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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性设计准则的内涵:优化方案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维修性设计准则的更为详尽的内容,可参见GJB/Z92维修性设计准则、GJB 312飞机维修品质规范和HB 7231军用飞机维修性设计准则等文件。对复杂的装备系统,应采用机内测试、外部自动测试、软件测试、人工测试等形成高的综合诊断能力,保证能迅速、准确地判明故障部位。在机内测试、外部自动测试与人工测试之间要进行费用效能的综合权衡,使系统诊断能力与费用达到最优化。对通向运动件的通道口、盖板或机壳,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出警告标志。

维修性设计准则的内涵:优化方案

关于维修性设计准则的更为详尽的内容,可参见GJB/Z92«维修性设计准则»、GJB 312«飞机维修品质规范»和HB 7231«军用飞机维修性设计准则»等文件。下面只介绍维修性设计准则的一般要求。

1.简化产品和维修操作

实现产品的结构和外形简单,是改善维修性的重要方面。人们在设计中为提高产品的各种功能,常增加一些组件或采用自动化技术。这虽然有利于减轻人的劳动,但也必然增加产品的复杂程度。而对结构复杂的产品,如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必定要增加修理的难度和工作量。对此,设计人员必须综合权衡利弊,应在满足规定功能要求的条件下尽量使产品的结构简单化,或者研究如何把可靠性和维修性要求统一到复杂的装置中去,做到简化操作,维修方便、迅速,而维修技术的要求又不高。

2.具有良好的维修可达性

详见2.2.2.1节“2.具有良好的维修可达性”,这里不再赘述。

3.提高标准化和互换性程度

1)标准化

标准化是近代产品的设计特点。从简化维修的角度,它要求在设计时优先选用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设备、元器件、零部件和工具等软件(如技术要求和程序等)和硬件产品,并尽量减少其品种和规格。

实现标准化并不妨碍产品的改进,当有特殊需要时,也可以进行专项设计。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量采用标准规格。

2)互换性

详见2.2.2.1节“3.提高标准化和互换性程度”,这里不再赘述。

3)通用

通用化是指同类型或不同类型的产品中,部分零部件相同,彼此可以通用。通用化的实质,就是零部件在不同产品上的互换性。

4)模块化

模块化设计是实现部件互换通用、快速更换修理的有效途径。模件是指能从产品中单独分离出来,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结构整体。电子产品更适合采用模块化设计,例如一些新式雷达,采用模块化设计,可按功能划分为若干个各自能完成某项功能的模块,如出现故障时则能显示故障部位,更换有故障的模块后即可开机使用。

有关标准化、互换性、通用化和模件化设计的要求详见2.2.2.1节“3.提高标准化和互换性程度”,这里不再赘述。

4.具有完善的防差错措施及识别标记

详见2.2.2.1节“4.具有完善的防差错措施及识别标志”,这里不再赘述。

5.检测和诊断准确、快速、简便

产品的检测和诊断是否准确、快速、简便,对维修有重大影响,特别是电子产品,在其维修时间中检测和诊断时间占有很大比例。据统计,在检测手段落后的电子产品维修中,有60%以上的时间用在检测和诊断故障上。因此,在产品的研制初期就应考虑其检测问题,包括检测点配置、选择检测方式与设备等问题,并与产品同步研制或选配、试验与评定,为此,需要对检测问题进行较为详细的讨论。具体内容详见本书第9章。

1)对检测点配置的要求

(1)检测点的种类与数量应适应各维修级别的需要,并考虑检测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

(2)检测点的布局要便于检测,并尽可能集中或分区集中,且可达性良好。其排列应有利于进行顺序的检测和诊断。

(3)检测点的选配应尽量适应原位检测的需要。产品内部及需修复的可更换单元还应配备适当数量供修理使用的检测点。

(4)检测点和检测基准不应设在易损坏的部位。

2)选择检测方式与设备的原则

(1)尽量采取原位(在线,实时与非实时的)检测方式。重要部位应尽量采用性能检测(视)和故障报警装置。对危险的征兆应能自动显示、自动报警。

(2)对复杂的装备系统,应采用机内测试、外部自动测试、软件测试、人工测试等形成高的综合诊断能力,保证能迅速、准确地判明故障部位。要注意被测单元与测试设备的接口匹配问题。

