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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规程:关键细节解析

时间:2023-06-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承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与监理机构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监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替代或减轻工程承建单位对施工安全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建单位必须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并在事故发生72h内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书面事故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得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同意后方能复工。

施工安全监理工作规程:关键细节解析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施工安全监督,依据国家及国家部门颁发的施工安全与施工劳动保护法律、法令和行政法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及工程施工规程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2)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承建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与监理机构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

(3)监理机构执行“安全监督与施工监督相结合、安全预控与过程监督相结合、安全监理工程师巡查与现场监理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制度,加强现场施工安全的预控、检查和监督,督促施工单位按章作业、文明施工,促进各项施工安全制度及安全保护措施的落实。

(4)监理机构对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并不替代或减轻工程承建单位对施工安全应承担的合同义务和责任。

(5)本规程适用于长江委三峡工程监理部监理范围内各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安全管理。

二、承建单位的安全责任

(1)在工程施工、完工及修补缺陷的整个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履行其安全职责。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的安全人员,加强对施工作业安全的管理,特别应加强爆破材料和爆破作业的管理,制定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安全生产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具,并经常对其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需要的时间和地点,或根据监理单位或有关部门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灯光、护板、栅栏、警告信号和值班人员,以及对工程进行保护或为公众提供安全和方便。

(3)在承建单位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责任,需要使用、运输并贮存炸药或其他类似物品时,监理机构应督促其事先采取必要的安排或预防措施,并应遵守与上述物品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对于其他易燃易爆品或其他在使用、运输或贮存中存在危险的物品,也应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4)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其工程以及其管辖范围内的人员、材料和设备(包括在其辖区内业主的人员、材料和设备)的安全负责。并负责做好其辖区内的工作场所和居住区的日常治安保护工作。

(5)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负责其管辖范围内的消防、防汛和防灾、抗灾等工作,按合同规定设置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以及防汛器材和救助设施。建立管理机构、配备相应人员,并按监理单位的指示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和每年的防汛度汛检查。

(6)承建单位注意保护工地邻近的建筑物和附近居民的安全,防止因施工措施不当使附近居民的人身和财产遭受损失。

(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工程最终验收之前的整个施工期内对安全保护承担责任,要求承建单位制订安全、保护等规定,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证工程现场施工安全(包括承建单位和非承建单位的人员安全),维护工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8)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设立专门的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指派专职人员,并制订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规定。此项规定于工程开工后30d内递交监理单位审批。安全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防洪、防火、救护、警报、治安、炸药管理等,并协助三峡工区的消防、治安等工作。

(9)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对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安全规程及不符合合同规定而引起的险情、事故隐患,业主和监理单位有权进行干涉。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承建单位必须及时向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告,并在事故发生72h内向业主和监理单位递交书面事故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10)凡属承建单位的现场工作人员,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作业种类和特点并按照国家的劳动保护法规规定配备相应的劳保用具,包括安全帽、水鞋、雨衣、工作服、手套、手灯、防尘面具、安全带、安全网等。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照有关劳动保护规定发给工作人员劳动津贴和营养补助,并确保工作人员必须的休息时间。承建单位还有责任监督进入现场的所有人员佩戴安全劳保用具。

(1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全工区设置必要的保护、栅栏、安全网、安全标志信号(含灯光信号)等。安全标志信号应包括(但不限于)标准的道路信号、报警信号、危险信号、控制信号、安全信号、指示信号等。要求承建单位负责维护所设(含业主所设)信号和标志。若监理单位认为承建单位提供的信号系统不能有效地保证安全,指示补充、修改或更换该系统。

(1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遵照合同文件规定在各施工区、道路及生活区设置足够的照明系统。在不便于采用电器照明的工作面可采用气灯或碳化灯。

在廊道、隧洞等地下建筑施工中,应有足够的通风、照明设备及排水设施,以保障人身安全。进入地下建筑物内的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地下照明系统的电压不得高于120V。

(13)在工程施工中应配备对有害气体的监测、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用具,如防爆灯、防毒面具报警器等。一旦发生有害气体,应立即停止工作并疏散人员,同时立即把情况报告监理单位。经过慎重处理,确认不存在危险并得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指示同意后方能复工。

(14)凡可能漏电伤人或易受雷击的电器设备及建筑物等均应设置接地或避雷装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负责这些装置的供应、安装、管理和维修,并应定期派专业人员检查这些装置效果。

(15)炸药必须存放在距工地或生活区有一定安全距离的仓库内,未经监理单位批准,不得在施工现场存放炸药。炸药库的布置和设计以及炸药的贮存与运输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并应事先得到监理单位的批准。

