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2009年1月24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家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等开展监督管理,对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等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a.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规定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b.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及其他有关资料;c.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天内,做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3)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有关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有关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4)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https://www.xing528.com)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6)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在用的特种设备数量;b.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c.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7)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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