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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标准分类及相关规定

时间:2023-06-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业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组成。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等的,在本地区内是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T”。

食品标准分类及相关规定

1.按标准制定的主体来分类

我国的食品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的级别来分类,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

(1)国家标准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和组织草拟,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国家标准的代号为“GB”(强制性标准)或“GB/T”,后由两组数字组成,第一组数字表示标准的顺序编号,第二组数字表示标准批准或重新修订的年代。如GB 2760—2011,表示国家标准号为2760,2011年发布或修订,为强制性标准。

(2)行业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又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国家标准公布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不同行业的主管机构所颁布的标准按标准规定的范围实施。行业标准编号由行业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的年号组成。行业标准代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例如,农业部颁布的农业标准代号为NY(强制性标准),NY/T则表示推荐性标准。

(3)地方标准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相应的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地方标准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强制性的地方标准代号由“DB”加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见表1-1-1)前两位数字、斜线组成,推荐性标准在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字、斜线后面加字母“T”。例如,DB 31/2007—2012,表示上海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2007,发布或修订年代为2012年。

1-1-1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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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代号一般由“Q”加斜线再加上企业代号组成。

法律级别来讲,国家标准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高于地方标准,地方标准高于企业标准。但是从标准的内容上看,在食品行业,基础性的食品卫生标准一般为国家标准,且不论哪种标准,其中的食品卫生指标必须与国家标准一致,或严于国家标准。一般来讲,企业标准的某些技术指标应严于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2.按效力分类(www.xing528.com)

我国食品标准按其效力性质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非强制性标准两类。

(1)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如食品卫生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字母GB是“国标”两字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大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中涉及食品安全、卫生要求等的,在本地区内是强制性标准。

(2)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倡导性、指导性、自愿性的标准。通常,国家和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向企业推荐采用这类标准,企业则按自愿原则自主决定是否采用。推荐性标准不要求有关各方都遵守,但推荐性标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转化为强制性标准,具有强制性标准的作用,如以下几种情况:被行政法规、规章所引用;被合同、协议所引用;被使用者声名其产品符合某项标准,如在食品标签明确标注采用的标准。推荐性标准的代号为“GB/T”。字母GBT是“国标推”三字汉语拼音首字母的大写。

3.按标准内容分类

食品标准按内容来分,主要有食品产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添加剂标准、食品包装与标签标准、食品卫生管理生产规范、食品检验标准等。

4.按信息载体分类

标准按信息载体可以分为文件标准和实物标准。

(1)文件标准 是以文字(包括表格、图形等)的形式对商品质量所做的统一规定。绝大多数商品标准都是文件标准。文件标准在其开本、封面、格式、字体、字号等方面都有明确的规定,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 1.1—2009)的有关规定。

(2)实物标准 是指对某些难以用文字准确表达的质量要求(如色泽、气味、手感等),由标准化主管机构或指定部门用实物制作成与文件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完全或部分相同的标准样品,作为文件标准的补充,同样是生产、检验等有关方面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例如,粮食、茶叶、羊毛、蚕茧等农副产品都有分等级的实物标准。实物标准是文件标准的补充,需要经常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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