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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索赔:概念与特征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索赔的概念索赔作为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一般来讲,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发生并非由于本方的过错或原因造成的,也不属于自己风险范围的额外支出或损失,受损方依据法律或合同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基本前提条件。

施工索赔:概念与特征

(1)施工索赔的概念

索赔作为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一般来讲,是指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发生并非由于本方的过错或原因造成的,也不属于自己风险范围的额外支出或损失,受损方依据法律或合同向对方提出的补偿要求。作为合同术语的索赔出现在施工合同中,来源于长期工程建设实践,我国的法律中并未对索赔进行定义,相关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有所涉及,但也并未进行严格定义。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可以对施工索赔定义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或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而向对方提出的权利主张。

总之,施工索赔是利用经济杠杆进行工程项目管理的有效手段,对承包商、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来说,处理索赔问题水平的高低反映出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高低。随着建筑市场的建立与发展,索赔将成为项目管理中越来越重要的问题。

(2)施工索赔的特征

从索赔的基本含义,可以看出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索赔是双向的

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由于实践中发包人向承包人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发包人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对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扣留保留金或通过履约保函向银行索赔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人向发包人的索赔,也是监理人进行施工合同管理的重点内容之一。

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一方才能向对方索赔(www.xing528.com)

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一方提出索赔的基本前提条件。有时上述两者同时存在,如发包人未及时交付合格的施工现场,既造成承包人的经济损失,又侵犯了承包人的工期权利,承包人既要求经济赔偿,又要求工期延长;有时两者则可单独存在,如恶劣气候条件影响、不可抗力事件等,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或惯例则只能要求工期延长,不应要求经济补偿。

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

索赔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一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双方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

许多人一听到“索赔”两字,很容易联想到争议的仲裁、诉讼或双方激烈的对抗,因此往往认为应当尽可能避免索赔,担心因索赔而影响双方的合作或感情。实质上,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或要求,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行为,它是在正确履行合同的基础上争取合理的偿付,不是无中生有、无理争利。索赔同守约、合作并不矛盾、对立,索赔本身就是市场经济中合作的一部分,只要是符合有关规定的、合法的或者符合有关惯例的,就应该理直气壮地、主动地向对方索赔。大部分索赔都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和调解等方式获得解决,只有在双方坚持己见而无法达成一致时,才会提交仲裁或诉诸法院求得解决,即使诉诸法律程序,也应当被看成遵法守约的正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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