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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附录8优化建议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二条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第十六条标准中符号的确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列入附录的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条文所引用。

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附录8优化建议

(1996年12月13日,建标〔1996〕626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写要求,保证标准的编写质量,便于标准的贯彻执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编写。

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标准的编写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标准的构成和编写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前引部分

1.封面

2.扉页;

3.发布通知;

4.前言;

5.目次。

二、正文部分

1.总则;

2.术语和符号;

3.技术内容。

三、补充部分

1.附录;

2.用词和用语说明。

第四条 在编写标准条文的同时,应编写标准的条文说明。

第二章 标准的构成

第一节 前引部分

第五条 标准的名称应简练明确地反映标准的主题。

第六条 标准名称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的名称,宜由标准对象的名称、表明标准用途的术语和标准的类别属名三部分组成;

例如:钢结构设计规范

二、标准的类别属名,应根据标准的特点和性质确定,采用“标准”、“规范”或“规程”;

三、标准的名称应有英文译名。并应书写在标准封面的标准名称下面。

第七条 发布标准的通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标题及文号;

二、制定标准的任务来源、主编部门或单位以及标准的类别、级别和编号;

三、标准的施行日期;

四、标准修订后,被代替标准的名称、编号和废止日期;

五、批准部门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标准的管理部门或单位以及解释单位。

第八条 标准的前言,可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修订)标准的依据;

二、简述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

三、对修订的标准,应简述主要内容的变更情况;

四、经授权负责本标准具体解释单位及地址

五、标准编制的主编单位和参编单位;

六、参加标准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名单。

注:标准的起草人应为自始至终参加标准编写工作的编制组成员。

第九条 标准的目次应从第1章按顺序列出各章、节、附录、用词用语说明的序号、标题及起始页码。标准的页码应起始于第1章,终止于用词用语说明。

第二节 正文部分

第十条 标准的总则应按下列内容和顺序编写:

一、制定标准的目的;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三、标准的共性要求;

四、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 制定标准的目的,应概括地阐明制定该标准的理由和依据。

第十二条 标准的适用范围应与标准的名称及其规定的技术内容相一致。在包括的范围中,有不适用的内容时,应规定标准的不适用范围。

第十三条 标准的共性要求应为涉及整个标准的基本原则,或是与大部分章、节有关的基本要求。当内容较多时,可独立成章。

第十四条 相关标准应采用“……,除应符合本标准(规范或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典型用语。

第十五条 标准中采用的术语和符号,当现行的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给出定义或涵义时,可独立成章,集中列出。当内容少时,可不设此章。

第十六条 标准中符号的确定,应符合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现行标准中没有规定时,应采用国际通用的符号。当无国际通用的符号时,应采用字母符号表示。

第十七条 标准中的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并应符合其使用方法。

第十八条 标准中技术内容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条文中,应规定需要遵守的准则和达到的技术要求以及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叙述其目的或理由;

二、标准条文中,定性和定量应准确,并应有充分的依据;

三、纳入标准的技术内容,应成熟且行之有效。凡能用文字阐述的,不宜用图作规定;

四、标准之间不得相互抵触,相关的标准应协调一致。不得将其它标准的正文作为本标准的正文和附录;

五、标准的构成应合理、层次划分应清楚、编排格式应符合统一要求;

六、标准的技术内容应准确无误,文字表达应简练明确、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不得模棱两可;

七、表示严格程度的用词应准确;

八、同一术语或符号应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始终采用同一术语或符号;

九、公式应只给出最后的表达式,不应列出推导过程。在公式符号的解释中,可包括简单的参数取值规定,不得作其他技术性规定。

第十九条 对专门的术语标准或符号标准的技术内容构成可按现行国家标准《术语标准编写规定》GB1.6和《符号、代号标准编写规定》GB1.5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补充部分

第二十条 附录中的技术内容应属于标准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效力。列入附录的内容应与正文有关,并为条文所引用。

第二十一条 标准的用词和用语说明应采用规定的典型格式。

第三章 标准的层次划分及编号

第一节 层次种类

第二十二条 标准正文应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并按先主体、先共性的原则,进行同一层次排序。

