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 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 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在建设工程项目确定后,工程设计就成为工程建设中最重要、最关键的环节,对安全施工项目有着重要影响。

(1)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提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www.xing528.com)

(3)对设计成果承担责任

“谁设计,谁负责”,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成果负责。

3. 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① 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证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 个月以上 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 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