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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食品市场SWOT分析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认定电商食品相关方的责任,制定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明确信息公布主体等规定,在客观上提高了食品电商的违法成本,对食品电商市场黑心企业有巨大震慑作用。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电商食品市场SWOT分析

互联网飞速发展的今天,食品电商市场对各国食品安全管理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和挑战。目前国内外关于网络市场食品安全规制的研究资料相对较缺乏,相关研究成果较少。国外学者实际上是在西方政府规制理论的框架下进行食品安全相关研究,因此理论是相通的。然而,由于网络市场与传统市场相比有其独有特点,应对市场环境的变换,以及在国外规制理论的研究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在传统食品安全规制框架下融入网络市场特点对网购食品安全规制开展研究。

SWOT分析法,是一种分析企业战略的方法,它是一种基于内外部竞争环境和竞争条件下的态势分析。SWOT字母分别代表strengths(优势)、weaknesses(劣势)、opportunities(机会)以及threats(威胁)(刘思宇,2016)。SWOT分析通过调查列举出研究对象密切相关的内部优势、内部劣势、外部机会以及外部威胁,把各种因素相互匹配,并且加以系统分析,从而得出相应的决策性的结论。因此采用SWOT分析方法对食品电商的环境进行系统分析,扩大优势、缩小劣势、把握机会、降低威胁,推动我国食品网购市场飞速发展,也为监管部门进一步利用综合性规制工具提高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提供依据。

(一)内部优势

1. 政治优势

我国食品电商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不断完善。2014年5月,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互联网食品药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以个体消费者为对象的食品电商销售行为加以规范。2015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新增网购食品监管条款,规范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认定因未履行规定义务致使出现食品问题,让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电商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平台必须先行赔付,赔付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追偿。通过认定电商食品相关方的责任,制定违法行为的制裁措施、明确信息公布主体等规定,在客观上提高了食品电商的违法成本,对食品电商市场黑心企业有巨大震慑作用。2017年9月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方案提出,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以及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等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其职责之一就是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中国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2. 经济优势

随着食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零售市场已成为我国经济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食品消费具有一定的刚性特点以及部分消费者对食品有特别的喜好,促使食品网购市场爆发性增长,互联网食品消费成为网络零售市场中增速快,受众多的一类商品。纵观我国食品电商发展历程,其建立和完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起步规范阶段(2005—2012年)。自2005年,易果网(上海易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食品企业进入电子商务领域,且队伍不断扩大。2009—2012年,市场也涌现了一大批食品电商,多采取普通电商模式,但在市场竞争供应链等束缚下,逐步优胜劣汰。

第二阶段,发展转型阶段(2012—2013年)。作为食品电商子品类的生鲜电商自2012年得以发展,本来生活网受到消费者追捧;2013年中粮我买网实现生鲜全程冷链使得食品电商备受关注。移动互联网和社会化媒体的不断发展为食品电商们探索更多的模式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会。

第三阶段,整合提升阶段(2013年至今)。这一阶段,中粮我买网、顺丰优选、本来生活网、京东商城中的一号生鲜等为代表的电商都获得了资本助推,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食品电商进入资源整合和格局更变阶段,从小而美逐步转变为大而全。随着2009年较大规模的食品电商出现,我国网购食品进入快速发展时期,2010年我国网络零售食品交易额增加至131亿元,同比增长204. 7%。2010—2012年增长速度放缓,经过2012—2013年的发展转型阶段,2013年网络零售食品电子商务总交易金额达到324亿元,同比增长47. 9%。同时,网络零售食品电子商务在网络购物市场交易总额中的占比提升至2.5%,增长速度较快。2018年新数据:2018年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继续扩大并保持高速增长态势。全年实现电子商务交易额31. 63万亿元,同比增长8. 5%;网上零售额9. 01万亿元,同比增长23. 9%;跨境电商进出口商品总额1347亿元,同比增长50%;农村电子商务交易额1. 37万亿元,同比增长30. 4%;全国快递服务企业业务量累计达到507. 1亿件,同比增长26. 6%;电子商务从业人员达4700万人,同比增长10. 6%。

