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职能
工伤保险亦称职业伤害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实行工伤保险的基本目的在于防止工伤事故,补偿职业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保障工伤职业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减轻企业负担,同时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二)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四条规定认定工伤的类型包括: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类型主要如下: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h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https://www.xing528.com)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益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工伤保险鉴定流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流程见图7-2。

图7-2 工伤保险的申报和认定流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待遇及其部分待遇项目包含的主要内容见图7-3。

图7-3 工伤保险待遇及其部分待遇项目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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