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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的一般处置程序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一般程序如下。②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报告。①Ⅳ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一般处置程序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的一般程序如下。

1.事故报告与通报

(1)事故信息来源

①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②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③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监测和分析结果;④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⑤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或其他省(区、市)通报的信息;⑦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的信息。

(2)报告及通报的主体和时限

①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1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和负责本单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部门报告。

②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③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治疗的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的区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报告。

④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市、区市场监管局和卫生健康委报告或举报。

⑤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初步核实后,立即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和其他有关部门。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区市场监管局接到通报后,要及时调查核实,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将有关调查进展情况向同级政府及食药安办、其他有关监管部门和上级部门报告。

⑥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由市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报同级食药安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启动响应的建议。如为Ⅲ级及以上事故的,区食药安办和区市场监管局要立即向市食药安办、市市场监管局和区政府报告,市食药安办和市市场监管局接报后,在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市委、市政府报告。报国家主管部门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要同时或先行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⑦食品安全事故涉及其他省(区、市)的,由市食药安办及时向相关省(区、市)有关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

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港、澳、台地区人员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通报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3)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技术机构和社会团体、个人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当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等基本情况。

市市场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报告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信息来源、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当前状况、危害程度、先期处置等信息,减少初报审批层级,避免层层把关延误初报时限。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据事故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内容主要包括事故进展、发展趋势、后续应对措施、调查详情、原因分析等信息。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理完毕后按规定上报,应包括事故概况、调查处理过程、事故性质、事故责任认定、追溯或处置结果、整改措施和效果评价等。重特大突发事件发生时,至少每日报告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2.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是为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及确定应采取的措施而进行的评估。有关监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相关信息,并向市市场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提供核实后的信息和资料,由市市场监管局或区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1)污染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3.应急响应

(1)先期处置

事故发生单位和所在社区负有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事发地所在区食药安办和市场监管局在得到报告后,应当承担先期处置的职能,开展相关工作,并向上级部门报告信息。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在事故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市应急联动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特大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市场监管、公安农业农村海关、卫生健康委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联动处置。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事态的紧急情况,市食药安办、市应急联动中心等报请或由市委、市政府直接决定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并实施应急处置。

(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发生在口岸等特殊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由该区域管理部门与所在地区政府共同处置。

①Ⅳ级应急响应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所在区政府启动Ⅳ级响应,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②Ⅲ级应急响应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或由市食药安办指定的相关部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视情成立市食药安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并参照本预案开展组织应急处置,市食药安办及时将处置情况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www.xing528.com)

③Ⅱ级应急响应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办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市委、市政府根据市食药安办建议,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等工作。

④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立即向国务院上报有关情况,在国家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国家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进展情况。

4.应急处置措施

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各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以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事故发生单位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开展先期处置,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

(2)卫生健康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开展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救治。

(3)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通知后,对食品安全事故现场采取卫生处理等措施,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委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

(4)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法强制性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待查明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或响应结束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5)对确认受到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相关食品及原料,农业农村、海关、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者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并销毁。检验后确认未被污染的,予以解封。

(6)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相关犯罪行为侦破工作。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及时组织研判事故发展态势,并向事故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醒做好应对准备。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有关涉外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5.检测分析评估

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及时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现场及受污染食品控制、食品与环境、次生及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①级别提升

当事故的影响和危害进一步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②级别降低

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③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

(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

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级别调整条件的,提出调整响应级别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区政府有关部门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7.信息发布

(1)Ⅲ级、Ⅳ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市食药安办或事发地所在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发布。

(2)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在市有关部门、单位或事发地所在区政府的配合下,由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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