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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定期检验

时间:2023-06-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凡境内使用的各类在用气瓶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定期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通过对气瓶检验资格单位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和试检验工作程序,进入审查阶段。7)对违反规定和有关规范进行充装、检验、事故隐患严重且不及时整改的充装和检验单位,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气瓶安全监察管理规定:定期检验

答:加强对在用气瓶检验的管理与监督,提高在用气瓶检验单位工作质量,确保气瓶安全使用,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1)凡境内使用的各类在用气瓶应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定期检验。从事在用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溶解乙炔气瓶和液化石油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均应取得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具体要求如下:a.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有效期为4年,逾期未申请换证或未被批准换证,不得继续从事在用气瓶的检验;b.各在用气瓶检验和充装单位负责贯彻执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监察和监督实施。

2)在用气瓶检验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a.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b.应符合GB/T 12135—2016《气瓶检验机构技术条件》的要求并有健全的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并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等技术资料;c.适应气瓶检验(每瓶种检验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管理需要的人员,检验站总人数不得少于10人;d.有与气瓶检验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安全设施、检测设备及工量器具。

3)在用气瓶检验单位应根据气瓶有关法规、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气瓶检验质量保证体系和制订相关文件。

4)申请气瓶检验资格的单位应先向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提交“在用气瓶检验许可证申请书”,见表7-5;同时提交“在用气瓶检验单位基本情况表”,见表7-6(供参考)。

7-5 在用气瓶检验许可证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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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气瓶种类分为无缝、焊接、溶解乙炔和液化石油气瓶4类。

2.气瓶名称分为氧气、溶解乙炔、液化石油气瓶,液氯、液氨钢瓶等。

3.申请增加的检验气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通过对气瓶检验资格单位申请报告进行初审和试检验工作程序,进入审查阶段。主要是审查在用气瓶检验单位质保体系的运转情况;对气瓶检验有关法规、标准和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气瓶检验质量情况;审查用户服务意见和用户反馈意见。审查内容主要是“气瓶检验单位审查情况表(必备条件部分)”,见表7-7;“气瓶检验单位审查情况表(一般条件部分)”,见表7-8。

7-6 在用气瓶检验单位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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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人员、设备栏不够填写时,可另附页。(www.xing528.com)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机构审核

完成审查工作后,应按“气瓶检验单位审查得分与审查评分意见对照表”的要求提出意见并写出审查报告在30天内报送审查组织单位,见表7-11。

6)“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是从事气瓶检验的凭证,必须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检验任务授权的范围、地区和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方为有效;“气瓶定期检验核准证”不得涂改、转让。

7)对违反规定和有关规范进行充装、检验、事故隐患严重且不及时整改的充装和检验单位,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查处。

7-7 气瓶检验单位审查情况表(必备条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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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气瓶检验单位审查情况表(一般条件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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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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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气瓶检验单位审查得分与审查评分意见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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