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建筑工程物权制度简介

建筑工程物权制度简介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以交付日发生效力。

建筑工程物权制度简介

1. 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Real Right)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① 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物权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② 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 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性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他物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www.xing528.com)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其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主要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为动产的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上设立,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担保物权是从物权,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① 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律规定登记,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不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② 动产的设立、转让,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与转让以交付日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船舶、航空器、机动车辆的物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③ 物权的保护,可以通过协商、调解、和解、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侵害物权,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