目前,我国餐饮O2O(online to offline)以团购、点评、预定和外卖四种模式并存,其中表现为预付模式交易形态的餐饮消费O2O最主要的是团购,并不断向 “在线预订”形态延展。伴随着移动网络的持续性发展,团购行业向O2O的纵深发展成为趋势。通过团购网站平台,将大量有消费需求的客户和传统服务业的商品资源相联结,成为线下交易的入口,推动了传统服务业电商化进程,也成为O2O模式的典型代表。团购行业逐渐成熟,信息与实物、线上与线下贯通融合,带动国内市场经济快速发展。2013年我国餐饮美食在O2O团购市场占比为23%,交易额达到119. 7亿元。2014年,实体企业推进电商化,电商平台逐步落地化,餐饮类团购发展速度增快,2014年仅上半年餐饮类团购交易额已超过2013年全年交易额,达到166. 6亿元。2015年中国餐饮O2O市场规模为1615. 5亿元,占餐饮行业总体比重为5. 0%,预计2018年餐饮O2O市场将达到2897. 9亿元。线上线下呈现双向融合趋势。从企业层面来看,团购市场格局已经趋于稳定,起源于团购的餐饮O2O在其基础上不断向精细化拓展。

3. 社会优势

1994年,互联网进入中国。随着互联网络的发展,网络交易平台涵盖大众日常生活所需的各个方面,促进了食品行业的网络销售发展,网络食品交易作为销售渠道的创新方式,推动食品销售渠道向多元化发展,加速食品文化交流。随着人们物质文化生活越来越丰富,食品的消费和需求将实现由追求数量向注重质量、安全、营养、便利和多样化转变。网络食品交易不受时间、空间限制,以互联网技术作为支撑,把分布在不同地区、经营不同食品类别的销售商聚集起来,赋予消费者多种选择权。从网上选购,到送货上门,为消费者节省大量时间的同时提供了便利服务,网络消费行为迅速成为一种社会认可的消费模式。截至2014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 49亿,互联网的普及使网民结构特征发生变化,较上一年同期提升了2. 1个百分点。庞大的人口基数和网民基数使得我国网络购物市场具有巨大的潜在容量,其中密切关系民生的食品领域成为各大电商关注的焦点,纷纷开辟食品专区,以扩大企业市场份额。

4. 技术优势

供应链管理理论是目前先进的管理理论之一,近年来国内外学者将其应用于不同行业。但是,电子商务过程的复杂性使得企业难以仅靠自己的能力完成电子商务所有环节,在网购食品供应链上,原材料供应商、食品制造商、物流提供商、网络平台运营商、第三方支付等多方与网络食品销售商协同合作,向消费者提供各类食品。食品企业通过向互联网迁移,与之融合或者整合,在网购食品供应链上,电子商务平台实现购买商品的信息流和资金流与物流的分离,带来产业或服务的转型升级。

(二)内部劣势

1. 政治劣势

不断修订的法律法规虽然为我国网购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依据,但是,法律体系在网购食品安全管理政策、风险监测等方面仍不完善。对食品网店和网络食品经营者缺乏合理有效的管理政策。

食品网络市场持续高速发展,消费模式不断更新,行政监管手段在一定程度上滞后于市场发展,使得网络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政府合理确立食品安全监管权,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稳步推进大部制改革,健全部门的职责体系。大部制改革强调政府职能应承担公共服务,但是,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仍习惯于使用单一的、强制性的行政监管手段(崔卓兰等,2011)。这种理念之下,行政执法部门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运行权力的方式易出现扭曲和异化,对应当承担的职责却监管缺位。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涉及部门众多、数量庞大,但是监管手段滞后导致监管效率低下,对网络市场食品安全监管责任缺位。目前,相关部门在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网络食品经营者前置许可缺失问题,缺少针对网络市场的准入标准和程序,对于食品网络市场中经营者的食品流通许可仅依传统有形市场的制度或规定予以执行,尚无针对网络市场特别规定。改革和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解决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问题的重要措施,要建立长效机制,必须整合部门监管职能,创新和提高行政监管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已经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许多问题也随之得到有效解决。