第二十三条 章是标准的分类单元,节是标准的分组单元,条是标准的基本单元。条应表达一个具体内容,当其层次较多时,可细分为款,款亦可再分成项。

第二节 层次编号

第二十四条 标准的章、节、条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层次之间加圆点,圆点应加在数字的下角。

第二十五条 章的编号应在一个标准内自始至终连续;节的编号应在所属章内连续,当章内不分节时,节的编号应采用“0”表示;条的编号应在所属的节内连续。

第二十六条 款的编号应采用阿拉伯数字,项的编号应采用带右半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款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条内连续。项的编号应在所属的款内连续。

第三节 附录

第二十七条 标准附录的层次划分和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但附录的编号应采用大写正体拉丁字母,从“A”起连续编号。编号应写在“附录”两字后面。附录的编号不得采用I、O。

第二十八条 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应接在附录的最后。

第四章 标准的排列格式

第二十九条 标准条文中的每章应另起一页书写。“章”、“节”应设置标题,其排列格式应在“章”、“节”号后空一字加标题居中;“条”号的排列格式从左起顶格书写;“款”号从左起空二字书写;“条”、“款”的内容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换行时应顶格书写。“项”号应左起空三字书写,其内容应在编号后接写,换行时应与上行首字对齐。若条文分段叙述时,每段第一行均左起空二字书写。

第三十条 在标准条文表述中,对几个并列的要素,可采用分项排列用破折号接写。例如:

在维修建筑时,应保存下列原来的内容:

——建筑形式;

——建筑结构

——建筑材料

——工艺技术。

第三十一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术语节中内容可包括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及其定义,各术语应按条编号。术语名称和英文名称应在编号后空一字书写,术语名称后空两字书写英文对应词,术语定义应在英文名称换行后空两字书写。

第三十二条 对术语、符号一章,符号节中内容可包括符号及其涵义,符号与涵义之间加破折号,符号的计量单位不宜列出。各个符号不宜编号,但应按字母顺序排列;对性质相同的多个字母符号可编一个条号予以概括。

第三十三条 标准条文的附录应与正文挂钩,并应按在正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依次编排,附录应设置标题,标题在附录号后空一字居中书写;每个附录应另起一页书写。

第五章 引用标准

第三十四条 当标准中涉及的内容在有关的标准中已有规定时,应引用这些标准代替详细规定,不得重复被引用标准中相关条文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对标准条文中引用的标准在其修订后不再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和编号。

第三十六条 对标准条文中被引用的标准在修订后仍然适用,应指明被引用标准的名称,其后可写标准的代号和顺序号,不写年代号。

第三十七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它条文时,应采用“符合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或“按本标准第5.2.3条的规定采用”等典型用语。

第三十八条 在本标准条文中引用其他表、公式时,应分别采用“按本标准表5.2.3的规定取值”和“按本标准公式(5.2.3)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六章 编写细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www.xing528.com)

第三十九条 标准的编号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标准一经编号,其顺序号不应改变,如经修订重新发布,应将原标准发布年代号改为该标准重新发布的年代号。

第四十条 标准的封面及扉页,应按《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的格式编写。

第二节 标准执行程度用词和典型用语

第四十一条 对标准的适用范围可采用“本标准适用于……”的用语,当需要时也可增加“不适用于……”的用语。

第四十二条 对执行标准严格程度的用词,应采用下列写法:

一、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二、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三、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第四十三条 标准条文中,“条”、“款”之间承上启下的连接用语,宜采用“符合下列规定”、“遵守下列规定”或“符合下列要求”等写法表示。

第三节 表

第四十四条 表应有表名,列于表格上方。

第四十五条 条文中的表应按条号前加“表”字编号,并列于表格的左上方。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表时,可在条号后加表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表,其表编号应分别为“表3.2.5-1”、“表3.2.5-2”。表的编号后空一字列出表名并居中排列。例如:

表6.3.2 采暖对冻融的影响系数ψt

第四十六条 表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符合表5.2.3规定”或“按照表5.2.3的规定确定”等典型用语。

