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广播电视监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广播电视监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指导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监测监管工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9年12月审议通过并发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即62号令,自2010年2月6日施行。《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各级广播电视单位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法宝。10个专业实施细则分别对各专业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任务、各专业技术特点,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按照影响程度对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

广播电视监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

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系统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安全播出工作是广电的一项经常性的工作。随着广播电视的发展,不同年代、不同时代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赋予了不同的内涵。新时期、新阶段,党中央对安全播出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我们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确保广播电视安全播出,我们必须在思想上、组织上、制度上、技术上、队伍上等各个方面做好充分的准备。安全播出是广播电视系统的生命线、高压线。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我国广播电视事业不断发展壮大,高新技术在广播电视领域大量应用,安全播出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广播电视监测工作是我国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对改善广播电视传输和播出质量、核查广播电视覆盖效果、维护广播电视的空中电波秩序、维护网台播出秩序、严格保护并有效利用频谱资源、加强广播电视事业管理、保证群众良好收听收看等具有重要作用,是各级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和各级网台进行科学管理的现代化技术手段,是各级领导了解广播电视播出质量和覆盖效果、完善广播电视系统自我监督机制不可缺少的耳目和助手。

广播电视监测作为广播电视系统进行自我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通过集中控制和实时监控,能够实时掌握广播电视播出节目的质量与传输效果。保证广播电视节目安全播出,防止广播电视系统遭到不法分子的破坏,利用技术手段实施非法信号入侵。或者通过广播电视平台向外散布一些不良信息,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可以说广播电视监测管理属于广播电视技术质量自我监督体系的一部分,也是维护广大电视用户权益的重要保障。通过对广播电视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实时监测,对确保广播电视节目播出质量与播出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早期的监测工作中,由于受标准和设备的限制,各播出单位采用了以视频画面人工监测为主,技术设备监测为辅的方式完成安全播出保障工作,实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香港回归等重要播出保障工作。2002年境外敌对势力对卫星信号非法攻击插播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面临极大挑战和考验,如何全面确保我国意识形态阵地的安全成为一项十分紧迫的任务。全国各播出单位积极探索如何采用“人防”“技防”确保自身单位的播出安全,例如某地级市根据发生卫星攻击时的特点,统一有线前端,实现全市几十万用户使用有线总前端收转卫星信号,建立“技防为主,技防与人防相结合”的安播防控体系,开展自主研发和技术攻关改造,通过在每台2000型同洲卫星接收机内加装一块彩条信号发生电路板和一块控制电路板,用卫星接收机面板指示灯信号控制卫星接收机视频输出,卫星信号正常时就输出卫星信号,出现卫星干扰和插播时就输出彩条信号的简易改造。技术改造完成后,中心前端基本实现了总局要求(电视墙+卫星机信号检测自动控制+调制器电源的人工切换控制台)的技术防范和加人工防范相结合的模式。当年3月3日亚洲3S-5V转发器的各套节目在10时34分42秒出现异常警告,该转发器上的各套节目受到不明大功率信号的干扰,中心改造后的设备对非法卫星信号进行了成功拦截;12月9日,亚太6A卫星上的各转发器信号又受到“法轮功”的非法插播,改造后的设备对“法轮功”非法插播卫星信号又进行了成功拦截,确保了有线网的安全播出,受到了省局安播指挥部的表扬。后期则采用博汇公司自带卫星信号监测和具有网管功能系统的卫星机,实现卫星插播的有效防范。(www.xing528.com)

海涛同志强调:“广播电视的自身规律和特征决定了安全播出是全国广电系统长期、艰巨和永恒的主题。”“全国广电系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有线、无线、卫星并用,广播、电视并重,中央与地方、城市与农村、国内与国外并举。这么庞大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如何保证它的安全运行,是广电系统长期、艰巨和永恒的主题,是广电系统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地要加快落实安全播出调度指挥机构和人员,尽快建立反应快捷、指挥有力、调度灵活、令行禁止的安全播出保障机制。科技进步在安全防范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我们必须依靠科技进步来确保安全播出,减少对人的依赖。要加强对安全播出的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逐步实现对全部播出信号进行监测、监视和自动报警,不断提高安全播出预警能力,保证我们在对敌斗争中掌握主动权”。为了指导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做好广播电视监测监管工作,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于2009年12月审议通过并发布《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即62号令,自2010年2月6日施行。只有全面学习理解62号令才能有效贯彻和落实。62号令共八章四十五条,第一章、总则:制定本条例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各级广播影视部门行使的权限等。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第二章、基本保障:包括人员和技术的保障。第三章、日常管理:包括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广播电视节目源管理,新建、扩建或者更新改造广播电视技术系统的工程项目管理,新建广播电视技术系统投入使用前,试运行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故管理、事故定义,事故分为责任事故、技术事故、其它事故三类,事故级别分为特大、重大和一般三级;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技术系统运行维护、检修、停机等管理。第四章、重要保障期管理。第五章、应急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是各级广播电视单位做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的法宝。

根据《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总局于2010年5月颁布了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配套实施的各专业实施细则:分别是1.事件事故实施细则;2.电视中心实施细则;3.广播中心实施细则;4.无线发射台实施细则;5.卫星广播电视地球站实施细则;6.光缆传输干线网实施细则;7.有线电视网实施细则;8.微波传输电路实施细则;9.IP-TV集成播控平台实施细则;10.网络广播电视台实施细则。10个专业实施细则分别对各专业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任务、各专业技术特点,对《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中相关条款进行了细化和补充,并按照影响程度对各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安全播出任务提出了分级保障要求。各专业实施细则将为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保障体系建设,提高安全播出保障能力和管理水平提供规范、依据和指导性,也为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各级广播电视安全播出责任单位进行安全播出检查及考核提供基本依据。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