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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行合同管理以确保合同履行?

时间:2023-06-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合同管理的依据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提供承包人进场条件。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仍未发出复工通知时,则承包人认为被停工的这部分工程已被发包人取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承包人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有终止被发包人雇用的权利。3)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价格可供参考,则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和合价。

如何进行合同管理以确保合同履行?

(一)合同管理的依据

(1)国家和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和规定。

(2)项目法人向监理工程师授权范围文件。

(3)合同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施工规范、规程与技术标准。

(4)经监理工程师审定发出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与有关的工程资料,以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书面通知及项目法人批准的重大合同变更(包括设计变更)文件。

(5)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之间的信函,项目法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各种指令、会议纪要等。

(二)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

(1)提供承包人进场条件。

(2)提供施工图纸及有关原始资料,并指定规范与标准。

(3)核查承包人进场人员、施工设备、材料和工程设备等。

(4)控制工程总进度。

(5)掌握承包人施工技术措施,监督和检查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6)工程质量控制和工程竣工验收。

(7)检查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

(8)控制工程投资和工程费用支付。

(9)研究和处理工程合同的变更。

(10)处理合同索赔。

(11)处理合同风险。

(12)处理合同违约。

(13)研究和处理合同争议。

(14)协调各合同承包人的关系。

(15)作好各种记录和信息管理工作,以及工程资料和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16)编制工程验收报告和工程总结。

(17)编制工程建设大事记。

(三)工程误期

(1)发生停工和误期事件时,如果监理工程师没有下达停工指示,除承包人有责任使损失减少到最小外,尽快采取措施,及早恢复生产。

(2)发生停工和误期事件时,如果监理工程师已下达停工指示,除承包人有责任对工程进行必要的维护和安全保障外,自停工之日起一定的时间内(一般为84天),监理工程师仍未发布复工通知,承包人有权向监理工程师递交通知要求复工。监理工程师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为28天),应发出复工通知。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仍未发出复工通知时,则承包人认为被停工的这部分工程已被发包人取消,或者当此项停工影响整个合同工程时,承包人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有终止被发包人雇用的权利。

(四)投资控制的主要风险因素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的影响。

(2)工程重大设计变更和合同变更。

(3)超标准洪水、恶劣气候和不利的自然条件。

(4)国家改变工程建设计划,工程资金无法落实。

(五)合同项目的单价调整

(1)在1987年版《FIDIC》条款中专用合同条款建议:在工程量清单中,项目价格大于合同价格的2%时,该项目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出或减少于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工程量的25%以上,调整此项目单价或费率。

(2)在1999年第一版《FIDIC》条款中规定:

1)如果此项工作实际测量的工程量比工程量表或其他报表中规定的工程量的变动大于10%。

2)工程量的变化与对该项目工作规定的费率的乘积超过了接受的合同款额的0.01%。

3)由此工程量的变化直接造成该项工作每单位工程费用的变动超过1%。

4)这项工作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固定费率项目”。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调整此项目单价和费率。1)根据变更和调整的规定指示的工作。

2)合同中没有规定该项工作的费率和价格。

3)由于工作性质不同,或在与合同中任何工作不同的条件下实施,未规定适宜的费率或价格。

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调整此项目的单价和费率。

(六)调整合同价格

(1)1987年第四版《FIDIC》的通用条款规定:颁发整个工程接收证书或竣工结算时进行全部变更工作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以及实际工程量与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估算工程量的差值,引起合同价格增减的金额(不包括备用金、计日工、物价波动和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的总和超过合同价格(不包括备用金)的15%时,调整超过部分的合同价格(只考虑合同中承包人的现场费用和总管理费)。应注意的是,1999年第一版《FIDIC》通用条款已取消了这类合同价格的调整。

(2)因法律改变的价格调整。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称为基准日期)后工程所在国的法律有改变,使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产生影响,导致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以及工期受到延误时将给予延长期。

(3)因成本(或物价)改变的价格调整。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物价水平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其后物价涨落对成本改变而进行的合同价格调整。

(七)成本(物价)改变的合同价格调整

(1)文件凭据法调价,是在市场不成熟的条件下采用的物价波动的调价方式。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价格与实施中有效的价格证明材料,补给净差。

(2)公式法调价:

