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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该体系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行政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做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

建筑工程法律体系(Construction of Legal System)是指将已经制定和需要制定的建设法规、建设行政法规和建设部门的规章制度衔接起来,形成一个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协调的完整统一的框架结构。就广义的建设法规体系而言,该体系应包括地方性建设法规和建设行政规章,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当家做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

(2)由我国的基本国情决定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同于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套中国的法律体系。外国法律体系中的成功做法,如符合我国国情、我国需要,应当借鉴,特别是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原则和做法,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纳。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www.xing528.com)

现代法治重视人权保障。200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表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1997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保障法、保护法的颁布实施,都加强了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4)强调维护法制的统性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做规定。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建设法规体系应做到:必须与国家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保持一致;建设法规体系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自成体系;建设法规体系必须覆盖建设活动的各个行业、各个领域以及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使建设活动的各个方面都有法可依;建设法规还要注意纵横性、不同层次间的配套和协调,不得出现重复、矛盾和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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