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赔偿责任处理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赔偿责任处理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民事赔偿责任处理

1.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将承担的民事责任

(1)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明知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其从事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2.违反《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的行为将承担的民事责任

根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但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