(16)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进行爆破作业时,严格遵守经过监理单位批准的爆破操作规程和告警规程。要求承建单位在进行爆破作业时,对所有的人身、工程本体和公私财产采取保护性措施,并对由于爆破而造成的人身伤亡(包括第三者的伤亡)以及对工程本体或公私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17)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配备适量的消防人员和消防灭火设备、器材。消防人员应熟悉消防业务。消防设备和器材应随时检查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待命状态。承建单位在向监理单位递交施工总规划的同时,应递交上述内容的消防措施和规划报告,报送监理单位审批。

(18)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重视水情和气象预报,应有专人负责。水情和气象预报由业主统一发布,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或气象灾害预兆时,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止气象灾害的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身财产的安全,并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同时,承建单位有责任协助业主和其他单位、部门采取有力的防护、救灾措施,以减少灾害对工程和工区所有人员、财产造成的损失。在汛期,承建单位应服从三峡工程防汛领导小组有关防洪、抢险和其他防汛工作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19)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根据国家颁布的各种安全规程,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编印通俗易懂适合于本工程使用的安全防护规程手册。在监理单位下达书面开工令后,应立即将手册送交监理单位备案。这类手册应分发给承建单位的全体职工以及监理单位。

安全防护规程手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防护衣、安全帽、防护鞋袜及其他防护用品的使用。

2)升降机起重机的使用。

3)钻机的使用。

4)汽车驾驶和运输机械的使用。

5)用电安全。

6)灌浆作业的安全。

7)混凝土浇筑作业的安全。

8)钢结构安装作业的安全。

9)机修作业的安全。

10)压缩空气作业的安全。

11)高空作业的安全。

12)焊接和防腐作业的安全和防护。

13)意外事故火灾的救护程序。

14)化学制品作业的安全和有害气体的防护。

15)防洪和防气象灾害措施。

16)信号和告警知识。

17)其他有关规定。

(20)安全会议和安全防护教育,包括:

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组织有关人员学习安全手册,并进行安全作业的考核与笔试,考试合格的职工才准进入工作面工作。

2)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定期举行安全会议,并指定有关管理人员、工长安全员参加。

3)各作业班组均应设置安全员对该班作业情况进行检查和总结,并及时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问题。

4)对于危险作业,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加强安全检查,并建立专门监督岗,在危险作业区附近设置标志,以引起工作人员的注意。

(21)在合同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采取合理的措施,阻止其职工发生任何妨碍治安等非法行为,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工程附近的人员和财产免遭上述行为的侵害。

(22)在承建项目区域内,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协助业主或上级安全防护部门对其安全防护设施和施工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等进行必要的检查和监督。

三、施工安全措施的批准与开工申报

(1)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完成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的建立并报监理机构批准。工程施工过程中,要求承建单位结合工程进展和工程施工条件、现场施工安全条件的变化,以及施工安全措施执行中的实际情况,定期对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进行补充、调整和完善,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施工安全保证体系申报的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包括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责任人及其资历、资质情况)。

2)各级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职责、工作制度与岗位责任制

3)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的总体规划与布置。

4)安全教育制度以及施工安全的人员配置、培训与管理。

5)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6)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劳动保护与防护措施。

7)其他报告事项,或业主、监理单位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2)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规定,在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编制详细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措施并报监理机构批准。

(3)对于汛期施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开工前或进入汛期施工前,编制专门的安全度汛和防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4)对属于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作业的施工项目或工作,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施工作业前,编制专门的高空、高危险区或特种爆破施工安全作业措施计划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5)对于单元工程项目或工作开工,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在申报开工前进行施工安全与劳动保护措施检查,并在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落实,自检合格基础上向监理机构申报开工(仓)许可签证

(6)承建单位向监理机构申报的文件资料一式六份,监理机构在承建单位报送文件资料送达的14d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复。

(7)由于承建单位施工安全措施申报或施工安全设施、措施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力,导致施工延误,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

四、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1)承担运输、爆破、吊装、电焊、气割(焊)以及大型、特种机械设备操作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法令、法规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他不适于进行高处作业或其他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从事该项工作。

(2)施工爆破作业应根据工程要求、地形条件、地质条件、工程量大小和施工机械等爆破作业条件,合理选用爆破方法并报经批准。

(3)进行如洞室爆破或重要工程设施附近爆破、或在施工营地等聚居区附近爆破、或在航道附近区域爆破等特种或特殊爆破作业,工程承建单位在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破作业措施计划前,应首先获得地方公安部门或政府其他管理部门的批准。

(4)爆破作业应指定专人负责,参加爆破工作的管理、质检、运输、储存、保管、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受过爆破技术训练,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爆破作业安全规程,经地方公安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合格证并持证上岗。

