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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食品安全风险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发布警示公告、公布违法事实等资讯公开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问题食品,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市场交易信息供给失灵下的一种行政权力介入。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确认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食品安全事故的“低频率化”和“弱致害性”。

警惕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一种特殊的国家信息规制行为,是行政机关运用信息工具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规制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年来,随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日益突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预警手段出现在我国的食品安全立法之中。《食品安全法》第118条所规定的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明确将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纳入了需要统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范畴;《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8条亦对监管部门公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的具体职责作了规定。从我国现行立法上看,狭义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指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针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所发布公共警示,而广义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亦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以及消费者协会等依据各自职责公布食品安全信息。本文以广义的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为研究对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亦是国家资讯行为的一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发布警示公告、公布违法事实等资讯公开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问题食品,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频率,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以及财产安全。食品安全风险警示是市场交易信息供给失灵下的一种行政权力介入。“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参与交易的双方对信息的占有往往呈现出失衡状态,即生产经营者占有较多信息而处于优势地位,消费者因占有较少信息而处于劣势地位。”[14]由于“信息不对称”,公民获取更多的食品安全信息往往相对依赖于政府的信息公布行为。政府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占有上居于优势地位,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告知公众对其不利的食品安全信息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将显得十分重要。作为全体公民总体意思表示的执行者,政府要积极能动地处理社会安全事务。在给付行政下,可以把政府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看作政府对公民的一种行政上的给付,虽然这种给付不是完全金钱意义上的,但这种给付是无偿的、在政府部门职责范围之内的,这是进入“行政国家”阶段的必然结果。面对信息供给失灵的情形,政府的相关职能部门可以采取直接介入的方式,即政府利用公权力促使商家恢复正常的信息供给,也可以是间接介入方式,即政府将自己手中掌握的信息直接提供给消费者。从某种意义上说,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的确立亦是对公民知情权的确认与保护。《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食品安全实施条例》都直接或间接地规定了公民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食品安全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并且《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亦有类似规定。因此,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已明确确认了消费者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从理论上来讲,食品安全信息知情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在这一问题上并无太大争议。但在实际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政府只有对食品安全信息以从“农田里到餐桌上”这样的范围公布,社会大众才有机会全面、准确地了解有关信息,才能最大程度地降低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概率和致害性。因此,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制度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实现食品安全事故的“低频率化”和“弱致害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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