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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历程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81 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1996 年,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发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一阶段,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法规、评价方法和评价队伍建设,以及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的扩展等方面,取得了全面发展。

我国环境影响评价的发展历程

(一)引入和确立阶段

1973 年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后,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起步。1974—1976 年,开展了“北京西郊环境质量评价研究”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研究”工作,开始了环境质量评价及其方法的探索和研究。在此基础上,1977 年,中国科学院召开“区域环境保护学术交流研讨会”,进一步推动了大中城市和重要水域的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1978 年12 月31 日,中发〔1978〕79 号文件批转的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工作汇报要点》中,首次提出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意向。1979 年4 月,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在《关于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情况的报告》中,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方针政策再次提出。1979 年5 月,原国家计委、国家建委发布的《关于做好基本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建发设字〔79〕280 号),明确要求建设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预评价。

1979 年9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规定:

一切企业、事业单位的选址、设计、建设和生产,都必须充分注意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其中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项有害物质的排放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定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

从此,我国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正式确立。

(二)规范和建设阶段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确立后,相继颁布的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断对环境影响评价进行规范。

1981 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联合颁发的《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明确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中。1986 年,原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联合颁发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内容、审批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制格式都做了明确规定,促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有效执行。1986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颁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试行)》,在我国开始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同期,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也得到不断探索和完善。

1982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4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都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定。

1989 年12 月26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做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此条规定对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执行对象、任务、工作原则和审批程序、执行时段和与基本建设程序之间的关系做了原则规定,再一次用法律确认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为制定具体规范的环境影响评价的行政法规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基础。

(三)强化和完善阶段(www.xing528.com)

进入20 世纪90 年代,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市场经济转轨,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特别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强化,开展了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并针对企业长远发展计划进行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针对投资多元化造成的建设项目多渠道立项和开发区的兴起,1993 年,原国家环境保护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提出先评价、后建设,并对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指导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做了规定。

在注重环境污染的同时,加强了生态影响类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防治污染和保护生态并重。通过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在中国开始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并逐步扩大和完善公众参与的范围。

从1994 年起,开始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招标试点工作,并陆续颁布实施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面水环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方法与标准》《火电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规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非污染生态影响》等。1996 年,召开了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并发布《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各地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审批和检查,并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增加了“清洁生产”和“公众参与”内容,强化了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和广度得到进一步扩展。

1998 年11 月29 日,国务院253 号令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这是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第一个行政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做了全面、详细和明确的规定。1999 年3 月,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第2 号令,公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对评价单位的资质进行了规定;同年4 月,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关于公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试行)的通知》,公布了分类管理名录。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加强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人员的资质管理,与国际金融组织合作,从1990 年开始对环境影响评价人员进行培训,实行环境影响评价人员持证上岗制度。这一阶段,我国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法律法规、评价方法和评价队伍建设,以及评价对象和评价内容的扩展等方面,取得了全面发展。

(四)提高和扩展阶段

2002 年10 月28 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影响评价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展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使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得到了新的发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依照法律的规定,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导则,会同有关部门并经国务院批准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名录,制定了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设立了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专家库。

为了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2004 年2 月,原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009 年8 月17 日,国务院颁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2009 年10 月1 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环境立法的重大进展,标志着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

(五)改革和优化阶段

进入“十三五”以来,环境影响评价进入了改革和优化阶段。为在新时期发挥环境影响评价源头预防环境问题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2016 年7 月15 日,原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环环评〔2016〕95 号)。

(六)全面深化改革阶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于2018 年12 月29 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做出修改。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技术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核校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标志着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的改革持续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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