保护罩:

1 电缆进入建筑物、隧道,穿过楼板及墙壁处;

2 从沟道引至电杆、设备、墙外表面或屋内行人容易接近处,距地面高度2m以下的一段;

3 可能有载重设备移经电缆上面的区段;

4 其他可能受到机械损伤的地方。

5.3.2 管道内部应无积水,且无杂物堵塞。穿电缆时,不得损伤护层,可采用无腐蚀性的润滑剂(粉)。

5.3.3 电缆排管在敷设电缆前,应进行疏通,清除杂物。

5.3.4 穿入管中电缆的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交流单芯电缆不得单独穿入钢管内。

5.4 电缆构筑物中电缆的敷设

5.4.1 电缆的排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不宜配置在同一层支架上;

2 高低压电力电缆,强电、弱电控制电缆应按顺序分层配置,一般情况宜由上而下配置;但在含有35kV以上高压电缆引入柜盘时,为满足弯曲半径要求,可由下而上配置。

5.4.2 并列敷设的电力电缆,其相互间的净距应符合设计要求。

5.4.3 电缆在支架上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控制电缆在普通支架上,不宜超过1层;桥架上不宜超过3层;

2 交流三芯电力电缆,在普通支吊架上不宜超过1层;桥架上不宜超过2层;

3 交流单芯电力电缆,应布置在同侧支架上,并加以固定。当按紧贴正三角形排列时,应每隔一定的距离用绑带扎牢,以免其松散。

5.4.4 电缆与热力管道、热力设备之间的净距,平行时应不小于1m,交叉时应不小于0.5m;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隔热保护措施。电缆通道应避开锅炉的看火孔和制粉系统的防爆门;当受条件限制时,应采取穿管或封闭槽盒等隔热防火措施。电缆不宜平行敷设于热力设备和热力管道的上部。

5.4.5 明敷在室内及电缆沟、隧道、竖井内带有麻护层的电缆,应剥除麻护层,并对其铠装加以防腐。

5.4.6 电缆敷设完毕后,应及时清除杂物,盖好盖板。必要时,尚应将盖板缝隙密封。

5.5 桥梁上电缆的敷设

5.5.1 木桥上的电缆应穿管敷设。在其他结构的桥上敷设的电缆,应在人行道下设电缆沟或穿入由耐火材料制成的管道中。在人不易接触处,电缆可在桥上裸露敷设,但应采取避免太阳直接照射的措施。

5.5.2 悬吊架设的电缆与桥梁架构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5.5.3 在经常受到震动的桥梁上敷设的电缆,应有防震措施。桥墩两端和伸缩缝处的电缆,应留有松弛部分。

5.6 水底电缆的敷设

5.6.1 水底电缆不应有接头。当整根电缆超过制造厂的制造能力时,可采用软接头连接。

5.6.2 通过河流的电缆,应敷设于河床稳定及河岸很少受到冲损的地方。在码头、锚地、港湾、渡口及有船停泊处敷设电缆时,必须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当条件允许时,就深埋敷设。

5.6.3 水底电缆的敷设,必须平放水底,不得悬空。当条件允许时,宜埋入河床(海底)0.5m以下。

5.6.4 水底电缆平行敷设时的间距不宜小于最高水位水深的2倍;当埋入河床(海底)以下时,其间距按埋设方式或埋设机的工作活动能力确定。

5.6.5 水底电缆引到岸上的部分应穿管或加保护盖板等保护措施,其保护范围,下端应为最低水位时船只搁浅及撑篙达不到之处;上端高于最高洪水位。在保护范围的下端,电缆应固定。

5.6.6 电缆线路与小河或小溪交叉时,应穿管或埋在河床下足够深处。

5.6.7 在岸边水底电缆与陆上电缆连接的接头,应装有锚定装置。

5.6.8 水底电缆的敷设方法、敷设船只的选择和施工组织的设计,应按电缆的敷设长度、外径、重量、水深、流速和河床地形等因素确定。

5.6.9 水底电缆的敷设,当全线采用盘装电缆时,根据水域条件,电缆盘可放在岸上或船上,敷设时可用浮筒浮托,严禁使电缆在水底拖拉。

5.6.10 水底电缆不能盘装时,应采用散装敷设法。其敷设程序应先将电缆围绕在敷设船舱内,再经仓顶高架、滑轮刹车装置至入水槽下水,用拖轮绑拖,自航敷设或用钢缆牵引敷设。

5.6.11 敷设船的选择,应符合下列条件:

1 船舱的容积、甲板面积、稳定性等应满足电缆长度、重量、弯曲半径和作业场所等要求;

2 敷设船应配有刹车装置、张力计量、长度测量、入水角、水深和导航、定位等仪器,并配有通讯设备。

5.6.12 水底电缆敷设应在小潮汛、憩流或枯水期进行,并应视线清晰,风力小于五级。

5.6.13 敷设船上的放线架应保持适当的退扭高度。敷设时根据水的深浅控制敷设张力,应使其入水角为30°~60°;采用牵引顶推敷设时,其速度宜为20~30m/min采用拖轮或自航牵引敷设时,其速度宜为90~150m/min。

5.6.14 水底电缆敷设时,两岸应按设计设立导标。敷设时应定位测量,及时纠正航线和校核敷设长度。

5.6.15 水底电缆引到岸上时,应将余线全部浮托在水面上,再牵引至陆上。浮托在水面上的电缆应按设计路径沉入水底。

5.6.16 水底电缆敷设后,应做潜水检查,电缆应放平,河床起伏处电缆不得悬空,并测量电缆的确切位置。在两岸必须按设计设置标志牌。

5.7 电缆的架空敷设

5.7.1 架空电缆悬吊点或固定的间距,应符合本规范表5.1.6的规定。

5.7.2 架空电缆与公路,铁路、架空线路交叉跨越时,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5.7.3 架空电缆的金属护套、铠装及悬吊线均应有良好的接地,杆塔和配套金具均应进行设计,应满足规程及强度要求。

5.7.4 对于较短且不便直埋的电缆可采用架空敷设,架空敷设的电缆截面不宜过大,考虑到环境温度的影响,架空敷设的电缆载流量宜按小一规格截面的电缆载流量考虑。

5.7.5 支撑架空电缆的钢绞线应满足荷载要求,并全线良好接地,在转角处需打拉线或顶杆。

5.7.6 架空敷设的电缆不宜设置电缆接头。

表5.7.2 架空电缆与公路、铁路、架空线路交叉跨越时最小允许距离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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