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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实施与发展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① 共同承包也称为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指发包人将一项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由这些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的实施与发展

(1)建设工程总承包规定

工程总承包(General Contract)是国际通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组织实施的方式。国家提倡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该总承包单位可以将在自己承包范围内的若干专业性工作,再分包给不同的专业承包人去完成,并对其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各专业承包人只同总承包人发生直接关系,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建设全过程总承包,即承担从项目可行性研究开始,到勘察、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为止的建设项目全过程承包。这样的工程俗称“交钥匙工程”。二是建设阶段总承包。建设阶段总承包主要分为:

① 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

② 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

③ 勘察、设计总承包。

④ 施工总承包。

⑤ 施工、设备采购总承包。

投资、设计、施工总承包,即建设项目由承包商贷款垫资,并负责规划设计、施工,建成后再转让给发包人。

⑦ 投资、设计、施工、经营一体化总承包,通称BOT 方式,即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投资,承包人不仅负责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施工,而且建成后还负责经营几年或几十年,然后再转让给发包人。

(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① 共同承包也称为联合承包,是相对于独立承包而言的,指发包人将一项工程任务发包给两个以上承包人,由这些承包人联合共同承包。

② 联合承包只适用于大中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③ 参加联合的各方,通常是采用成立工程项目合营公司、合资公司、联合集团等联营体形式,推选承包代表人,协调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统一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的各方资质范围和等级范围都必须满足工程项目的要求。《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④ 参加联营的各方仍都是各自独立经营的企业,只是就共同承包的工程项目必须事先达成联合协议,以明确各联合承包人的义务和权利,包括投入的资金数额、工人和管理人员的派遣、机械设备种类、临时设备的费用分摊、利润的分享以及风险的分担等等。并在投标时随投标文件一起提交,中标后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⑤ 是否共同承包由参加联合的各方自己决定。但是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形势下,采取联合承包的方式,优越性十分明显。

(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① 建设工程分包的定义。建设工程分承包(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bcontracting)简称分包,有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两种。(www.xing528.com)

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是相对于总承包而言,指从总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分包某一分项工程,如土方、模板、钢筋等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如钢结构制作和安装、电梯安装、卫生设备安装等。分承包人不与发包人发生直接关系,而只对总承包人负责,在现场上由总承包人统筹安排其活动。

分承包人承包的工程,不得是总承包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工程或主要部分(关键性部分),主体结构工程或主要工程必须由总承包人自行完成。

劳务作业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② 关于分包的规定。工程项目分包,是指对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中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单位,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工程建设发承包活动中,建设工程主体采用不正常手段规避招标投标;或者在招标投标中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从而谋取私利的;或者弄虚作假,影响公平竞争;或者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等,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①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②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③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④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⑤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⑥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⑦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⑧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⑨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⑩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⑪《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⑫《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个人利用职权进行前款违法行为的,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⑬《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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