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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口食品经营的基本要求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进口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进口食品时,应当向进口该食品的进口商索取相应资质证明并保留。此外,进口食品经营者还应查验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此外,进口食品经营者还应保留进口食品的送货单据。进口商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

关于进口食品经营的基本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进口食品经营者在经营进口食品时,应当向进口该食品的进口商索取相应资质证明并保留。此外,进口食品经营者还应查验进口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1.资质证明

上一小节详述了进口食品的基本要求,包括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进口食品应当依法进行检验检疫并随附合格证明材料。进口食品经营者应当向进口商索要进口商资质证明、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进口的食品具体信息材料(包括品名、品牌、原产国或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等)并保存。此外,进口食品经营者还应保留进口食品的送货单据。

2.进口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1)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其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www.xing528.com)

(2)对于进口水产品。其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3)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4)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其他食品,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进口食品的进口商进口和销售记录要求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食品添加剂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为掌握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确保进口食品可塑性,加强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的监督管理,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于2012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明确了进口商应当建立完善的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并严格执行。

进口商应当建立专门的食品进口记录,并指派专人负责。食品进口记录是指记载食品及其相关进口信息的纸质或者电子文件。食品进口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进口食品的名称、品牌、规格、数重量、货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原产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在华注册号、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编号、名称及联系方式、贸易合同号、进口口岸、目的地、根据需要出具的国(境)外官方或者官方授权机构出具的相关证书编号、报检单号、入境时间、存放地点、联系人及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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