表中的栏目和数值可根据情况横列或竖列。当遇大表格须跨两页及以上时,应在每页重复表的编号,并在续排表的编号前加“续表”二字。

第四十七条 表内数值对应位置应对齐,表栏中文字或数字相同时,应重复写出。当表栏中无内容时,应以短横线表示,不留空白。

第四十八条 表中各栏数值的计量单位相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写在表名的右方或正下方。若计量单位不同时,应将计量单位分别写在各栏标题或各栏数值的右方或正下方。表名和表栏标题中的计量单位宜加圆括号。

第四十九条 附录中表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例如附录A中第A.2.3条的两个表分别表示为“表A.2.3-1”,和“表A.2.3-2”。

第五十条 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表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前加“表”字编号,例如附录C仅有一个表,其编号为“表C”。

第四节 公式

第五十一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按条号编号,并加圆括号,列于公式右侧顶格。当同一条文中有多个公式时,应连续编号,例如(5.2.3-1)、(5.2.3-2)。

第五十二条 条文中的公式应居中书写。

第五十三条 公式应接排在有关条文的后面,与条文的内容相呼应,并可采用“按下式计算”或“按下列公式计算”等典型用语。

第五十四条 公式中符号的意义和计量单位,应在公式下方“式中”二字后注释。公式中多次出现的符号,应在第一次出现时加以注释,以后出现时不宜再重复注释。

第五十五条“式中”的注释不得出现公式。当“式中”某项符号注释的内容较多时,可另立条或款编写。“式中”二字应左起顶格,空一字后接写需注释的符号。符号与注释之间应加破折号。每条注释均应另起一行书写。若注释内容较多需要回行时,文字应在破折号后对齐,各破折号也应对齐。

第五十六条 附录中公式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

第五节 图

第五十七条 图应有图名,列于图下方居中。

第五十八条 条文中的图应按条号前加“图”字编号。当一个条文中有多个图时,可在条文号后加图的顺序号,例如第3.2.5条的两个图,其图号应分别为“图3.2.5-1”、“图3.2.5-2”。

第五十九条 对几个分图组成一个图号的图,在每个分图左下方采用(a)、(b)、(c)、…顺序编号并书写分图名。

第六十条 图应排在有关条文的附近。在条文叙述中用图做辅助规定时,可在有关条文内容之后,采用括号标出图的编号。

第六十一条 附录中图的编号方法与正文相同。例如附录A中第A.2.3条的两个图分别表示为“图A.2.3-1”,和“图A.2.3-2”。当一个附录中内容仅有一个图时,可不编节、条号,仅在附录号前加“图”字编号,例如附录C仅有一个图,其编号为“图C”。

第六十二条 图中不宜写文字,仅标以图注号1、2、3、…或a、b、c、…图注应在图的下方排列,图的编号及图名应在图注的上方。例如:

图6.5.4 ××××××××××

1—×××× 2—××××
3—×××× 4—××××

第六节 标准中的数值写法

第六十三条 数值应采用正体阿拉伯数字。但在叙述性文字段中,对10以内的数字,有的可采用中文数字书写。例如“三力作用于一点”。

第六十四条 分数、百分数和比例数的书写,应采用数学记号表示。其中分数宜改用小数表示,例如:四分之三、百分之三十四和一比三点五,应分别写成3/4(或0.75)、34%和1∶3.5。

第六十五条 当书写的数值小于1时,必须写出前定位的“0”。小数点应采用圆点,齐底线书写,例如0.001。

第六十六条 标准中标明量的数值,应反映出所需要的精确度。数值的有效位数应全部写出。例如级差为0.25的数列,数列中的每一个数均应精确到小数点后第二位:

正确的书写:1.50,1.75,2.00

不正确的书写:1.5,1.75,2

第六十七条 当多位数的数值需采用乘以10n(n为整数)的写法表示时,有效位数中的“0”必须全部写出。例如:100000这个数,若已明确其有效位数是三位,则应写成100×103,若有效位数是一位则应写成1×105

第六十八条 带有表示偏差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20±2℃,不应写成20℃±2℃;

,不应写成

0.65 ±0.05,不应写成0.65±.05;

,不应写成mm。

在叙述性文字段中,描述绝对值相等的偏差范围时,应采用“允许偏差为”的用词,不应写成大于(或小于)、超过等。例如尺寸的允许偏差为±2mm,不应写成尺寸的允许偏差不超过±2mm。

