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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进度条款的规定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2和3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生僻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关于合同进度条款的规定

7.3.3.1 合同的含义

①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或法人)关于建立、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此类合同是产生债的一种最为普遍和重要的根据,故又称债权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经济合同,属于债权合同的范围。合同有时也泛指发生一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又称契约。

②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即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互为意思表示(将能够发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现于外部的行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须达成协议,即意思表示要一致。合同是以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合同是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范要求条件下而达成的协议,故应为合法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或者使原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

7.3.3.2 国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关于进度管理的合同条款约定与完善(未注明的均为专用条款)

在国内水利水电建设过程中,业主、设计、监理、政府、承包人都在强调: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把质量和安全放在工程建设的首位;这样的理念和实际的做法是企业发展的生命,指导着我们质量和安全的工作。我们在这里中重点叙述的是“进度”,在我们的工作中,我们常说:不能以牺牲质量、牺牲安全为代价去盲目的追求进度,进度是可以抢回来的,失去了质量和安全就等于失去了企业发展的生命。很多项目就是在拼抢进度的时候,忽视了安全,酿成了安全事故,终生遗憾,为此付出失去生命、人身自由的沉重代价;还有很多项目在拼抢进度的时候,不再重视质量,采取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代真、降低质量标准等各种办法,结果可想而知。

造成这样结果的原因有很多,有利益驱使、野蛮施工、树碑立传、歌功颂德等,但是赶工期、抢进度、大干快上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时常可以看到施工工地挂着这样的标语横幅“大干100天、实现年底生产目标”“努力拼抢、完成度汛目标”“精心组织、努力拼搏、实现大坝浇筑目标”等;实现年度目标靠的是精心的计划、科学的管理、严谨的工作、实事求是的态度。综合管理、均衡生产,向管理要综合效益,实现质量、安全、效益、进度共赢,是我们每一个管理者要思考和努力的大事。在众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合同中,对工程进度的控制的规定不尽相同,我们将在后续的论述中对工程建设进度管理合同条款的内容予以完善和调整,使之在指导和进度管理上更趋合理。

(1)合同进度计划

通用条款约定(专用条款: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应按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指示,编制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本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作为控制本工程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并根据次编制年、及合约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在施工总进度计划批准前,应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和监理人的指示控制工程进展。

(2)修订进度计划

①通用条款。

不论何种原因在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条款所述的合同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28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28天内批复承包商。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拖后,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的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报送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赶工措施应以保证工程按期完工为前提调整和修改进度计划。

②专用条款。

修订后:不论何种原因发生工程的实际进度与条款所述的合同进度不符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7天内提交一份修订进度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该计划后的7天内批复承包商。批准后的修订进度计划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

说明:专用条款对通用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是对承包商上报时间和监理人批复时间的修订,即28天改为l天,这种修订更加强调工期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3)工期延误

发包人工期延误(通用条款):

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计划拖后而造成工期延误时,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延长合同规定的工期。

①增加合同中任何一项的工作内容。

②增加合同中关键项目的工程量超过15%。

③增加额外的工程项目。

④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标准或特性。

⑤阁本合同中涉及的由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⑥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任何干扰或阻碍。

若发生上面条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法发包人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28天,想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修订进度计划条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若事件的持续时间较长或影响工期较长,当承包人采取了赶工措施而无法实现工程按期完工时,除应按上2项规定的程序办理外,承包人应在事件结束的14天内,提交一份补充细节报告,详细说明要求延长工期的理由,并修订季度计划。此时发包人除按上述2项规定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按以下第3款规定的程序批准给予承包人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

监理人应及时调查核实上述第2和3项中承包人提交的细节报告和补充细节报告,并在生僻修订进度计划的同时,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延长工期的合理天数和补偿的合理额度,并通知承包人。

承包人要求延长的处理:

若发生1款所列的事件时,承包人应立即通知法定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在发出该通知后的14天,向监理人提交一份细节报告,详细说明发生该事件的情节和对工期的影响程度,并按“修订进度计划条款”的规定修订进度计划和编制赶工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若发包人要求修订的进度计划应保证工程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

说明:发包人一般情况下是强势方,对强势方的合同约束要放在合同相应部位之前,以显示合同双方的公平地位。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预定工作,承包人应按“修订计划条款”的规定采取赶工措施赶上进度。若采取赶工措施后仍未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完工,承包人除自行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额规定在专用条款中。若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构成违约时,应按承包人违约规定办理。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完成施工,则应按本款规定向业主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

说明:在国内的水电建设中,政府、业主、设计、监理、承包商组成的“五位一体”中,处于弱势方地位的是承包商,这是不争的事实;在工期延误的条款中,发包人工期延误的界定比较全面,并且把因发包人工期延误造成的“赶工”实现合同目标的费用和“赶工”后无法实现合同目标费用的处理约定的要尽可能地详尽和全面;在专用条款中把处理时间缩短为14天,这样做是为了更好的使合同有利于处于弱势方的承包商,加快处理进程,减少工程建设的损失。

但是,在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的合同约定中,体现的是专用条款的“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完成施工,则应按本款规定向业主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这个预期违约金的累计额度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这个处罚的约定也必须相近和全面,利于过程中操作。

我们知道,水电建设工期有其特殊的一方面,一旦控制工期不能按期完工,将会导致工程推迟一年;比如:水电工程的导流、截流项目,下闸蓄水项目等,必须要在实现汛期到来前实现计划度汛目标、拦蓄最后一场洪水的目标。我们不妨来算一笔账,以五亿元人民币的合同价格为例:一旦因承包人延误工期,导致所有要求完工的项目滞后一年工期,按违约金表计算,承包人应受到预期违约金罚款。罚款额达8395万元,按照预期违约金不超过合同价格10%的处罚金额达5千万。这样的处罚结果在目前的国内水电施工企业中执行的可能性虽然很小,几乎不可能执行。但是,这样的条款是足以对承包人产生威慑作用的。

