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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法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3.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若存在加注设施,检查是否经过正规设计和风险评估。确有困难时,经安全论证后可采用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 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 m以上。

工艺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法

1.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油气储存企业应采用HAZOP分析方法全面辨识工艺运行的安全风险。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管三〔2013〕88号)

2.油气储存企业应经正规设计,未经正规设计的应进行安全设计诊断。

《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条

3.严禁向油气储罐或与储罐连接管道中直接添加性质不明或能发生剧烈反应的物质。若存在加注设施,检查是否经过正规设计和风险评估。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安监总政法(2017)15号)

4.储罐进液不得采用喷溅方式。甲B、乙、丙A类液体储罐的进液管从储罐上部接入时,进液管应延伸到储罐的底部。

石油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6.4.9条

5.从下部接卸铁路罐车的卸油系统,应采用密闭管道系统。从上部向铁路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插到罐车底部的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 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 m/s。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8.1.9条

6.当采用上装鹤管向汽车罐车灌装甲B、乙、丙A类液体时,应采用能插到罐车底部的装车鹤管。鹤管内的液体流速,在鹤管口浸没于液体之前不应大于1 m/s,浸没于液体之后不应大于4.5 m/s。(www.xing528.com)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8.2.8条

7.寒冷地区的液化烃储罐罐底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液化烃罐的脱水管道上应设双阀;有脱水作业的液化烃储罐宜设置有防冻措施的二次脱水罐。二次脱水罐的设计压力应大于或等于液化烃储罐的设计压力与两容器最大液位差所产生的静压力之和。不设二次自动脱水罐时,脱水管道上的最后一道阀门应采用弹簧快关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6.4.4条、第6.4.8条

8.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严禁就地排放液化烃。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4.3条

9.液化烃储罐的安全阀出口管应接至火炬系统。确有困难时,经安全论证后可采用就地放空,但其排气管口应高出8 m范围内储罐罐顶平台3 m以上。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3条

10.液化天然气不应就地排放,严禁排至封闭的排水沟(管)内。

《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工程设计规范》(GB 51156—2015)第5.9.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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