2. 经济劣势

“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市场失灵是引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网购食品市场由于准入门槛低、经营规模不一且分散、销售者身份不明确、责任意识参差不齐,导致买卖双方在开放的虚拟网络平台进行信息交流过程中,部分企业忽视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发布不实产品信息,出售质量欠佳食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对经营者信用管理实施消费者信用评价体系,网购食品的真实情况和售后服务质量均由消费者界定,从而约束经营者行为。但是,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信用评价体系的消费者导向作用,采取非正当手段制造虚假好评信息,对于给予差评的消费者使用不道德的手段强迫修改,使得本来客观公正的消费者评价不再真实。在食品网络市场中,部分经营者道德和诚信的缺失已经成为一种现象,消费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被动地位,虚假夸张的产品宣传信息使消费者很难对所购食品及其真实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做出正确判断,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严重削弱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感,导致顾客满意度下降。

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为消费者购买进口或各地特色食品带来便利的同时增加了问题食品的维权难度。没有实体店铺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往往在经营活动开展之前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活动开展过程中销售发票管理不严格。若消费者网购食品发生质量问题,易出现异地维权难、商家经营资质管理不规范、消费者索证索票意识较缺乏等现象,使得部分食品信息难以追溯。出现消费纠纷,大部分消费者采取与销售者协商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但是维权无果后,消费者由于无法确认责任,难以获得违法主体的真实信息等原因向相关网站、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的比例较低,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不法经营者的行为,造成恶性循环,消费者维权意识有待提高。

3. 社会劣势

网络食品交易基于互联网由第三方提供平台,完成交易行为。平台上商家的常态管理由第三方机构实施,在保障网络市场食品安全方面,第三方平台运营机构起着重要作用。网络食品交易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有助于系统分析和监管市场的数据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对规范市场行为起到约束作用。但是,市场上仍存在部分经营性网站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扩大市场容量,对进入平台的食品经营者资质审查主观放松,数据信息备份和留存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网购食品市场良莠不齐。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务商缺乏统一的数据信息化管理,仅专注于商品信息的数据库建设,未设立保护数据信息安全的强制措施,使得商家信息录入、食品供货源、物流追踪、交易过程等方面出现信息缺失现象,一旦消费者遇到侵权问题,数据库难以提供信息支撑,不利于反向追查和证据提供。

网络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活动开始之前,不需交纳昂贵的店铺租金和装潢费用,不必费时费力办理食品、卫生、工商、税务消防等方面相关许可手续,根据客户需求向供应商提交订单,与传统实体店铺相比,开店经营程序简单,销售计划灵活,经济成本较低。但是,由于经营者未投入大量的资本运作,且网络销售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经营者的注册身份、经营范围、厂家地址、食品供货来源、金融账户信息的真伪难辨,存在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网络工具提供虚拟IP地址,完全隐藏在互联网中,出现问题后改头换面,选择其它的网络交易平台继续进行违法经营,导致行业自律性降低。诚信企业为了保障其产品质量,选用高质量的原材料,导致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度提升;不法企业的违法违规如:偷工减料、使用非法添加剂等生产不合格产品,若对其行为未予以制止或惩罚处理,使其以相对较低的成本继续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从而取得市场竞争中的 “比较优势”,严重阻碍我国网购食品市场发展。

4. 技术劣势(www.xing528.com)

网络市场食品销售与运输分离,多数网络销售商采用第三方物流。虽然目前已形成了较系统的物流配送服务体系,但是在食品配送过程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物流企业往往将食品与其它物品实行混装运输和送递,易出现包装破损,导致食品污染,缺乏保障措施,使网购食品存在极大安全隐患,收到有问题商品难以确定责任;物流企业对于县级以下地区的配送能力不足,掣肘网络食品交易市场的深度发展。

监管部门对传统市场食品进行日常监督抽查的方式主要是在市场中随机抽取成品。然而,对于网络市场的食品而言,由于虚拟网络上食品生产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传统的线下抽样方式运用于网络市场面临诸多困难和不确定因素。目前,对网络市场食品进行监督抽查的两种方式:一是,抽检人员以消费者身份从网上直接购买样品;二是,抽检人员在网络交易平台仓库中随机抽取样品。按照 “网上抽检、源头追溯、属地查处”的要求,网络市场不仅为抽查环节带来难题,追溯环节监管部门也面临许多困难。网络市场食品质量监督抽查只能凭借网络交易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和食品自身标识追溯生产企业,一旦发现企业相关信息是虚假的,追溯工作难以推进。网络交易平台履行职责,严格审核申请进入平台的主体身份,对保障其平台上销售食品的质量安全至关重要,但是,不能仅止于此。目前,阿里巴巴和京东等实力较强的电商平台已建立内部抽检制度,各类电商平台也应积极组织建立内部抽检制度,为网络市场食品安全加固防线。监管部门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行政办公、食品电子溯源的应用和推广,均取得了一定成效。