(5)爆炸材料的购买、运输、储存、保管等应遵守国家关于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工程承建合同及其技术规范的规定。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定期对其爆炸材料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每月向监理机构报送爆炸材料的购买、储存、使用和保管情况,并接受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的检查与监督。

(6)在浓雾、大雨、大风、雷电或黑夜等不利作业条件情况下,不得进行起爆作业。

(7)开挖作业应自上而下进行,某些部位如必须采用上、下层同时开挖或上、下层同时进行开挖及支护等作业,应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技术措施,并事先报经监理机构批准。

(8)洞口开挖中,要注意以下施工安全事项:

1)削坡应自上而下进行,严禁上、下层垂直作业。

2)做好危石清理、坡面支护、防护和排水工作。

3)进洞前,须注意对洞脸岩体进行鉴定,确认稳定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开挖洞口。

(9)在不良地质地段中开挖,应在地质预报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制定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其中包括应遵守下列原则:

1)查清地质构造,做好锁口和排水。

2)对危岩进行预加固处理。

3)浅钻孔、多循环、弱爆破、减少对围岩的振动影响。

4)及时支护、加强支护,必要时或允许时尽早进行混凝土衬砌。

5)加强安全检查、围岩变形监测与分析,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10)对于施工人员必须停留作业或经常性地穿越的可能存在高空物体或物料掉落的安全危险区域,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设置安全棚、安全通道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

(11)坝体混凝土浇筑作业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1)安装和拆卸模板必须站在牢靠的立足点上,不得站在被安装或被拆卸的模板或支撑构件上作业。

2)吊装模板所使用的吊具,以及悬空作业所用索具、支架、吊篮、平台、塔架等安全设施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3)交叉作业时下层作业位置必须处于上层作业物件可能坠落范围外,否则必须在上、下层作业面之间设置安全防护层。(www.xing528.com)

4)必须在施工平台、浇筑仓面等边沿部位堆放模板、支架等材料时,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m,也不得影响作业面的交通

5)浇筑、吊运等机械设备设施之间,以及其与钢筋和浇筑埋设件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防碰撞安全距离。

(12)对施工人员可能发生高空坠落的施工部位,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设置安全通道、安全作业平台、安全护栏等安全设施,并张挂安全防护网。

(13)对必须采用两台以上设备进行抬吊作业,或多台设备在近距离作业,或施工人员必须从上层作业区下穿行,或其他可能发生不安全因素的临时作业场所,施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岗或流动安全哨。

(14)在夜间或廊道、隧洞等光照不良部位进行施工时,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和用电安全规定设置照明系统,并保证道路交通区域、施工作业区域、堆存区域和其他室内、外工作区具备为交通运行、施工作业和工作能安全进行所必须的照明设备容量和照度。

(15)工程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在属于其使用或管理区域的下列部位设立告警、指示等必要的信号和标示:

1)现场车辆交通频繁的路段、交叉口、陡坡、高边坡、急弯、限制高度、行人或施工作业人员频繁穿越、路况不良以及可能遭遇其他危险源影响等路段。

2)门机、塔机、胎带机、吊车等大型施工机械设备作业和塔带机混凝土供料线运行区域。

3)高压电器、高压设备和埋设有防雷、接地等设备设施的保护区域。

4)限制非施工管理、监理检查与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的施工区域。

5)其他可能存在安全危险的施工部位和作业区域。

(16)当遇到雷雨、大雾和速度达20m/s以上的大风时,应停止塔带机和其他大型塔吊机械作业,并将布料胶带机、机械吊臂转至机械安全操作规程规定的方向和位置。当风速有可能连续10min达到14m/s左右时,应暂停塔带机的布料作业,将布料胶带机上的混凝土拆卸空并转至顺风方向。

五、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与监督

(1)施工爆破作业必须按报经批准的爆破作业措施计划进行。在进行施工爆破作业前,必须做好下列安全准备和施工安全检查:

1)现场爆破作业的指挥机构已经到位,其职责分工已经明确。

2)现场爆破作业的告警系统运行有效。

3)在爆破危险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和不可撤离的设备已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经检查符合要求。

4)在爆破危险区内应撤离的设备、人员等必须撤离的人和物已经撤离。

5)钻爆参数和起爆网络连接经检查符合要求。

6)其他必须检查的安全和防护设施经检查符合要求。

(2)当发生边坡滑塌,或观测资料表明边坡处于危险状态时,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

