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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从事压力容器行业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6-04-19 理论教育 季夏 版权反馈
【摘要】: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由于压力容器和各类气瓶属于易燃易爆的特种设备,具有极大的爆炸危险性,除造成设备、财产损失外,甚至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为此,国家规定在2009年1月24日起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订),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有关事宜,必须负法律责任,具体规定如下:

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气瓶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压力容器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压力容器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4)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各类气瓶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6)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天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压力容器、各类气瓶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的制造过程和压力容器、各类气瓶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具体内容如下:a.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b.未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c.未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在用压力容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出记录的;d.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e.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f.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g.未制定压力容器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的。

11)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https://www.xing528.com)

12)压力容器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a.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b.从事压力容器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c.未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13)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5)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未经核准,擅自从事压力容器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a.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b.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c.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1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9)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障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21)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两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压力容器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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