(三)外部机遇

1. 政治机遇

网购食品经过互联网平台电子商务、金融机构业务流通、食品订单交易三大环节,导致其安全的复杂性。因此,我国网购食品安全法律性规制主要包括规范网络交易环境和保障食品安全两方面。为了规范行业运行,促进电子商务灵活健康发展,网络购物相关法律法规逐步完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网络购物相关的责任追溯、个人信息保护、7天无理由退货等内容纳入,保障了消费者网络购物的基本权益;2014年3月15日公布施行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也对7天无理由退货、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责任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也就是说,消费者冲动消费后也还有 “后悔权”,为国内网络交易市场发展营造了一个较为宽松的政策环境,加大市场规范力度的同时提供了发展机遇。

在现实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既是食品不安全的直接原因,也是食品不安全的间接原因,是导致不诚信行为的环境条件。信息不对称是国家治理能力不足,治理手段落后的主要表现之一,已成为导致食品不安全的关键环节。政府信息公开是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对称的重要途径,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的同时保障公民、企业以及第三方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信息公开的内容分为主动公开的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于主动公开信息,监管部门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在不断出台的新政策导向下,我国中央政府以及各级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办公设备系统逐步完善,为社会公众、各种组织提供了更为便捷、高效的服务。

2. 经济机遇

随着网络购物用户的分化,进一步明确了B2C(business-to-custemer)和C2C(customer to customer)市场分工和用户界定:偏好商品品类丰富和价格低廉的用户往往选择C2C市场,而注重商品品质优良和消费体验的用户更倾向于B2C市场。近十年来,我国历经B2C和C2C网络零售交易的发展阶段,网络购物市场呈现出逐渐融合和下沉的趋势。对比近五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呈现持续增长趋势。2010年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金额仅为4. 5万亿元,到2013年已超过10万亿元,增加至10. 2万亿元,同比增长20%,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规模达1. 9万亿元,同比增长46. 2%。预计至2014年年底全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金额达到13. 5万亿元,其中网络零售市场交易金额达2. 8万亿元。2010—2013年,我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逐年增长,2014年交易规模虽增速放缓,但是,五年间其交易额增长率仍均高于电子商务市场。我国电子商务自2016年开始,从超高速增长期进入到相对稳定的发展期。2019年上半年,我国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仍高达21. 6%,电子商务继续承担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大原动力。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电子商务交易额达31. 63万亿元,同比增长8. 5%。其中,商品、服务类电子商务交易额30. 61万亿元,增长14. 5%。随着电子商务就业规模日益壮大,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加速,带动了更多人从事电子商务相关工作。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我国居民收入和消费支出均呈现增长趋势,消费者潜在和实际消费能力持续提升,成为网络食品交易市场发展的稳固基础,同时,不断扩大的网购用户规模是食品网络市场发展的强大潜在动力。手机购物市场的迅速发展激发了移动网络环境下的消费。手机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和市场渗透率增长迅速不仅得益于利用手机方便快捷和扫码查图的功能能够提高用户购物的决策效率,还要归因于电商企业在手机移动端的推广,为手机用户进行网络购物提供了便利服务,手机网购已成为食品网购用户新的增长点。食品电商在拓展市场发展过程中应积极抓住移动环境机遇,重新塑造线下的商业形态,从而推动消费移动化发展趋势。

3. 社会机遇

不断扩大的网购用户规模是食品网络市场发展的强大潜在动力。数据化和智慧化将成为未来的一种趋势,电商平台在近几年生态系统中的中心地位日益显现。电商的生命线在于服务,服务的基础在于数据。从电商平台未来发展来看,利用数据优势,为消费者、线上的经营者、线下经营者以及生产厂商提供各种服务,将是电商平台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

我国互联网和手机团购的用户数,用户规模均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团购网站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市场格局。团购网站在创立初期,在市场中仅发挥着信息传递的作用,传递企业低价、折扣信息以吸引消费者,但是由于团购网站发展模式的结构缺陷导致其难以长期维系客户。随着团购和网络市场移动化的发展,团购网站不断向O2O深化转型,借助移动终端拓展包括餐饮在内的本地生活化服务市场,进一步促进我国餐饮O2O市场规模发展壮大。

