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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规定的常见内容有哪些?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答:按照国家颁布的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气瓶的一般规定内容如下。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盛装毒性为剧毒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参考LC50的大小,在60℃时饱和蒸气压值之上再适当提高。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气瓶规程》的规定。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气瓶规定的常见内容有哪些?

答:按照国家颁布的TSG 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下简称《气瓶规程》),气瓶的一般规定内容如下。

(1)瓶装气体的分类 按GB 16163—2012《瓶装气体分类》的规定。按其临界温度可划分为3类:a.临界温度低于等于-50℃的气体为压缩气体;b.临界温度高于-50℃且低于等于65℃的气体为高压液化气体;c.临界温度高于65℃的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

(2)气瓶的压力系列 见表7-1。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特殊情况者,按相应国家标准的具体规定。

1)气瓶公称工作压力:a.盛装压缩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基准温度(20℃)下,瓶内气体达到完全均匀状态时的限定(充)压力;b.盛装液化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c.盛装溶解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瓶内气体达到化学、热量及扩散平衡条件下的静置压力(15℃时);d.焊接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是指在气瓶正常工作状态下,内胆顶部气相空间可能达到的最高压力;e.盛装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的液体及混合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按照相应标准规定。

2)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10MPa。盛装毒性为剧毒的低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的选取一般要参考LC50的大小,在60℃时饱和蒸气压值之上再适当提高。

3)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见表7-2。

4)气瓶的公称容积系列,一般情况下12L(含12L)以下为小容积,12~150L(含150L)为中容积,150L以上为大容积。

5)盛装毒性程度为有毒或剧毒气体的气瓶上,禁止装配易熔合金塞、爆破片及其他泄压装置。

7-1 气瓶压力系列一览表 (单位: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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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盛装常用气体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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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气瓶的钢印标记 它是识别气瓶的依据。钢印标记必须准确、清晰、完整,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且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气瓶规程》的规定。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制造钢印标记按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位置上打钢印的,必须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法和内容进行标注。

1)气瓶制造企业的代号和气瓶注册商标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批准机构备案。

2)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必须符合GB/T 7144—2016《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并在瓶体上以明显字样注明产权单位和充装单位。盛装未列入国家标准规定的气体和混合气体的气瓶,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均须符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核准的方案。

(4)气瓶充装单位的职责 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应建立气瓶档案。气瓶档案包括合格证、产品质量证明书、气瓶检验记录等。气瓶的档案应保存到气瓶报废为止。

1)气瓶充装单位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报告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种类和数量。

2)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5)进口气瓶的安全性 应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环境温度、水压试验压力、瓶体力学性能、无损检测、水压爆破试验和各项型式试验均不得低于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

进口气瓶检验合格后,由检验单位逐只打检验钢印,涂检验色标。气瓶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应符合国家标准GB/T 7144—201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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