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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之压力容器实施细则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 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其名称如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由国家质检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之压力容器实施细则

答:为了规范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等)生产、使用及检验检测行政许可工作,以确保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包括以下项目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

4)气瓶充装许可。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2)特种设备的行政许可采取颁布许可证的形式 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其名称如下。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2)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

4)气瓶充装许可证。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6)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

(3)特种设备许可项目中的许可级别、种类 根据规章、安全技术规范确定。(www.xing528.com)

(4)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分级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可以将其负责的行政许可工作委托下一级部门负责进行。各级质检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1)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的行政许可以及检验检测机构的核准、检验检测人员的考核。具体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其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负责,以国家质检总局的名义颁发相应证书。

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维修、气瓶充装单位的许可。具体工作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也可按照本地区的工作实际,委托设区的市(包括未设区的地级市和地级州、盟,以下简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名义颁发许可证。

3)特种设备使用或者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在施工前应当向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或者告知。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各级质检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组织考核,并颁发相应证书,具体考核工作可以按有关规定委托相关机构负责。

(5)许可工作程序

1)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具体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许可、核准工作,并颁发相关的许可、核准证件。

2)负责许可、核准的部门根据审查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负责接受许可、核准工作中有关文件的收发、转递、归档、建立数据库等事务性工作。

3)特种设备的许可、核准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许可或核准证书。

4)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存在不符合规定的问题时,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施工单位书面说明原因和处理意见;如果在15个工作日内,没有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在进行日常的监督检查时,没有发现与告知材料不符的情况,不得以此为由进行行政处罚。

5)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颁发使用登记证。

6)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组织考核和颁发资格证。

(6)行政部门的受理、审查、颁发相关证件,以及鉴定评审和考核机构的鉴定评审、考核收费 按财政、物价部门的规定执行。

1)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许可工作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按照特种设备许可审批表的要求,履行各项许可受理、审查、审核、批准手续。

2)申请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单位或人员,以及负责组织鉴定评审、考核工作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的申请、登记、鉴定评审、考核表格内容建立电子信息资料,连同文字资料送交负责行政许可、核准、登记、考核的安全监察机构,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特种设备单位、人员、设备数据库,并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输入国家统一的数据库。

3)办理行政许可所用的申请书,施工前的告知书等有关文书,由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4)鉴定评审、考核机构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工作程序和鉴定评审、考核人员的考核制度等。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工作总结,报负责许可、核准具体工作的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加强对鉴定评审、考核机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进行1次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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