4. 技术机遇

市场需求的多样性和多变性导致产品更新换代速度加快,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竞争已经从过去的单一企业之间的竞争演变成了整条供应链的竞争。国内电商市场服装、化妆品、3C数码等品类伴随着物流服务范围的延伸已逐渐进入成熟阶段。相比之下,网络市场食品交易尚处于开发阶段,具有极大的可挖掘增量潜力。近年来,云计算、物联网等互联网信息技术迅速发展,数量庞大、种类广泛、更新速度不断加快的大数据蕴含着巨大的使用价值。大数据时代食品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与互联网结合,商务交易类应用随之产生,主要从两个层次共同推进:一个层次是以市场交易为中心的行为,食品企业主要利用互联网进行交易信息沟通、订单递交、网上支付以及售后服务等;第二个层次是以重组企业内部的经营和管理为中心的活动,与网购食品企业面向市场开展的交易活动相一致,最典型的是供应链管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食品营销网络,实现食品企业数字化、网络化管理。销售商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与客户、潜在客户实现双向沟通,能够及时反馈客户信息,较迅速地了解食品市场需求。与传统销售渠道相比,网络食品交易能够在不侵犯消费者隐私前提下为商家提供丰富的交易数据和用户行为,通过分析研究,商家掌握消费者的购买态度和习惯,以适应大数据时代市场需求的变化,有针对性的提供实时营销。

供应链上企业的信息流动和获取方式受其利益追求、道德风险、风险防范等因素影响,容易导致信息失真或传递阻塞,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网购食品安全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原料清单、企业资质以及贮藏条件等信息都是消费者应该了解但却未能完全掌握的。这种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处于供应链消费末端的消费者处于被动地位,得到的食品相关信息几乎都是经过B2C/C2C或O2O团购平台层层过滤后的信息。然而,这些信息本身在电商平台与销售者之间就存在着不对称现象,加之销售者更加关心其产品畅销与否、利益获得空间等信息,而对于自己所知道的一些关于食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信息则会 “选择性”地传递给消费者。企业信息披露不全面会给政府、企业、消费者三方同时带来资源无法共享的困境。B2C/C2C,O2O不同食品电商模式供应链结构存在差异性,但是在通过信息共享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方面具有一致性。信息共享有利于保障供应链的快速运行。在网络零售B2C/C2C和餐饮O2O团购的供应链中信息流与资金流逆供应链而上,将资金支付给上游,把供应链中各环节控制信息传递给所有参与主体,信息流起到了反馈环节和保障信息真实与畅通的作用,其主要包含信息技术、信息内容及信息量三方面。当利用信息技术将大量包含反馈控制的信息真实又通畅的传递时,能够促进供应链模式快速运行,提高供应链能动性。同时,由于信息共享的运用基于供应链自身的运作模式,不同供应链管理模式也影响着信息共享技术以及所传递的信息内容和数量。

(四)外部威胁

1. 政治威胁

我国现行法律往往针对某一特定行业或行为进行约束,但是,由于网购食品涉及多行业交叉行为,在此交叉下势必造成法律空白,网络销售的进口食品和自制食品安全缺乏法律保障、经营者责任界定模糊、违法成本相对较低、司法管辖权难以确定等问题阻碍网络食品交易市场发展。新兴销售渠道、商业营销模式不断发展和法制建设滞后之间的矛盾仍未解决,亟须出台更为细化的实操性法规,实现有法可依。在网络虚拟交易环境中如何保障食品安全已成为我国法制建设中的难点问题,随着新型渠道和商业模式的快速发展,在市场需求和立法体系逐渐成熟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法律法规,规范网购食品行为势在必行。

