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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行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2 年2 月1 日起施行,2019 年3 月2 日第三次修订。章节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八十五条款,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投诉与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

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的,同时兼顾《政府采购法》《民法典》等法律的衔接,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活动作出的可操作性的具体规定,并起着统一招标投标规则的作用。

(1)施行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于2011 年11 月30 日国务院第183 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2 年2 月1 日起施行,2019 年3 月2 日第三次修订。

(2)章节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七章、八十五条款,包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标;

第三章投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五章投诉与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与《招标投标法》相对比,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内容,多了17 条内容。

(3)创新或完善的各项招投标制度

1)招标投标信用制度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2)电子招标投标制度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3)招标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4)制定和使用标准文件制度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5)建立综合评标专家库制度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6)进入招投标交易场所交易制度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7)职业自律服务制度

招标投标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行业自律和服务。

(4)关于对招标投标活动的主要规定(www.xing528.com)

1)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行政监督、行政监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全方位的监督。该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2)关于招标代理机构

该条例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代理行为、代理合同及收费作出了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实行的资格管理,其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关于招标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4)关于招标投标资格审查制度

该条例规定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提交时间、资格预审主体和依据、资格预审结果、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能违法等。

5)关于投标人的规定

该条例对投标人作出了限制。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5)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时间规定

①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 日。

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 日。

③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 日或者15 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④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 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⑤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 日内退还。

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 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 日。

⑦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⑧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⑩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6)关于法律责任

该条例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国家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人、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监督部门的主管人员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界定和处罚规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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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课:我国招投标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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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工程招投标中运用的法律规范,同学们如何理解并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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