第六十九条 表示参数范围的数值,应按下列的方式书写:

10~15N,不应写成10N~15N;

10%~12%,不应写成10~12%;

1.1×105~1.3×105,不应写成1.1~1.3×105

18°~36°30′,不应写成18~36°30′。

第七十条 带有长度单位的数值相乘,应按下列方式书写:

外形尺寸I×b×h(mm);240×120×60,或240mm×120mm×60mm,不应写成240×120×60mm。

第七节 计量单位与符号

第七十一条 在标准条文中,计量单位凡前面有量值的应采用单位的符号表示。单位符号应采用正体字母。

第七十二条 当标准条文中列有同一计量单位的一系列数值时,可仅在最末一个数字后写出计量单位的符号,例如:10、12、14、16MPa。

第七十三条 符号代表特定的概念,代号代表特定的事物。在条文叙述中,不得使用符号代替文字说明。

第七十四条 在标准中应正确使用符号。主体符号应采用斜字母;上、下标应采用正体字母,其中代表序数的i、j为斜体;代号应采用正体字母,例如:

正确书写不正确书写

(1)钢筋每米重量(1)钢筋每m重量

(2)其搭接长度应大于12倍板厚(2)其搭接长度应>12倍板厚

(3)测量结果以百分数表示(3)测量结果以%表示

第八节 标点符号简化字

第七十五条 图名、表名、公式、表栏标题,不宜用标点符号;表中文字使用标点符号,最末一句不用句号。

第七十六条 文字叙述中的括号宜采用“()”。

第七十七条 句号应采用“。”,不采用“.”;范围号应采用“~”,不采用“—”;连接号应采用“-”,只占半格,写在字间;破折号占两字。

第七十八条 书写时,标点符号均占一格。各行开始的第一格除引号、括号、省略号和书名号外,不得书写其他标点符号,标点符号可书写在上行行末,但不占一格。

第七十九条“注”中或公式的“式中”,其中间注释结束后加分号,最后注释结束后加句号。

第八十条 条文中应采用国家正式公布实施的简化汉字。

第九节 注

第八十一条 注应采用1、2、3、…顺序编号。注的内容应比正文的内容小一号字。

第八十二条 条文中的注释宜列于条文说明中,当确有必要时,可在条文的下方列出。“注”中不得出现图、表或公式。

第八十三条 表注可对表的内容作补充的说明或补充规定。表注列于表格的下方,采用“注”与其他注释区分。

第八十四条 图注不应对图的内容作规定,仅对图的理解作说明。图注列于图的下方。

第八十五条 角注可对条文或表中的内容作解释说明,术语和符号不得采用角注。角注应标注在所需注释内容的右上角。

第八十六条“注”的排列格式应另起一行列于所属条文下方,左起空二字书写,在“注”字后加冒号,接写注释内容。每条注释换行书写时,应与上行注释的首字对齐。

第七章 标准条文说明的编写

第八十七条 标准条文说明中应包括标准的名称、制定(或修订)说明、目次、分条说明的内容。

第八十八条 条文说明的章节标题和编号与条文相一致。当多条合写说明时,可用“~”简写。例如:3.2.2~3.2.6。

第八十九条 条文说明的编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标准的章、节、条顺序编写。并宜以条为基础进行说明,术语、符号标准可按节或章进行说明。

二、条文说明必须与条文内容一致,并应说明其规定的主要依据及执行条文时的注意事项。

三、不得对标准条文的内容作补充规定或加以引伸。

四、当相邻条文内容相近时,可合写其说明。当有些条文简单明了无需说明时,可不作说明。

五、不得写入涉及国家技术保密的内容和保密工程项目的名称、厂名等。

六、文字表达应针对性强、严谨明确、简练易懂。

七、修订的标准,原条文说明应作相应的修改。修改的条文说明中应对新、旧标准条文进行对比,指出对原标准条文进行修改的必要性和依据。未修改的条文根据需要应重新进行说明。

第九十条 标准条文说明中的表格、图和公式,可分别采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流水编号。

第九十一条 条文说明中的内容不得采用注释。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负责解释。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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