电子政务已经成为我国信息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我国电子政务的建设经过不断发展,虽然已经建立了初具规模的食品安全信息系统,但是,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各级政府以及省、市、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尚缺乏统一的信息化规划,已建成的系统独立、异构、互不相通、缺乏在线提供公共服务的标准,跨层级信息资源难以共享、低效率运行等问题。目前,各部门都较注重信息化建设,不断完善自身内部食品安全监管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采集和保护与本部门职权相关的信息,加强跨层级间的信息交流,但是一定程度上导致跨部门信息系统条块分割,阻碍信息互联互通,不利于对在线公共服务进行统一考核。随着大部制改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着手统一原有系统,实现对企业的统一管理、实现信息共享,有效地弱化了原有体系中跨部门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的障碍。但是,监管部门职能转变,跨部门间的信息不对称又会以新的形态出现。无形的网络市场信息整合难度大,缺少强制性的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公布机制,部门间缺少一个全国联网统一的网购食品安全信息公布平台,无法充分满足监管部门公职人员信息需求,影响行政监管效率。

2. 经济威胁

社会信用体系主要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诚信体系。近年来,我国政府信用体系建设的进展较快,已建立了国家级和多个省级食品工业企业的诚信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政府监管的力度,增加了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度;已开始建设企业基础信息数据库,初步建立了企业诚信体系的基础平台;个人信用体系建设的速度相对缓慢。随着我国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市场主体之间的信用信息不对称现象更加突显,政府各部门掌握了绝大部分的信用信息,向社会公开程度有限。由于我国网络市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体系尚未系统建立,监管部门及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对食品经营者进行信用分类监管的主要依据是消费者的投诉记录,在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环境下,以消费者个体评价为依据的信用分类监管效果欠佳。

移动互联网不断发展,未来移动宽带也将会成为企业重要的接入方式。我国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普及工作已达到较高水平,但是我国企业开展互联网应用水平仍有较大的提升空间,且仅一小部分企业会针对问题采取提升内部运营效率的措施。一方面原因是企业对应用互联网提升效率的重视程度不够,在信息化建设上 “重硬轻软”,尤其在大数据时代,重系统、轻数据的落后理念严重影响企业信息化进程;另一方面原因是企业传统的业务流程与内部的信息化改造之间契合程度偏低;再者,由于推进信息化进程所需的基础软硬件设施和人力资源成本投入较大,且许多企业对应用信息系统和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开发和投入明显不足,客观上制约了信息化建设。

3. 社会威胁

目前,我国在运用大数据推进社会管理与经济建设方面与国际上发达国家仍有一定差距,同时也是网络攻击的主要受害国,网络上损害公民知情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网络食品交易完成后,购物网站、快递单、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工具都有可能成为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源头,网上交易电子支付环境安全问题成为监管部门、银行、第三方付平台和消费者共同应对的问题。监管部门如何运用互联网技术保障电子支付环境安全尤为重要,目前,监管部门跨区域跨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已经对基层公职人员的互联网技术水平提出更高要求,但仍缺乏长期的人才培养和选拔体系,来保障监管工作的技术更新。

在网购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中,媒体(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作为主体之一是最重要的平台和媒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媒体能够宣传正确的食品安全知识,真实报道食品安全事件,促进风险交流沟通,促进食品安全管理措施的改进和落实。另一方面,部分媒体可能会基于自身认知的局限或新闻轰动性的要求,传播错误的食品安全知识,隐藏或夸大食品安全风险,造成信息传播失真。在信息化快速发展的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媒体通过多元化渠道对食品安全事件迅速传播,一旦因误用标准或报道不全面将突发性、不确定性的信息传播后,很容易引起公众恐慌心理。互联网下的食品安全舆情传播速度快,且随着时间推移传播范围不断扩大,不断加深公众恐慌心理。

4. 技术威胁

供应链管理的基本原理之一 “牛鞭效应”就是信息不确定的一个具体表现:信息流传递过程中,供应链上各方信息传递存在的不透明、不及时、不准确问题会导致信息扭曲逐级扩大,引起需求信息越来越大的波动,出现变异放大的现象。信息来源的不确定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整个供应链的不稳定。就网络零售B2B/B2C供应链上企业内部而言,信息未能及时、准确的共享会造成所有信息与所需信息之间的差异,从而使企业面临众多的不确定,例如消费者订单提交时间和产品购买量不确定;供应商供货数量、产品质量不确定;物流状况不确定等。就餐饮O2O供应链而言,多数餐饮企业提供服务难以标准化,且O2O模式平台并不能完全掌握线下服务的质量,提供的餐饮服务低于消费者预期,将面临服务后退款及维权程序烦琐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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