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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食品安全互报制度:信息上报与共享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食品安全法》第118条、第119条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的职责,并且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的信息上报义务。《食品安全法》第119条确立的上报和互报制度,既确保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供给,以便其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又确保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打造食品安全互报制度:信息上报与共享

食品安全法》第118条、第119条明确规定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的职责,并且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的信息上报义务。从《食品安全法》第119条第1款的内容上看,这种信息上报以逐层上报为主,以越级上报为辅,即“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当然,信息流通既有纵向路径亦有横向模式,因此,在确立食品安全信息上报制度的同时,《食品安全法》第119条第2款又确立了食品安全信息相互通报制度,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第119条确立的上报和互报制度,既确保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信息供给,以便其更好地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又确保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地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部门在其执法过程中可能会收集到其他部门没有获取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这些信息如能实现有效互通,则能使地方的食品安全治理形成整体性效果。《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0条、第14条、第42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总的来说,这些规定体现了“责任政府”的职责理念。当然,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互报制度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其功能发挥并不充分。但从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规制制度的发展而言,食品安全信息的上报和互报制度的作用会越来越明显。(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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