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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起重机安全事故分析与统计

时间:2023-06-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电动起重机的国家之一。1997~2006年,全美起重机事故导致的职业死亡人数见表1-4。美国起重机安全事故最新的统计数据,是劳工部统计局2008年7月发布的。2006年起重机事故造成72人死亡,与2003年至2005年平均每年78人死亡相比有所下降。纽约2个半月内连续发生2起塔式起重机垮塌事故,市长布隆伯格表示这是“不可接受的”,并要求展开调查。这也引起了外界对美国起重机安全管理现状的关注。

美国起重机安全事故分析与统计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使用电动起重机的国家之一。从1883年美国起重机制造商Franklin生产出一系列小起重量、动力驱动的起重设备开始,各起重机制造商纷纷制造了大量的起重机械,广泛应用于制造业中。美国建筑行业在用起重机约12.5万台,一般工业和航运业在用起重机8~10万台,共有超过25万名持证起动机司机,与起重机相关的事故,可能造成伤亡的其他工人和民众的数量则更为庞大。1997~2006年,全美起重机事故导致的职业死亡人数见表1-4。

表1-4 1997~2006年美国起重机事故导致的职业死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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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3月15日,美国纽约曼哈顿1座尚处于施工期的摩天大厦,发生起重机坠落事故,悬在大厦一侧的起重机突然自15层高处落下,造成旁边1座4层建筑物坍塌,其他3座建筑物受损,导致4人死亡,10人受伤。同年5月30日,纽约市1架塔式起重机垮塌后,砸向1幢23层的公寓楼,导致2人死亡。纽约2个半月内连续发生2起塔式起重机垮塌事故,市长布隆伯格表示这是“不可接受的”,并要求展开调查。这也引起了外界对美国起重机安全管理现状的关注。

美国起重机安全事故最新的统计数据,是劳工部统计局(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以下简称BLS)2008年7月发布的。2006年起重机事故造成72人死亡,与2003年至2005年平均每年78人死亡相比有所下降。这些致命伤害,包括伤害源为起重机和二次伤害源为起重机的情况。根据美国《职业伤害与疾病划分手册》的定义,伤害源(the Source of injury)是指直接造成伤害和损失的物体、物质、身体移动或者爆炸;二次伤害源(the second source of injury)是指产生伤害源,或者对事故,或者爆炸发生有促进作用的物体,物质或人员。但2006年均为起重机直接导致的死亡事故,而2005年有6人,2004年有8人为与起重机相关的多重原因导致的死亡事故。

在2006年的死亡事故中,包括:①按照死亡原因划分,有30人是被坠落的物体砸死,只有9人是被起重机直接撞击而死,其余都是吊物坠落砸中导致死亡;②按事故起重机的类型划分,流动式起重机、轨道式起重机和桥式起重机占绝大多数,有26人死于流动式和轨道式起重机,19人死于桥式起重机;③按死亡人员的工种划分,建筑工人10人,电工8人,机加工(焊接、切割等)6人,值得注意的是起重机司机仅3人;④按事故场所划分,26人死于私人建筑场,6人死于高速公路、街道及桥梁建设工地,仅次于建筑业的场所是私人企业的制造车间和矿场,分别为17人和7人,还有3人为政府雇员;⑤按照事故发生的区域划分(该项数据为2003~2006年的总死亡人数),死亡人数依次为Texas州42人、Florida州27人,California州25人和Louisiana州17人。

3.美国起重机械标准法规(www.xing528.com)

(1)美国的起重机标准 美国起重机标准主要由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ASME B30索道、起重机、臂架式起重机、提升机吊钩千斤顶和吊索安全标准委员会起草制定,颁发为ASME标准,再经ANSI认可颁布成为美国国家标准。也有少部分起重机标准,采用其他机构的标准,如动力臂架式起重机和铲车协会的《移动式液压臂架式起重机2号标准》等。

不管是ASME标准、其他机构制定的标准,还是再由ANSI确认的美国国家标准,都是自愿性的。但是,OSHA往往在规章中指定起重机的设计和制造必须遵守的标准,从而使有关的起重机标准具有强制性。例如:OSHA规章1910、179《桥式起重机以及龙门起重机》(6)(2)新的设备与现有的设备中规定:“所有在1971年8月31日或以后制造和安装的新的桥式起重机及龙门起重机,都应符合美国国家安全标准准则ANSI B30.2.0—1967对高架以及龙门起重机技术要求的规定,其与1910.6章节中详细说明的参考相符”。

另一方面,按通用的产品质量标准,起重机产品遵守公认的标准,这对证明产品没有不合理缺陷有重要作用,以便于减低不可预见的责任。

(2)美国的起重机法规 起重机法规是劳工部按照《职业安全卫生法》授权,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在《联邦公告》公布的职业安全卫生规章(也称OSHA标准,但按WTO的定义应为法规),这些规章收录入《美国联邦规章》CFR第29章。

起重机的规章有三类:第1类是工业类(1910);第2类是建筑业类(1926);第3类是航运业。航运业又分为造船厂起重机(1915);码头起重机(1917);海岸起重机(1918),以及船舶起重装置(1919)共四种。例如OSHA规章1910包括:1910.179桥式和门式起重机;1910.180履带式、机车式和卡车式起重机;1910.181臂架式起重机;1910.306专门设备和装置等。其余起重机OSHA规章在此就不再赘述。有些实施本州职业安全卫生计划的州(如加利福尼亚、康涅狄格、密歇根、内华达、纽约、俄勒冈等六个州),对起重机的检查要求有些不同,但不得低于联邦的要求。

综上所述,与我国相比,美国既没有强制性起重机标准,联邦政府也没有统一的起重机安全监督法规,只有美国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授权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章,规定了劳动作业场所中有关起重机的具体要求。联邦政府第二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局(Occupational Safety and Health Administration,以下简称OSHA)负责职业安全卫生法及其授权制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监督执行,各个州得到OSHA的批准,可实行自己的劳动安全卫生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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