(3)在机内测试、外部自动测试与人工测试之间要进行费用效能的综合权衡,使系统诊断能力与费用达到最优化

(4)测试设备应与主装备同时进行选配或研制、试验、交付使用。研制时应优先选用编制中适用的或通用的测试设备;必要时考虑测试技术的发展,研制新的测试设备。

(5)测试设备要求体积和质量小、在各种环境条件下可靠性高、操作方便、维修简单和通用化、多功能化。

3)包装产品的检测要求

必须在包装条件下进行检测的产品应能在不破坏原包装的情况下进行检测。(www.xing528.com)

6.要符合维修中人机环工程的要求

详见2.2.2.2节,这里不再赘述。

7.考虑预防性维修、战场损伤抢修及不工作状态下的维修对维修性的影响

实践证明,适当的预防性维修、战场损伤抢修及不工作状态下的维修对产品维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在设计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1)装备应尽量设计成不需要或很少需要进行预防性维修,避免经常拆卸和维修;若必须进行预防性维修,也应使其简便、迅速,减少维修的内容并降低维修的频率。

(2)应当减少在储存、待机等不工作状态的维修。尽可能采用不工作状态无维修设计的产品;不能实现在不工作状态无维修设计的产品,应减少维修的内容并降低维修的频率,并便于检测和换件。

(3)应使产品便于在战场上进行抢修。要考虑和提供装备在遭受战斗损伤、缺少维修器材、没有外界动力或能源及恶劣战斗环境下,使之能在短时间内恢复全部功能、部分功能或进行自救的应急措施。

8.保证维修安全

根据国内外有关资料及长期的维修实践经验,为了保证维修安全,有以下详细要求。

1)一般原则

详见2.2.2.1节“5.保证维修安全”,这里不再赘述。

2)防机械损伤

(1)运动件应有防护遮盖。对通向运动件的通道口、盖板或机壳,应采取安全措施并做出警告标志。

(2)维修时肢体必须经过的通道、手孔等,不得有尖锐边角。工作舱口的开口或护盖等的边缘都必须制成圆角或覆盖橡胶、纤维等防护物;舱口应有足够的开度,便于人员进出或工作,以防损伤。

(3)维修时需要移动的重物,应设有适用的提把或类似的装置;需要挪动但并不完全卸下的产品,挪动后应处于安全稳定的位置。通道口的铰链应根据口盖大小、形状及装备特点确定,通常应安装在下方或设置支撑杆将其固定在开启位置,而不需用手托住。

3)静电、防电击、防辐射

(1)设计时,应当减少使用、维修中的静电放电及其危害,确保人员和装备的安全。对可能因静电或电磁辐射而危及人身安全、引起失火或起爆的装置,应有静电消散或防电磁辐射措施。

(2)装备各部分的布局应能防止维修人员接近高压电。带有危险电压电气系统的机壳、暴露部分均应接地。维修工作灯的电压不得超过36 V。

(3)对于高压电路(包括阴极射线管能接触到的表面)与电容器,断电后2 s以内电压不能降到36 V以下者,均应提供放电装置。

(4)为防止超载过热而损坏器材或危及人员安全,电源总电路和支电路上一般应设置保险装置。

(5)复杂的电气系统,应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上设置紧急情况下断电、放电的装置。

(6)对电气电子设备、器材产生的可能危害人员与设备的电磁辐射,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值应达到有关安全标准。

(7)激光产品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以保证维修人员的安全。

4)防火、防爆、防毒

(1)设计的产品应使维修人员不会接近高温、有毒性的物质和化学制剂、放射性物质,以及处于其他有危害的环境。否则,应设防护与报警装置。

(2)对可能发生火险的器材,应该用防火材料封装。尽量避免使用在工作时或在不利条件下可燃或产生可燃物的材料;必须使用时,应与热源、火源隔离。

(3)产品上容易起火的部位,应安装有效的报警器和灭火设备。

5)防核事故

(1)设计核材料零部件时,应绝对保证零部件在装配、运输、储存、维修过程中和临界安全。

(2)设计有核材料组成的部(组合)件时,尽可能做到以整体结构交付部队,以减少维修过程中放射性物质对人员的危害及增加不必要的设备。

(3)设计核材料零部件时,必须考虑维修过程中人员与环境的放射防护及安全问题。对可能发生放射性物质污染的核材料零部件应采用有效防护措施。

(4)设计核材料零部件时,应防止零部件表面氧化、脱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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