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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与合同管理:提升项目执行效率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经济组织为了执行国家计划和满足自身业务需要,它们之间要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密切联系与协作,这方面的横向经济关系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当出现这类纠纷时,要求现场的监理工程给予协调处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仲裁协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协调的主要依据是合同。

组织协调与合同管理:提升项目执行效率

合同的完善和提高是促进协调工作条理化、法制化的重要环节。在建设过程中,需要协调的工作是十分频繁而复杂的,发生频率最高的当属经济纠纷,或称经济争议。经济纠纷通常是指在经济建设的活动中,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所发生的争执或经济争议。在日常生产、生活当中,纠纷和争议是多种多样的,如建设中常遇到的工业广场施工场地划分的纠纷、地面运输相互干扰的纠纷、环境污染的纠纷、占用永久建筑的纠纷、产品质量评定标准的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施工衔接相互交叉作业中的纠纷等。

(1)合同是各环节的经济纽带。在目前监理工作中遇到的纠纷,大量的是经济合同纠纷,因为经济合同是在建设过程中联系生产、供应、销售、运输等各个经济环节的纽带。我国目前的所有制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全国的大中型企业,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原材料、建材、设备等生产企业,建设中数千种规格品种的建材、设备、生产工器具也是由多种经济形式的企业生产或经销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我国的经济结构是多种经济形式、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渠道同时存在的多层次经济结构。各经济组织为了执行国家计划和满足自身业务需要,它们之间要按照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密切联系与协作,这方面的横向经济关系是通过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建立起来的。

在大中型项目建设过程中,往往有几百份、上千份各类合同,如供销合同、工程合同、劳动合同、协作合同等,并成为各环节的经济纽带。

(2)合同本身的漏洞是造成纠纷的重要原因。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签订合同时条款不具体、责任不明确,或对不可预见的问题缺少预见性的说明,或是缺项、漏洞,由此产生纠纷是经常发生的事。此外,也有一些是因为国家计划变动、行政干预、当事人经营管理不善、安全质量事故、拖延工期或质量达不到要求,以及随意解除合同而引起纠纷。

当出现这类纠纷时,要求现场的监理工程给予协调处理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按合同有关条款进行仲裁协调,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避免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www.xing528.com)

(3)协调的主要依据是合同。监理工程师在协调过程中的一项主要依据就是合同条款,合同本身又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完善合同条款无疑是减少纠纷并使协调工作逐步走向条理化、法制化的必由之路。

在建设监理试点初期,纠纷的各方往往由于合同意识淡薄,在协调会上离开合同条款,按经济管理的常规做法各抒己见,迟迟不能取得共识,而监理工程师却一丝不苟地严格按照合同内容进行协调,使当事人各方深深意识到合同再也不是过去的“开工执照”和兄弟企业之间的“君子协议”,而是具有法律效力、受经济保护、必须遵守的契约和承诺。但因为监理初期签订的一些合同不够细致,更不够完善,使许多本来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了,由于条款不具体,当事人各方各有各的理解和解释,责任不明确,全都有责任而又全不负责任,使协调工作耗费了相当大的精力和时间,使当事人各方“仅是勉强接受协调意见”、“仅是顾全大局而放弃小我的自我牺牲”。

经过一段时间的建设监理实践,当事人各方都大大增强了“合同意识”,而监理工程师们更是“天天念这本合同经”。总结教训后结论是:不论什么类型的合同,必须要监理工程师协调和仲裁的,一定要做到尽可能的明确、具体,责、权、利分明,奖罚条例详尽,对不可预见因素考虑周全,而且合同必须符合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这样做虽然表面看合同都成本成册,签约过程需要反复协调,甚至需要几个回合,占用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在具体执行中只要各方都能遵守合同、守信誉、就很少发生纠纷,即使有时出现意见分歧,协商工作量也不大,而且由于合同责任明确、条款严密、量化内容完整无多义词,并具体细致,使协商工作变成了逐条检查合同执行情况的工作,协调本身也由于监理程序的固定和合同条款的具体而走上了条理化、法制化的轨道

众所周知,协调的最佳效益是方方面面积极因素的有机组合,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通过协调调动了各方的积极因素,因此在坚持合同条款的同时,对合同中的“未尽事宜”不妨采取较灵活的解决措施,以便能调动当事人各方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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