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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依法享受其安全生产的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优化方案

1. 施工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项目负责人一般为项目经理,即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经注册后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经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选调技术、生产、材料、成本等管理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代表施工单位在本工程项目上履行管理职责。

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是:

①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②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③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④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⑤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 施工总承包和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筑法》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1)分包合同应当明确总分包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可以分为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两种表现形式。所谓法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所谓约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即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通过协商,约定各自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但是,这种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负责向有关部门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据此,一旦发生施工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担负起及时报告的义务。

(4)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为了防止因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真正落实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在“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中特别规定,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5)承担连带责任(www.xing528.com)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 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背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依法享受其安全生产的权利,也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1)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

按照《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施工作业人员主要享有如下的安全生产权利:

① 施工安全生产的知情权和建议权。《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建筑法》则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同时应当享有改进工作的建议权。

② 施工安全防护用品的获得权。施工安全防护用品是保护施工作业者在施工过程中安全健康所必需的防御性装备。《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发放,施工安全防护用品,一般包括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安全绳及其他个人防护用品(如防护鞋、防护服装、防护口罩)等。

③ 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建筑法》规定,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安全生产法》还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作业人员的批评权(Workers the Right to Criticize),是指作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的权利。检举和控告权(The Right to Impeach and Accuse),是指作业人员对施工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实施的危及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向政府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进行检举和控告的权利。违章指挥(Illegal command),是指强迫作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的行为。

④ 紧急避险权。《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⑤ 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这项规定既是施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也是施工作业人员安全生产应当享有的权利。

⑥ 请求民事赔偿权。《安全生产法》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施工作业人员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义务

① 守法遵章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等的义务。《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②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髙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也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是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关键措施。通过安全教育培训,必须使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③ 安全事故隐患报告的义务。《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安全事故的发生通常都是由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所酿成的。所以,作业人员一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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