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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剖析人身触电事故案例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南京禹盛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某某予以行政处罚。因此,×××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深度剖析人身触电事故案例

×××电力工程“6.1”触电死亡事故调查报告

2018年6月1日11 时许,在某社区10 kV 横岗线杜林支线变电站,×××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2 万元人民币

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68 号)的有关规定,受区人民政府委托,区安监局牵头组织区监委、公安分局、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并邀请区检察院参加,组成事故调查组,共同对该起事故展开调查。事故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后,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相关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在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濮某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2 058 万元人民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1151 ××××××,经营范围为承装(修、试)电力设施,土石方工程施工,电线、电缆、电力器材销售,钢管塔、铁塔制造加工,道路普通货物运输,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提供建筑劳务(劳务派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住所:××××××××。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2018年6月1日,×××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安排代维班组对某区横溪街道某社区10 kV 横岗线杜林支线变电站电线杆进行高扳移位作业。8 时许,代维班组长时某某带领4 名工人鲁某某、陈某某、张某某、万某某来到作业现场开始进行高扳移位作业,辅助工陈某某攀爬至10 kV 011 横岗线杜林支线电线杆顶端(距离地面约12 m)安装临时拉线作业。随后,陈某某一直留在电线杆顶端等着线杆移位拉线作业完毕后,再将临时拉线拆除。

11 时许,10 kV 011 横岗线杜林支线电线杆高扳移位作业完成后,陈某某从电线杆顶端下移至变压器上方时,身体失衡,引起高压熔断器金属部分对陈某某左手臂放电,造成其触电从电线杆上6 m 处跌落地面致电击伤,经送同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 时30 分许死亡。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此事故类别:触电,造成1 人死亡。

死者:陈某某,男,25 岁,甘肃康县人,身份证号码为621 ××××××××××××419,居住在某省×县××××社,职务系某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辅助工。

(二)直接经济损失

该起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12 万元人民币。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发生的原因

1.直接原因

辅助工陈某某无证从事特种作业,在作业中未能与高压熔断器保持0.7 m 的安全距离,导致高压熔断器金属部分对其身体放电,造成其触电死亡。(www.xing528.com)

2.间接原因

(1)×××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规定,安排无特种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2)×××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办理高扳移位作业工作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未安排专职监护人员,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且未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

(3)×××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法定管理职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二)事故性质

事故调查组认为: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1)×××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辅助工陈某某无证从事特种作业,在作业中未按规定佩戴高压绝缘手套等防护用品,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在本起事故中已死亡,故不予追究。

(2)×××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某某,未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规定。建议安监部门依法对南京禹盛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濮某某予以行政处罚。

(3)×××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要求办理高扳移位作业工作票,未安排专职监护人员,作业前未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就被安排上岗作业;未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以上行为违反了“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2.3:落实工作票制度,办理作业工作票。《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因此,×××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建议安监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要加强对作业现场的监督和管理,掌握作业现场的安全动态,及时消除各类不安全因素,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生产安全。

(2)×××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杜绝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

(3)×××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当监督、教育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向作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作业现场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4)×××电力输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应该针对该起事故,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在今后的生产作业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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