1)及时向监理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事故或事态范围的扩大和延伸。

2)记录事故或事态的发生、发展过程和处理经过,并及时报送监理机构。

3)会同设计、地质、监理工程师查明原因,及时提出处理措施报监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3)在进行金属结构设备或金属结构件的吊装和安装、门塔机、塔带机及其供料线的安装和运行维护,以及坝体墩墙模板的安装和拆卸等高空作业前,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编制专门的施工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作业规程报送监理机构批准。

(4)承担高空作业指挥及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施工安全和安全作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监理机构的认可后挂牌上岗。

(5)施工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定期(每半年或每年末)对施工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和告警、指示等信号和标志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设施、物品和信号标志,以保持施工安全保护措施始终处于良好、可靠的运行和使用状况。

(6)高空施工作业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定期对施工作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设备、设施用品进行检查,及时补充、修复或更换不符合安全作业要求和安全、劳动防护质量检验标准的设备、设施与用品。

(7)塔(顶)带机及供料线、混凝土生产系统等施工设备、设施运行期间,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

1)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管理、运行、保养和维护人员的培训、考核并持证上岗。

2)严格遵守施工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3)按《施工机械保养规程》规定配备安全警示灯、警示牌、灭火装置以及其他必须的安全装置并保持其始终处于正常运行装置。

4)按《施工机械安全操作和保养规程》规定的周期,做好施工机械、设备、设施的安全检查和保养维护。

(8)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班前安全作业教育制度,施工期间应加强班前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检查,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上班期间不得喝酒,严禁指挥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工人喝酒后进行机械设备操作和高空作业。

2)严禁未配备合格安全防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高空、高压电作业。

3)严禁未配备合格劳动保护设备、器具和用品的人员进行有毒、有害气体和不良施工环境条件作业。

4)严格制止其他违反施工安全作业规定与不符合劳动防护事项的行为。

(9)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师应加强对文明施工、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工作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并依据国家关于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履行其职责,行使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业主授予的下列权限:

1)对施工班组班前安全生产教育、文明施工、施工安全以及施工作业记录等情况进行检查。

2)指示施工单位设置、更换、完善施工安全和劳动保护设施,或指令施工人员纠正违规作业行为。

3)阻止违章作业行为,对严重违反规定的违章作业行为或其责任人发出违规警告。

4)经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并可能因此导致安全事态进一步扩展或导致安全事故的作业行为,发出暂时停止施工作业的指令。

5)对经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拖延整改,或拒不执行监理机构指令的施工人员、施工班组责任人或施工作业班组提出撤离施工现场的建议。

(10)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建立施工安全档案和安全隐患登记、整改、复检和销案制度,并按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及时向业主和监理机构报告施工安全生产情况。

(11)监理机构应督促工程承建单位在下月5日前,一式六份向监理机构报送上月施工安全作业月报,其内容应包括:

1)文明施工和施工安全情况与评价。

2)施工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安全生产制度执行与检查情况。

3)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4)本月施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月加强施工安全工作的措施计划。

5)其他需要报告和说明的情况。

六、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1)由于施工过程中因违规违章、管理不善、意外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和机械设备事故,均称为施工安全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按伤亡人数或直接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四类,见表11-52。

表11-52 施工安全事故分类表

(2)施工安全事故报告。较大及以上等级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立即向业主单位和监理部报告:

1)在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24h内报告事故概况,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后7d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损失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

2)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

3)事故处理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

(3)事故调查、处理与结案。

1)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事故经过作好记录或录像,并根据需要对事故现场采取临时或紧急措施进行保护,为事故调查、处理提供依据。

2)对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等级的安全事故,业主单位、监理部和承建单位还应及时成立事故调查组,并严格按国务院“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1991年3月1日)和合同文件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与结案。

3)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责任人,并遵循“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处理不放过,员工没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没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4)监理机构应督促施工承建单位按合同文件和业主有关规定报送施工安全事故统计报表。

(5)施工过程中或发生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并有下列行为,属于承建单位违约:

1)施工中安全防护设施粗制滥造、偷工减料,导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2)在施工现场安全检查中,伪造记录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3)发生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事故报告时限的。

4)对按规定进行施工安全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

5)其他严重违反合同文件及有关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的。

附:施工安全监督过程用表格式,见表11-53~表11-59。

表11-53 现场施工安全隐患整改指示单

主送: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总监办。

表11-54 施工安全违规警告通知单

主送: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总监办。

表11-55 施工安全设施返工指令单

主送: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总监办。

表11-56 施工暂停指令单

主送: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总监办。

表11-57 施工复工指令单

主送:工程承建单位。
抄报:业主单位工程项目部,施工安全总监办。

表11-58 施工安全监理现场记录(日志)

表11-59 坝体浇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现场检查表

注 评价意见分合格、纠正后合格、指令整改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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