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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调查及参数分析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项目污染源调查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其中非正常排放调查内容包括非正常工况、频次、持续时间和排放量。调查评价范围内与评价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等污染源。污染源调查要求按点源、面源、体源、线源、火炬源、烟塔合一源、城市道路源和机场源等不同污染源排放方式,分别给出污染源参数。

污染源调查及参数分析

(一)调查内容

1.一级评价项目

调查本项目不同排放方案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源,对于改扩建项目还应调查本项目现有污染源。本项目污染源调查包括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其中非正常排放调查内容包括非正常工况、频次、持续时间和排放量。

调查本项目所有拟被替代的污染源(如有),包括被替代污染源名称、位置、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拟被替代时间等。

调查评价范围内与评价项目排放污染物有关的其他在建项目、已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拟建项目等污染源。

对于编制报告书的工业建设项目,分析调查受本建设项目物料及产品运输影响新增的交通运输移动源,包括运输方式、新增交通流量、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

2.二级评价项目

参照一级评价项目要求调查本项目现有及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

3.三级评价项目

只调查本项目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www.xing528.com)

对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等城市道路的新建项目,需调查道路交通流量及污染物排放量。

对于采用网格模型预测二次污染物的,需结合空气质量模型及评价要求,开展区域现状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

污染源调查要求按点源、面源、体源、线源、火炬源、烟塔合一源、城市道路源和机场源等不同污染源排放方式,分别给出污染源参数。

对于网格源,按照源清单要求给出污染源参数,并说明数据来源。当污染物排放为周期性变化时,还需给出周期性变化排放系数。

(二)数据来源与要求

(1)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 2.1—201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2018)、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并结合工程分析从严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2)评价范围内,在建和拟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可使用已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资料;改、扩建项目现状工程的污染源和评价范围内拟被替代的污染源调查,可根据数据的可获得性,依次优先使用项目监督性监测数据、在线监测数据、年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自主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数据、环境影响评价数据或补充污染源监测数据等。污染源监测数据应采用满负荷工况下的监测数据或者换算至满负荷工况下的排放数据。

(3)网格模型模拟所需的区域现状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按照国家发布的清单编制相关技术规范执行。污染源排放清单数据应采用近3 年内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布的包含人为源和天然源在内所有区域污染源清单数据。在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发布污染源清单之前,可参照污染源清单编制指南自行建立区域污染源清单,并对污染源清单的准确性进行验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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