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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诉案例分析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因此行政监督部门应认可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否决原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决定。

不满足资格要求的投诉案例分析

一、基本情况

某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代理机构收到某投标人提交的书面异议函,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的项目经理有在建工程,不满足资格要求。

因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时其拟投入项目经理的“广西建筑市场诚信卡”已通过刷卡验证,代理机构收到异议后,对项目经理信息在网络上进行了搜索并发现该项目经理在外省的某工程招标结果公示中也被列为项目经理,且按工期计算该外省工程还应处于施工期间。代理机构随即向第一中标候选人发出了书面函件,要求其说明其拟投入的项目经理是否在外省某工程中担任项目经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声明证明材料将提请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核验。第一中标候选人回复该外省工程确实还未结束但已进入收尾阶段,该项目经理无须驻场且在广西区域内无在建工程可以通过诚信卡验证,应视为满足要求。

招标代理机构随即经请示行政监督部门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上述材料进行了核查,评标委员会一致认为虽然该项目可以通过诚信卡验证,但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的规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其投标应予否决。并建议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重新招标,招标代理机构将评标委员会的核查结果上报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决定:原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明知项目经理有外省在建工程的情况下仍将其作为本项目拟投入的项目经理,不符合投标人资格要求,属于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情形,其投标应当无效。

二、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不接受项目经理的情形已经进行了明确定义,即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不被接受。投标人不能以工程已进入收尾阶段或无需驻场为由来决定是否可以作为拟投入项目经理,而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人选。特别是不能以诚信卡锁卡只能限制在广西行政区域内来钻空子,将在外省有在建工程的项目经理作为拟投入项目经理参与投标。作为本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没有按照招标文件所设置的投标人资格要求来编制投标文件,从而导致其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处理建议(www.xing528.com)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不接受有在建、已中标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候选人第一名的建造师作为项目经理(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诚信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除外)。因此行政监督部门应认可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否决原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决定。

四、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分组讨论]

通过以上的案例分析,分组总结招投标投诉的处理的法律依据都有哪些?我们在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时应该如何提高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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