ΔP=P0[A+∑Bn(Ftn÷Fon)-1](www.xing528.com)

式中 ΔP——需要调整的价格差额;

P0——每期进度付款凭证中应调整价格的金额;

A——定值权重

Bn——各可调项目变值权重;

Fon——各可调项目的基本价格指数(基准日期);

Ftn——各可调项目的现行价格指数。

(八)合同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出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程、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检验、钻孔和其他试验,以及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监理工程师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遵守并执行上述变更,除非承包人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另外,承包人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九)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

(1)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使关键项目的施工进度拖后,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发包人应延长合同规定工期。若合同变更使工程量减少,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发包人可以把变更项目的工期提前。

(2)确定合同变更价格的原则:

1)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2)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的项目时,则可在合理的范围内参考类似项目的单价或合价作为变更项目估价的基础;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后的单价和合价。

3)在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类似项目的价格可供参考,则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确定新的单价和合价。

4)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监理工程师应确定他认为合适的此类单价和合价。

5)由于合同变更和工程量的改变引起的实际支付合同价格较原合同价格超过或减少15%时的合同价格的调整,以及重要项目的工程量变化的单价调整等,参照前述(五)合同项目的单价调整;(六)调整合同价格;(七)成本(物价)改变的合同价格调整等的规定。

(十)承包人引起的合同变更

(1)承包人根据工程施工需要,要求进行合同变更时,则应随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书面建议书,监理工程师依据技术可行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审批,建议采纳后将达到:

1)加快竣工。

2)降低发包人的工程施工、维护或运行的费用。

3)提高发包人的竣工工程的效率或价值。

4)给发包人带来其他利益。

这样的合同变更属合理化建议的性质,经与发包人协商,并被采纳,由监理工程师发出变更决定后方可实施,未经批准,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2)承包人违约或其他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延误的工期必须采取适当赶工措施,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十一)合同变更的程序

(1)监理工程师应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只要认为此类合同变更是必要时,在发出变更指示之前要求承包人提出一份建议书。

(2)承包人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如果有异议时,应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或者提出: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由承包人提出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人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人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上述建议书(包括合理化建议书)后,应尽快给予批准、或不批准、或提出意见的回复。在等待答复期间,承包人不应延误任何工作。

(4)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发出执行每项变更及要求,做的各项费用记录的指示。

(5)除非监理工程师另有指示或批准,每项变更应按照合同规定进行估价,确定价格。

(6)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监理工程师的变更决定取得一致意见时,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为临时决定,承包人也应遵照执行。此时,发包人或承包人有权在收到变更决定后的28天内,将变更的问题提请争端裁决委员会或仲裁解决。

(7)若发生紧急事件时,在不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监理工程师可直接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立即执行。然后,按正常程序进行合同变更,经协商后补发变更决定的通知。

(十二)合同变更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变更的原则是有利于合同的完成,也要有充分和正当的理由。

(2)监理工程师既要与合同当事人协商,也要经发包人同意,并取得发包人的授权。

(3)为防止工程设计变更与合同管理脱节,工程设计变更应通过监理工程师论证,论证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并经审核后交承包人实施,否则将会出现进度和投资失控的被动局面。因为,工程设计人员不直接参与合同管理是无法进行上述论证的。所以,工程设计变更必须纳入合同管理范围。

(4)结合具体情况,属于初步设计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应由发包人会同设计单位提出申请,经原审批部门批准,然后在发包人的主持之下,由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变更,并通过监理工程师执行。但是,对初步设计范围内的工程设计变更,应给予特别关注。因为,这类变更严重的改变了原投标报价条件,以及改变了已签订的合同基础,将会造成在工期和经济方面的较大损失,甚至出现无法控制的局面。

(5)无论何种合同变更都不能使原已进场的和计划进场的主要施工设备不能使用,否则将意味着改变了原投标报价的条件,从而会导致承包人要求发包人重新签订合同,造成投资增加和工期延误。

(6)在合同变更的工作程序中始终是通过监理工程师进行的,只要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未提出仲裁意向之前,监理工程师或争端裁决委员会有决定合同变更内容、工期和费用的权力。所以,应慎重对待,行为公正。

(7)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应严格区分合同变更和索赔。并应及时处理合同变更,否则会演变成承包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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