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措施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措施

时间:2023-06-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3.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第6.3.12条

仪表安全风险隐患的排查措施

1.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第十三条

2.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的设置与报警值的设置应满足GB/T 50493和SY 6503要求。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T 50493—2019),《石油天然气工程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安全规范》(SY 6503—2016)

3.液化烃的储罐应设液位计、温度计、压力表、安全阀,以及高液位报警和高高液位自动联锁切断进料措施。对于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还应设真空泄放设施和高、低温度检测,并应与自动控制系统相联。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1条(www.xing528.com)

4.储存I级和II级毒性液体的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3 000 m3的甲B和乙A类可燃液体储罐、容量大于或等于10 000 m3的其他液体储罐应设高高液位报警及联锁,高高液位报警应联锁关闭储罐进口管道控制阀。

《石油化工储运系统罐区设计规范SH/T 3007—2014》第5.4.3条

5.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锁切断装置。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6.3.12条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