(4)承包人违约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在本合同时实施过程中,发生承包人违约事件,承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向业主支付违约金。(www.xing528.com)

①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组织施工和未按签订协议书时商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违约金按“逾期违约金表”的规定办理。

②承包人违反合同“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以任何形式分包或转让出去,承包人确定要进行专业分包的,必须经监理人和业主同意”条款的规定,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取消分包并处以分包工程合同金额5%罚金。

③未经监理人和业主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包括业主提供的施工设备)撤离工地。违约金为每台5万元。

④承包人违反“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处理”条款规定: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或工程设备,并拒绝按监理工程师要求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违约金为所使用材料或工程设备价值的2~3倍。

⑤由于承包人原因拒绝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而又未按“承包人工期延误”条款规定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违约金按“预期违约金表”的规定办理。

⑥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拒绝按“工程保修期”的规定和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业主将扣留质保金,并从保留金中支取款项修复缺陷。修复缺陷所需的金额超过保留金时,业主将向承包人追索超额部分。

⑦承包人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或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业主可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业主将依法向承包人追索其合同责任。

⑧承包人未按其投标承诺按期调遣主要施工设备及主要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地质专业负责人、安全工程师、施工安全检测技术负责人、总质检工程师和其他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等)进场,或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发生本项所述的违约,承包人应按下表所列金额向业主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⑨未经业主和监理人同意,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违约金50万元/人次。

⑩承包人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未经业主或监理人同意擅自离开工地。违约金1万元/天。

承包人违反合同有关水保环保的规定弃渣或排放施工废水废浆等。违约金:弃渣5万元/车次;排放施工废水废浆:5万元/次。承包人发生本项规定的违约行为后,应按监理人的指令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弃渣和排放施工废水废浆进行清楚,否则,业主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实施清理工作,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地下工程开挖施工中通风散烟不满足合同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违约金:2万元/次(此项违约金不包括政府环保部门对承包人作出的罚款处罚的金额)。

当项目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并且经业主、监理人判断工程存在潜在的重大节点不能实现的情况下,业主、监理人将要求承包人总部第一责任人到施工现场开展工作,在规定的时间承包人第一责任人不能到位开展工作。违约金:50万元/人次。

承包人拒不执行监理人“关键线路工期滞后增加资源”的指令。违约金:5万元/次。

上述违约金从当月的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5)对承包人违约发出警告的合同条款

①承包人发生4款及其他规定的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限令其在收到书面警告后7天内予以改正。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改正,并尽可能挽回由于违约造成的延误和损失。由于承包人采取改正措施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②承包人的主要施工设备不能按其承诺及时进场,或所进场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时,业主有权从承包人的履约保函中提取款项购买或租赁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供承包人使用,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③承包人在收到书面警告后7天仍不采取有效措施该正其违约行为,继续延误工期或严重影响工程质量,甚至危及工程安全,监理人可暂停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监理人停工指示的工作程序”的相关规定暂停其工程或部分工程施工,责令其停工整顿,并限令承包人在7天内提交整改报告报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④发生以上情况,业主或监理人立即将书面警告抄送承包人法人,承包人法人必须在7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⑤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7天后,承包人继续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仍不提交整改报告,亦不采取整改措施,则业主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业主发出通知7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接管工程,使用承包商设备、临时施工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业主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⑥承包人主要施工设备或人员不能及时进场或不能满足施工质量或施工进度要求时,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商立即退场。也珠江派员进驻工地直接接管工程,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业主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应负的责任。

⑦承包人在组织施工的过程中,严格按照年度、季度编制月进度计划,并将月进度计划分解成周计划、日计划;严格按照计划组织生产资源;严格执行月计划、周计划;当月无特殊情况,月计划实际完成产值、形象比例低于计划的80%,业主对承包人项目经理处罚5000元/月,连续三个月实际月产值或形象低于月计划的80%,业主将责成项目经理退场,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地另选项目经理接任。新任项目经理必须在业主要求退场之日起7天内进场,新任项目经理的月计划考核时间从其进场的第三个结算月起计。

⑧承包人未完成月计划,业主将未完成计划部分产值的5%的金额在结算时扣减,并将此费用纳入对承包人奖励的综合奖励基金。同时强调:合同中的其他罚款一并进入综合奖励基金。

说明:条款⑦主要是对项目进度情况的约定,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管理的关键,虽然在进度不能满足时,对项目经理的处罚有些严厉,但对工程的管理是有益的,还可以适当增加工程进度最终结果满足合同要求的状况下的奖励措施。条款⑧主要是对处罚金额使用的约定,一定要把每个标段的处罚金额用于项目的综合奖励上,综合奖励的范围应该是以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目标为奖励对象。

(6)发包人违约

①在履约合同过程中,发包人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有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向承包人提供应有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若发生第(6)款①中前两项违约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提供上述条件和图纸,并要求延长工期和补偿费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应立即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未采取措施改正,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若发生第(6)款①中第三项的违约时,发包人应按规定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28天仍不支付,则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③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若发生第(6)款①中后两项的违约时,承包人已经按(6)款②中的规定发出通知,并采取了暂停施工的行动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并抄送监理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书面要求后的28天内不答复承包人,则承包人有权立即采取行动解除合同。

说明:这一条款的约定主要是对发包人的约束,同时强调违约情况下承包人采取暂停施工的合法性,解除合同后的经济赔偿和工程已经施工部分的付款问题在其他条款中会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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